重機上快速道路或國道是危險?安全?

TOMCAT5805 wrote: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開放重機上快速道路後....
如果某天下大雨,重機騎士犁田,我因煞車不及從後碾過。
請問,我要負責任嗎?
如果我要負責任 那我不就很雖?
自己騎那麼危險的交通工具上路,要別人分擔風險?

我個人認為是要
因為機車在行進中倒下後人跟車一定是會依慣性的方向向前滑
並不是一倒下速度就變成0倒在原地
就算會偏也不會直接橫向滑到在你車前
如果有專心駕駛且保持好在大雨中的安全車距
我想不會沒有時間反應
alex0 wrote:
充:假設您在國道上以100KM/H 行駛中間車道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超車道有一自小客,右車道有一重機,此時自小客與重機在您前方10公尺處同時切入中間車道
結果擦撞後自小客偏至超車道,重機失去平衡倒下,由於您與重機距離甚近
所以您將其輾過並導致死亡,請問責任為何?

這個您應該可以放心
如果在高速下這樣擦撞到
那台重機跟騎士不會在原地倒下
絕對是彈到幾公尺之外
而且看到前面10m有車要插進來
就算他們是違規的
也應該是在發現對方有換入車道的動作時就收油門拉開車距吧
這也算是防衛駕駛啊
再說這個假設出現的機率不太高..............
同時匯入的兩方一定會有一方發現對方而退讓
除非兩個都是瘋子駕駛都認為對方要讓而一直靠過來
才會有這種狀況吧

我在想
很多人反對重機車上高速公路而設想一堆匪夷所思的狀況
這樣會不會太杞人憂天
真要考慮那麼多的話
就乾脆躲在家裡不要出門了
走路也是有可能會摔到住院上天堂的
更奇怪的是
很多人不去追究考照制度的形式化
而在把交通問題歸咎在駕駛人身上甚至給重機車騎士扣上大帽子
這樣是不是本末倒置?
剛剛看到另外一版發表的墾丁重車事故,

老實說,這算是政府政策殺人的另一典範。
禁止大排氣量的二輪車政策,造成民眾對於這類車型的無知與憧憬。
以為跟操控日常生活的小綿羊一樣,扭力與馬力卻是相差十萬八千里。

開放之後,交通部門也沒有真正的去教導民眾正確的使用方法。
出事也是意料中事,小弟真的認為政府應該重視考照這一部份。

包括考取駕照,以及之後的稽核。
開車跟騎車這件事情,絕對不是人人有糖吃才是好事。

權利與義務是要相等的,今天取得開車與騎車的權力很簡單,要付出的義務卻很微小。
政府隨便給你一張駕照,就把大家丟到都市叢林去自生自滅。

光是一項議題,小弟就覺得比重車要不要上高速來得更加重要,
也更值得開車族省思:

國道警察跟公路監理單位,到底有沒有決心取締 大型車輛的掉落物 問題。


這個每天國道都在發生!!!
機率也絕對比重車摔倒在你面前來得高幾百倍。
我們不去重視每天都會遇到的生死威脅,卻來想未來不可知的重車摔倒的責任問題。

哪個比較危險?
我覺得是無知,加上不願意了解造成的問題居多,想說反正都是機車沒有差,
等遇到狀況的時候就慌了,自然造成更多的狀況...

關於大型車輛貨物的問題,我想應該可以學習國外的方式,
凡是載貨上路就必須確實固定並且以帆布完整罩住,
再來可以搭配照相舉發未使用貨物罩的車輛,這樣應該可以降低不少掉落物...
(不然看到前面貨車的冰箱在晃,真的是滿臉黑直線 )
orea2007 wrote:

這個您應該可以放心...(恕刪)


個人想表達的不是此情況發生之機率大或小,而是當此事發生時責任之歸屬
道路上任何意外都有可能發生,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

"設想一堆匪夷所思的狀況"--此句話不曉得是否為針對個人之發言所說
舉最近例子來說,被貨車掉落之煞車零件插入車內導致死亡的駕駛
聽到此句"設想一堆匪夷所思的狀況"可能會覺得無言吧,這還是對向車道所掉落之零件

此外,個人有反對路權開放這件事情嗎?
想請問您是在個人的發言中哪句話看見了,還請指教

另插入別車安全距離之事情,國道上以個人駕駛經驗,隨便都是一堆
兩車同時插入後車安全距離亦不少見

防衛駕駛的真義您真的清楚嗎?防衛駕駛指的是在可預見之可能危險環境下予以避開
例:勿在大貨車前後或死角,或是居於兩部大型車之間,另還有當後車為大型車時,需考量大型車之煞車距離

此外想請問您"人之反應時間"為何?

以上

補充:可否請您對個人所假設情況做一責任歸屬之分析?請先把可不可能發生放在一旁

簡言之後車駕駛是否需負"過失致死"之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我們都知道任何交通工具,都會有不守法之駕駛者,但在責任歸屬上,"死者為大"及"應注意而未注意"會否是善意第三人之重擔?

clive wrote:
剛剛看到另外一版發表...(恕刪)


是因為本討論串之標題為"重機上快速道路或國道是危險?安全?"

alex0 wrote:
假設您在國道上以100KM/H 行駛中間車道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超車道有一自小客,右車道有一重機,此時自小客與重機在您前方10公尺處同時切入中間車道
結果擦撞後自小客偏至超車道,重機失去平衡倒下,由於您與重機距離甚近
所以您將其輾過並導致死亡,請問責任為何?

100KM/H, 10M, 反應時間只有0.36秒。

閣下會認為貴國的刑法會嚴酷到需要人民在0.36s 內完成閃避動作嗎?

別說責任,連構成要件都很難成立。如果要強迫構成要件該當,也只有因果關係裡的原始的條件說可以做到,可是貴國的司法實務界不採此說已經很久了。

所以還是老話:毋需擔心。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toyotaphobia wrote:

100KM/H, ...(恕刪)


真心希望如此以及這樣的事情不要發生在您我身上,多謝

離題一下 "貴國"???--- 輕鬆一下

以上

補充:之前曾有一判例,為夜間市區道路安全島上有人以跟車輛極近距離跳出,導致車輛撞擊致死

最後判決結果即為"應注意未注意"這條,那車輛駕駛被判"過失致死"

就是因為看過這樣的判例,所以...您明白個人意思的

還是很感謝您的分享

alex0 wrote:
個人想表達的不是此情...(恕刪)

絕對沒有針對個人
只是有在其他網站看到很多人想了很多莫名奇妙的狀況來反對
剛好看到你的留言引起來表達一下自己的感想而已

orea2007 wrote:

絕對沒有針對個人
...(恕刪)


您好,由於您有對個人發言引文

所以個人有此誤會,還請您可以加上分隔線,多謝

--------------------

其實討論駕駛行為及現行奇怪的政策及判例可能會比較有建設性

個人所假設的情況,在現在許多不守法的汽機車駕駛下,發生機率真的不小

個人重申,沒有反對路權開放的意思

希望大家可以平平安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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