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經過就是我方車輛駕駛於「外側車道 」
已於欲右轉前方30-50公尺即打了右轉方向燈
也確認後方車輛與我方車輛
尚有足以應變之行車距離
並未看見與我方碰撞之摩托車駕駛行駛於任何車道
而經警方調閱駛於我方車輛後方娃娃車之行車紀錄影片
與我方碰撞之摩托車駕駛先前騎乘在「內側車道」
該車道有「禁行機車」四個大字且限速60公里
係摩托車駕駛從內側車道切換置外側車道
並與我方產生「同向同車道」之情形
又因我方已早已轉彎 而被疾駛之摩托車駕駛
撞擊「右後方至右前方整片車身」
若摩托車駕駛未駕駛不當 駛於我方車輛之右方
怎麼會撞擊點於我方車輛右方 而非車輛後方呢?
又若摩托車駕駛 依正常速限行駛於道路上
怎麼會沒有反應時間 連煞車痕都沒有就產生撞擊呢?
註:
我方車輛駛於「外側車道 」
原先摩托車駕駛於「內側車道」
應屬不同車道 故本案件應為「同向但不同車道」
故「轉彎車禮讓直行車」這點是否不適用?
小弟懂得少...
純粹提出疑問
請各位勿戰....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