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超車不慎,超車後硬切撞騎士

我只看到汽車擦撞機車

這跟機車騎在哪條道是兩碼子事

更何況機車並無違規事實

以上有錯請各位先進幫忙指正


不論誰對誰錯
最後的結果只有一個慘摔、一個四肢健在的差別
保護自己才是王道
對錯是給網民閒聊用的
1.右方的確是機車專用道。
2.照片中機車所騎的外車道,無禁止機車,所以也可以騎。
3.後方車輛想超車,機車又方又無其他車輛時,其實可以禮讓一下。
4.即使機車慢慢騎不禮讓,汽車要超車也該保持安全距離(避免不小心、或刻意擦撞)。

兩邊都是禮讓問題,很多人都覺得我沒違規、所以不用管你,
但,如果大家都互相禮讓,應該可以少去很多卡在道路上的時間、以及事故。
機車哪裡沒違規???

擋到四輪爺的路阿

叭你是客氣 撞你是剛好

不去騎水溝蓋防禦駕駛 用生命捍衛路權喔

jama555 wrote:
你要看眼科了

是嗎?請告訴我在哪裡。

那叫做慢車道,不是機車專用道,也不是機車優先道。(詳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174-1、183、183-1條)
機車不屬於慢車,汽車包含機車。(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
機車可以行駛快車道,就算是正常行駛在禁行機車之車道,甚至是高速公路上,雖然違規但有路權,誰也不能逼車或衝撞,紅線停車也是違規你要不要去撞?(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若換成四輪汽車或其他車輛呢?你只是因為它是普通重型機車嘛!
一般的常見的車道寬度無法容納兩台車行駛,就算是一台汽車與一台機車,再加上安全距離半公尺會超過車道寬度,也就是說只要同車道內或近距離超車勢必違規,如已經發生碰撞更不用講。(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b71614719 wrote:
機車哪裡沒違規??...(恕刪)

悲哀..阿不就好怕怕...
誰沒開車?有必要這樣?
騎士可以告就告..
對方如果沒錢賠,家裡如果有錢,找人修理他也是可以
有些人喜歡惹事,然後裝皮皮...
出事才在那邊靠北靠母...

我真的很驚訝這種很明顯就四輪完全肇責的案例
你們還可以爭來爭去
真的很佩服
兩輪請走路邊 最好走水溝
提醒您家中的兒子老婆阿母 乖乖騎在水溝喔

那才是安全的道路
開車開了十幾年
這種撞法一看就知道是蓄意的

駕駛對警方的說詞當然會說不小心的啊
難道敢說我是故意撞的
這兩個說法罪刑差多少
非熟人或急事請勿私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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