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r wrote: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只要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可以解釋是道路,今天停車的人,除非是破門而入,不然他是直接開進來停放,那就可以解釋是道路,就可以請警察,依照第56條的第五款,將該車輛給拖走,請自己看一看吧,請勿再浪費時間文字遊戲,把時間用在稍微有意義的事情上吧!...(恕刪)


請貼案例?

連停賣場這種公共場所都沒辦法這樣找警方來拖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708/532343.htm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你覺得住家鐵捲門內是"供公眾通行"?????

那應該沒多久就能被畫成既定道路了...

連騎樓都沾不上邊的鐵捲門內居然是供公眾通行?


看來以後鄉下門沒關,可以從他家正門然後走到廚房後門出去..抄捷徑...反正
門沒關=供公眾通行



=====================================
桃警表示,賣場停車場等私人土地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的「道路」範圍,無強制力要求酒測,僅能協助採證紀錄,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或興訟求償。
=====================================





隨便GOOGLE一個南部的街景拉

像這種房子..插進去人家房子內停車,說沒關門是供公眾通行,我辦不到,國中生時大概都不敢闖進去吧
快笑死
直接停到別人家裡面
真的不要臉到極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1218/1015050/

上面連結律師說得很清楚了,在不損及車輛的前提下是可以鎖的,

但最好的方式是在車輛前面加裝類似車擋的東西限制車輛移動。

樓主的鐵門其實就是類似車擋的意思了,另外可以貼外車臨停每小時500的告示,

方便後續請求占用車位的費用。
這事件真有戲.

標記一下看結果.

15151515151515151515
swpig_s53510 wrote:



把車停別人家裡...(恕刪)



如果這確實是私有土地,恐有「侵佔」之嫌吧。


至於停在「私有土地」上,還扯什麼這是「道路」的,如果是「既成道路」,那必須要有「公眾」通行,不然把車開進總統府或校園看看呀,可以跟警衛說:「這是「道路」,我為什麼不能停....


另外,這件事似乎屋主已經聯繫到停她車庫的車主了,車主說因為暑假全家到台北,所以無法回去移車,而且因為平常都沒有人停,所以他就停在這裡........
uranuslp wrote:
通常會這樣停的人,再...(恕刪)


真的,亂停我車位的機車車主就是這樣嗆我弟的...
學學法國吧 人家市長看到路邊違停超跑 直接開坦克輾壓 更何況這種擅闖民宅的 人直接開槍 車直接殺肉了

kaika wrote:
學學法國吧 人家市...(恕刪)


好像是輛賓士吧

那是演戲.....
skywave wrote:
上面連結律師說得很清楚了,在不損及車輛的前提下是可以鎖的...(恕刪)

鎖車這事還沒有定論,主要還是看有沒有“犯意”
如律師假設,直言鎖車目的是要車主出面商討賠償,問題比較少
如本案說「要開車出去,請找到我為止」,這有“別想出去的意圖”,訴訟風險會提高
這種案子已不知出現多少次了

最常見是便利店的停車位

一停就停好幾天

店員只能貼告示告知

不能鎖車或拖吊

會引發強制罪

但請警察拖吊

警察又說是私人土地沒法干預

遇到這種事的都很無奈

所以才會要在門口放個牌子

說明這屬私人土地

如亂停車則收取多少費用等

如車主還是駛進去停

即是同意雙方規則


請參考律師說法





https://youtu.be/xI57N_xv3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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