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nchen wrote:
初判表雖然"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 但實務上保險業者就是以這份初判表判定肇責, 有意見的人就要自費3000元申請鑑定.
所以我方要不為了這份有爭議的初判表全吞肇責, 不然就要多花3000元申請鑑定, 然後還要承擔結果可能是一樣的風險. 金額雖然不高(已買車碰車及財損), 小孩也已康復, 但交通警察大隊沒有給我合理的解釋為什麼我方要承擔100%肇責, 我不會善罷干休這幾位顯有行政瑕疵的相關警員.
我不同意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內容 , 但我不願意多花裁判費上法院 , 然後還要承擔結果可能是一樣的風險.....
非常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