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r wrote: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只要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可以解釋是道路,今天停車的人,除非是破門而入,不然他是直接開進來停放,那就可以解釋是道路,就可以請警察,依照第56條的第五款,將該車輛給拖走,請自己看一看吧,請勿再浪費時間文字遊戲,把時間用在稍微有意義的事情上吧!...(恕刪)
請貼案例?
連停賣場這種公共場所都沒辦法這樣找警方來拖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708/532343.htm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你覺得住家鐵捲門內是"供公眾通行"?????
那應該沒多久就能被畫成既定道路了...

連騎樓都沾不上邊的鐵捲門內居然是供公眾通行?
看來以後鄉下門沒關,可以從他家正門然後走到廚房後門出去..抄捷徑...反正
門沒關=供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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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警表示,賣場停車場等私人土地,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的「道路」範圍,無強制力要求酒測,僅能協助採證紀錄,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或興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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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GOOGLE一個南部的街景拉
像這種房子..插進去人家房子內停車,說沒關門是供公眾通行,我辦不到,國中生時大概都不敢闖進去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