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汪志冰"提交通違規檢舉人"實名制"

因果關係搞不清楚?
就算檢舉人匿名又如何?
重點在有沒有違法
而且也是經過承辦人員確認違法才會告發
選舉時,選民真的要睜大眼睛


杯子蛋糕70 wrote:

議員 提交通違規檢舉人"實名制"

...(恕刪)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我住台北市.
台北市的交通員警接獲檢舉案,他會做很多事去核查,
這是我過去檢舉被剔退的種種原因.
1. 車型與車號不符
因為我可能輸入車牌號碼時筆誤,車號與照片中的違規車輛之車型不符.
員警並不會忽略我的文字敘述,逕行依照片內容開罰,已經很替違規者著想.

2. 凌晨0點至6點不開罰
意味著警員會檢視違規日期與時間點,設法替違規者找理由不開罰.

3. 檢舉臨時停車指檢附車尾照片,車頭與駕駛座沒有入鏡.
警員的說法是違規者很會申訴,他們多數會說是正在移動倒車,剛好被我拍到.
據此要警方取消罰單.
如果要裁罰,車首與車尾照片必須至少各一張,或者是
車尾連續照片要間隔至少一分鐘,共拍攝三張,才足以證明違規車輛處在靜止狀態.

重點在這裡,如果檢舉案存在任何疑義,任何可能被申訴的可能,員警絕對不會開罰.
因為員警已經很忙,每件申訴案都要再檢具照片與事證,寫報告回覆違規者.

我是可以體諒員警辛勞,也能完全接受.

幾年下來,我也檢舉過幾百件,我都是給實名與真實電話號碼,但從沒被員警聯絡過.
客觀的說,台北市的警員已經很努力盡量避免開罰.
但只要接到罰單,99%都是罪證確鑿,與檢舉人實名與否,完全無關.

如果員警真的需要聯繫檢舉人,又連繫不上,無法釐清事件始末,
那麼員警根本就不會開罰違規者,違規者的權益也根本不會受損.

裁罰與否的權利是在員警身上,而不是檢舉人可以決定是否開罰.

如果違規者期待與檢舉人碰面也可以,
只要去申訴,等員警提供照片與影片檔案,
找到專家出具報告,直指影片與照片造假,
那麼違規者就可以上行政法院請法官開庭,勒令檢舉人出庭說明.

反之,如果違規者自己都覺得照片與影片屬實,
法官自然也沒可能找檢舉人和違規者見面對質.

檢舉人影片與照片造假,是有刑事責任的.
因此,違規者的權益在體制內已經被保障了.



Katong wrote:
反之,如果違規者自己都覺得照片與影片屬實,
法官自然也沒可能找檢舉人和違規者見面對質.


法庭紀錄都有記載

每個違規者跟法官說,照片有造假之嫌

目前99%的法官都是駁斥違規者

駁斥理由有2

1 是檢舉者與違規者並無深仇大恨,沒有造假之動機
2 是違規者並沒有造假的證據

哈哈哈
這種判決我看了幾百次

只有違規者還有民代不知道

有人違規 --> 檢舉人提供事證 --> 交警認為事證明確, 違規屬實 --> 開罰

因:有人違規
果:收到罰單

汪志冰議員, 為了選票...




今價賣喔 wrote:
知道了又能怎樣?去...(恕刪)


可能

wetty wrote:
有人違規 --> ...(恕刪)


好美喔~我是說和服跟傘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法庭紀錄都有記載

每個違規者跟法官說,照片有造假之嫌

目前99%的法官都是駁斥違規者

駁斥理由有2

1 是檢舉者與違規者並無深仇大恨,沒有造假之動機
2 是違規者並沒有造假的證據

哈哈哈
這種判決我看了幾百次

只有違規者還有民代不知道
)





目前台灣法院以無罪推論...

提起訴訟人要舉證...有罪之證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違規事實屬實...還要厚臉皮去給法官洗臉?

ronald2 wrote:
可能...(恕刪)

可能而已嘛
又不是真的會去
找個檢舉人被殺掉的新聞來看看呀

一堆收罰單的違規車主每天在那邊說
要找出檢舉人算帳要玩玩檢舉人
哪一個有弄到?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法庭紀錄都有記載

每個違規者跟法官說,照片有造假之嫌

目前99%的法官都是駁斥違規者

駁斥理由有2

1 是檢舉者與違規者並無深仇大恨,沒有造假之動機
2 是違規者並沒有造假的證據

哈哈哈
這種判決我看了幾百次

只有違規者還有民代不知道
...(恕刪)

又不是每個人都像併大一樣看過幾千份判決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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