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違停3天被民眾連續檢舉,看不順眼違規的就去連續告發

貪方便違停罩子本來就要放亮一點

何況你連停三天...都沒有找個時間去看一下車子嗎

難道不怕被拖吊還是妨礙人家之類的...
太不合理了!停三天只開你11張??!!
我希望社會用最小的代價發揮最大的效果!
警力多用在逞奸罰惡的比較大案件上!
應該要多鼓勵民眾檢舉!只要成立專屬有效率的受理單位,保證台灣的交通會大幅提升品質!
現在行車記錄器很方便,有一次也在住家附近撿舉違停(紅綫),汽機車都有,連續一週,警察有成功受理的大約有一百件。


不服氣可以上訴看看啊! 也可以鬧大

若是敗訴

LP按住 請全繳清罰單
一整個藍照面
知錯能改,願賭服輸!
社會就是需要正義魔人相互的激勵,才能向上提升!
否則,大家互相“包容”放水,絕對向下沈淪的!!
美國與先進國家的國民都有這種雞婆的正義魔人心態!社會上才能把違規心態的惡習降到最低!
感謝您的案例宣導~
stan1389 wrote:
謝謝各位的指教,違...(恕刪)
標題最好改一下,因為不是你自已認為不影響交通就可以違停。今天你是運氣好只有收到11張罰單,沒人傷亡。

很奇怪吧! 為何說"沒人傷亡"? 你應該慶幸沒有遇到酒駕的機車或是汽車"自撞"你違停在路邊的車。以機車為例,若是機車駕駛酒駕,或是像小屁孩在巷子裏機車橫衝直撞,不論什麼原因,若是可以被證明是"撞到你的車子而死亡的話",那你即使人都沒在車上,但是因為你汽車違停,例如你違停在紅線上,那你就會吃上過失殺人罪了。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訂的,路權的判定是"依比例的",沒死人或沒傷亡的話,你違停只上11張罰單算是輕的了,下次記得違停不要太"理直氣壯、理所當然",不然你下次可能真的不是罰錢就了事可以解決的。
不能同意更多~~~
黃阿威 wrote:
我在台北市河濱棒球...(恕刪)

stan1389 wrote:
首先我先聲明自己不...(恕刪)

先說一下
本人曾經連續六天在高速公路同一路段,
被開3000的超速罰單
所以回這篇文也不是笑你

如果這11張開了之後,
你不會再停那邊的話,
那表示警察開的很有效果,
出來混就是要願賭服輸,
那邊栽跟斗就不要再栽就好了,
牽拖一堆阿沙不魯的
只會被人覺得你沒格調而已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1.違停可以連續開單,印象中是每三小時可拍照舉發一次,你可以核對時間間隔並且去查相關條文,如果有違法亂開去申訴
2.沒有合法停車位建議不要擁有車,沒車位卻買車都會變成社會上的亂源(到處亂停會間接影響行人跟行車視線..不要說反正車子可以會車可以過就好這種自私的話..)

3.先買(租)車位 再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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