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
1行人闖紅燈照樣有...(恕刪)


我的看法倒是應以號誌為基礎,再談論肇責。
汽機車,經有死角之人行道沒減速,是有其不對,可是他依號誌行駛,
但是,行人闖紅燈,是不遵守號誌。
如我所比喻,若是在變換號誌時,行人仍在人行道上,與未遵守號誌闖入,其究責,不應同一而論。

一個遵守號誌的汽機車VS未遵守號誌的行人
到底誰的責任較大?
jdt120 wrote:
我的看法倒是應以號誌為基礎,再談論肇責。
汽機車,經有死角之人行道沒減速,是有其不對,可是他依號誌行駛,
但是,行人闖紅燈,是不遵守號誌。
如我所比喻,若是在變換號誌時,行人仍在人行道上,與未遵守號誌闖入,其究責,不應同一而論。
一個遵守號誌的汽機車VS未遵守號誌的行人
到底誰的責任較大?

以什麼為基礎不是憑你的感覺 ~ 交通法規明文規定得清清楚楚

有沒有紅綠燈 有沒有斑馬線 汽機車只有減速禮讓行人的分

請問你有駕照嗎 ?? 任何交通規則是挑喜歡的遵守嗎
jdt120 wrote:
我的看法倒是應以號誌為基礎,再談論肇責。
汽機車,經有死角之人行道沒減速,是有其不對,可是他依號誌行駛,
但是,行人闖紅燈,是不遵守號誌。
如我所比喻,若是在變換號誌時,行人仍在人行道上,與未遵守號誌闖入,其究責,不應同一而論。
一個遵守號誌的汽機車VS未遵守號誌的行人
到底誰的責任較大?

經過斑馬線擺明沒減速請問遵守了什麼 ?
jack0101 wrote:
以什麼為基礎不是憑...(恕刪)

jack0101 wrote:
經過斑馬線擺明沒減速...(恕刪)


法律規則並非無盲點,也經常做修正,才有XX條款。

依兩位言論包含現行法規,
號誌只是參考用的,
號誌只是參考用的,
號誌只是參考用的

綠燈汽機車的過錯~~大於~~闖紅燈的行人。
因為接近人行道未減速。

遇見神風(特攻隊)路人亦同。

https://youtu.be/p9TaP8rbVXY
jack0101 wrote:
以什麼為基礎不是憑...(恕刪)


請問
只是好奇...別炮
依照信任原則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女學生從公車擋住死角竄出是無法預見的
應無預防義務
在此律師事務所網站有子舉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19
2. 行人違規亂闖紅燈,迎面而來的車子來不及停下來,撞到行人,只要車主當時並無違規的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一個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一個闖紅燈
當下號誌應該還是機車占有路權嗎?

女學生是在斑馬線上但
這樣還是以斑馬線的帝王條款為主嗎?
arthur040724 wrote:
請問只是好奇......(恕刪)


前幾篇的案例就有提到信賴保護原則不為承審法官採納

【行人絕對路權】 行車號誌燈為機動車輛設計,范亭崴判例宣示行穿線絕對路權

范亭崴的車禍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九月宣判。本案承審法官根據目擊證人所看到發生撞擊瞬間的號誌燈,判決十二歲的范亭崴「闖紅燈」,但是判決書明確的宣示 -- 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肇事的媽媽柯女士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以車速五十公里撞擊范亭崴致死,柯女士的律師雖然代她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柯女士係遵守綠燈號誌通行,不為承審法官採納,科處徒刑十個月。 高等法院後以柯女士與范媽媽有和解的誠意,減刑為七個月,目前服刑中。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313888106

-----------------------------

前面po的法院判例,,行人闖紅燈被撞都是汽機車肇責大,本身也有肇責

汽機車肇責大的原因
1..違法未減速慢行
2..應注意未注意(死角不是藉口,因為騎士必須做減速處置,確認安全才通行)
3..行人是弱勢
----------------------------
行人有沒有死,判例差很多,,以這案例,,行人死,,撞人者負全責,,,,另一案例,,雙方受傷皆判過失傷害
時速50及時速30的致死率差很多倍,,現行法規就是保障行人較多,不論你服或不服,總之減速慢行才是自保之道!
既然行人是弱勢
對自己行為就更該注意
如何正確安全過馬路是重點
現在判例都對行人有利
就算行人闖紅燈,沒走斑馬線
反正肇則大多都是汽機車大
看現在很多行人過馬路的方式
還有所謂的假車禍詐財
都是因為行人任意疏忽或故意的行為
就算自己錯....法官也判贏
很多狀況是突發狀況
突然衝出來,汽機車減速還是撞上

RX78NT12003 wrote:
既然行人是弱勢
對自己行為就更該注意


這句很怪,行人不光是肉身弱勢. 你忘記我們國家中還有很多未成年,沒讀過交通規則的幼童學童?

"既然成年考過駕照, 對自己使用機動車輛更該注意" 這樣更合理不是嗎?


這案例中,騎士只看到是綠燈可以走,卻看不到公車前的行人穿越道形成死角應當減速?

騎車的摸後座大腿, 開車的聽音樂廣播, 吃零食滑手機看導航... 就是看不到應注意的死角. 這就是大家這麼怕"帝王條款"的主因.


jack0101 wrote:
機車經過斑馬線不減...(恕刪)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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