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悚畫面!18歲高職生撞死人擁2輛賓士跑車愛搶快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哪一條交通規則寫車速就沒路權的,你要不要翻出來給大家開開眼界?...(恕刪)


無肇事責任抗辯會引用法律"信賴保護原則",也沒有啥法律用語叫"路權",判你有無責任不是判你有沒有權利,信賴保護原則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根基,但有一個先決條件,必須是遵行法律義務而造成的危害才不罰。

例如正常行駛下突然有人躲在樹後跳出來自殺被撞死,或是夜間行人貪快不走斑馬線而從無照明的安全島竄出導致死亡車禍,這樣的例子,辯方會舉證在正常人類反應時間下無法避讓,在法律規範下,已盡安全注意之義務免責。攻防在反應時間,如果科學分析支持抗辯理由,則勝算很大。

不過只要超速(違法在先),法官會直接給你打槍,法律不保護違法者,毫無例外。
wch0168 wrote:
所以 路權無敵 擋我...(恕刪)

所以 路權無敵 撞我者死? 路權主義者記得人行穿越道路權最大,管他紅燈綠燈,走就對了,反正誰撞我誰倒楣,支持應注意未注意,幾乎所有的意外雙方都是有肇責的,不應以路權最大,還是要有應注意未注意來雙方分擔肇責。
我有路權,但是我還是要注意,畢竟意外的發生有可能因為你的減速或注意而避免。
cinnamon coffee wrote:
可以跨越雙黃線逆向...(恕刪)


逆向死亡的,不是全部,速度不快,
要死,不容易。

機車錯了,錯在心中認為撞到,不會死,

不會很嚴重,所以不安全的騎。

我並不坦護機車,因為路上遇到,

我心中都會OS,你遲早會出事。


再補充,轉彎車沒見到直行車,

見到,是不是已停?我沒看影片,

速度快,是要人看什麼,如果車來那邊

是彎道的話,我就特別怕,過要更快。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哪一條交通規則寫車速就沒路權的,你要不要翻出來給大家開開眼界?

笑死
...(恕刪)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速限"是一項無條件遵守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無法區分路權, 這是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必然要遵守之義務。
擁有駕照是必然, 無駕照要受罰! 但有駕照 同樣不會因此得到什麼路權?
擁有路權的就是直行車!

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遵守速限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是"不正確(錯誤)"要受罰, 但不會因此得到任何權利!
"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路權 是 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都有規定, 誰有路權!
但是這個權利 是相對的, 對比的, 有一個比較的對象
比較之下, 誰先使用, 誰必須等候 (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停等)
比較之下, 誰必須讓誰 (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停等,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比較之下, 誰能使用, 誰不能使用 (該時空之下,直行車使用, 轉彎車暫時不能使用,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後才能使用)

這個使用權利是有範圍的, 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範圍
"路權"不是無遠弗界
比較路權的對象, 是位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 ,才能比較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如果轉彎車是在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外(離直行車很遠)轉彎, 當然就沒有侵犯直行車路權的問題

因為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法官常常依自由心證, 也不必依據"路權"
法規怎麼會沒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台灣只知有紅綠燈, 不知其所代表之路權"Vorfahrt" RIGHT OF WAY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這種相對的, 轉換的, 輪替使用的是"路權"規定, 不是通行權!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法律位階等同於法律) 必然有"讓車"
台灣人沒有路權概念, 總以為先搶先贏? 不是先搶進路口就有路權? 要看法律將路權歸屬於誰!

但是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是萬國公約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 to pass.

公約不是先搶先贏, 是讓路給有路權的
2. Every driver emerging from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dirt road) on to a road other than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the terms “path” and “earth-track” (dirt road) may be defined in domestic legislation.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3. Every driver emerging on to a road from a property bordering thereon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然而, 中華民國簽過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配合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 不能 牴觸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況且,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也說明過,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紅燈停、綠燈行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綠燈 擁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有遵重對方路權, 停等的相對義務
下一分鐘燈號轉換! ""權利""義務" 兩方互換了 !

轉彎車讓直行車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直行車應優先通過路口, 轉彎車有停等之義務
直行車通過後, 路權輪替, 轉彎車才能取得路權通過!

這種路口使用權利!(路權)(權利)完全和速限(義務)無關!

不是先搶先贏! 不是誰搶先佔位誰就有路權? 要看法律規定 !
影片不是很清楚了嗎?還不夠清楚嗎?

多看幾次就很清楚了....這不是很明顯了.....誰比較嚴重啊

一般道路可以讓你這樣開嗎....可以讓你開這麼快嗎

可以讓你開這麼快嗎?可以讓你開這麼快嗎?

...這樣就不用跟人廢話一堆....直接就被打槍了...
無照駕車,直行車撞轉彎車,會因為他沒駕照就要直行車負責嗎?

酒駕駕車,直行車撞轉彎車,會因為他酒駕就要直行車負全責嗎?


很可惜,不會無條件全責,無照跟酒駕會處罰,但是在交通事故中,直行車的路權就是大過於轉彎車

這個案子超速本身不是導致撞車的主要原因,但卻是過失致死的主因,可沒說過賓士車駕駛無責之類的話,但是超速絕對不是全責


摩托車左轉不看就搶進路口,就算你開車照速限直行擦撞到摩托車致人受傷,會一點責任都沒有嗎?抱歉真的很難全身而退

因為平常都認為可以,這個大家都這樣做,我問網友都說我沒錯,朋友跟我說我沒錯,上了法院都沒用的啊

難不成我上網問問人,把01的討論串列印下來給法官當證據要法官這樣判嗎?


底下不就有個討論串

"機車違規撞我車子導致她受傷,誰錯?? "

被求償八萬,憑什麼??


車子快的跟炮彈一樣,撞到機車馬上噴散
人當然死亡...這速度已經超過常理判斷了吧
機車就算有責任,但也罪不至死

德國真的直行車最大嗎?亂飆撞到也沒有責任?
撞死一堆人也不用付一點責任?
(話說台灣計程車也差不多)
小豬哥潛水教練 wrote:
機車要左轉,看到對向...(恕刪)



逆向跨雙黃線的錯,直行車優先路權

Yang咩 wrote:
車子快的跟炮彈一樣...(恕刪)


誰說不用負責的??

現在只有全責跟無責,二分法,非黑即白嗎?

中国交通事故20181222


老實說多看看車禍影片,有時候出車禍多半是雙方有問題

就算是你自認無責,但是就撞上,對方說你沒錯怎麼會撞車,還不是乖乖賠錢了事


herblee wrote: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速限"是一項無條件遵守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無法區分路權, 這是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必然要遵守之義務。
擁有駕照是必然, 無駕照要受罰! 但有駕照 同樣不會因此得到什麼路權?
擁有路權的就是直行車!
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遵守速限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是"不正確(錯誤)"要受罰, 但不會因此得到任何權利!
"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路權 是 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都有規定, 誰有路權!
但是這個權利 是相對的, 對比的, 有一個比較的對象
比較之下, 誰先使用, 誰必須等候 (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停等)
比較之下, 誰必須讓誰 (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停等,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比較之下, 誰能使用, 誰不能使用 (該時空之下,直行車使用, 轉彎車暫時不能使用,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後才能使用)
這個使用權利是有範圍的, 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範圍
"路權"不是無遠弗界
比較路權的對象, 是位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 ,才能比較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如果轉彎車是在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外(離直行車很遠)轉彎, 當然就沒有侵犯直行車路權的問題
因為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法官常常依自由心證, 也不必依據"路權"
法規怎麼會沒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台灣只知有紅綠燈, 不知其所代表之路權"Vorfahrt" RIGHT OF WAY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這種相對的, 轉換的, 輪替使用的是"路權"規定, 不是通行權!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法律位階等同於法律) 必然有"讓車"
台灣人沒有路權概念, 總以為先搶先贏? 不是先搶進路口就有路權? 要看法律將路權歸屬於誰!
但是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是萬國公約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 to pass.
公約不是先搶先贏, 是讓路給有路權的
2. Every driver emerging from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dirt road) on to a road other than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the terms “path” and “earth-track” (dirt road) may be defined in domestic legislation.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3. Every driver emerging on to a road from a property bordering thereon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然而, 中華民國簽過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配合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 不能 牴觸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況且,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也說明過,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紅燈停、綠燈行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綠燈 擁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有遵重對方路權, 停等的相對義務
下一分鐘燈號轉換! ""權利""義務" 兩方互換了 !
轉彎車讓直行車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直行車應優先通過路口, 轉彎車有停等之義務
直行車通過後, 路權輪替, 轉彎車才能取得路權通過!
這種路口使用權利!(路權)(權利)完全和速限(義務)無關!
不是先搶先贏! 不是誰搶先佔位誰就有路權? 要看法律規定 !

+1,哇,herblee 兄太強了,非一般網友的泛泛之言.........
卍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 朱昇 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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