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內車道不讓 兩台車就堵死

herblee wrote:
這是 起訴 "過失致死罪" , 根本沒提及 路權歸屬



話都給你講,沒提及路權歸屬,就等於有路權,不能混在一起談


那快速道路內側,是有哪條說,快速道路內側開70「沒路權」的呀?

一樣的道理呀,我不超車 我也不超速 我不讓道,你可以說我違規呀,叫警察開罰我呀,
我有駕照,我的車有驗車合格,只要上路開,不管哪裡,我就有路權不是?

酒駕、毒駕、無照、超速、蛇行只是違規,有罰款可以罰,但就是有路權

這不是你們的路權觀嗎?


jason 567 wrote:
我再問一次,64哪裡標超車道?

您的問題改變了喔
原本是這麼問的


136樓有圖文並茂的回答了

難道地上沒畫禁行機車
機車就一定可以騎了?

jason 567 wrote:
要不要去問問警察?

問德國警察
是沒超車走超車道的
跟右側超車的
都罰

問台灣警察
通通
合法!

沒有規範
人們就只能存在於自然狀態
由於每個人追求的是極大化自己的利益
因此將會無所不用其極地算計與搶奪利益
結果是造成「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爭」

人家不就是有信心不會被「開單」
才會這麼開


jason 567 wrote:
你們怎麼只看第一句啦??????只想爽你想爽的,其他的都無視?

您不也只看自己想看的?
「法律」寫內車道為超車道
您只看得到「法規命令」的但書
就認為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用法規命令「修法」

jason 567 wrote:
超速與路權無關,聽你們兩個在屁

有名的案子 直行BMW 撞轉彎TOYOTA,去看看結果如何啦

還要轉彎讓直行車嗎?

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
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

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于違法行為

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

法律只保障以合法速限
由車頭延伸出去的「路權範圍」
人家遠在100公尺開外左轉
直行車如何主張「路權」?

權利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無法理解權利
它得到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

覺得「最高速限」行駛是種「權利」
那您應該可以喊「我開最高速限,前面的通通讓開」
jason 567 wrote:那快速道路內側,是有哪條說,快速道路內側開70「沒路權」的呀?...(恕刪)

參考文章
 
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不論站在駕駛公德上或站在高公局的政策上,龜內側都站不住腳。
再者,請問一下,用跟中線相同的速度開在內側的好處在哪裡?為什麼這麼堅持?既然是好寶寶不超速,那到中線也可以不超速啊?到底是在堅持什麼?
knift wrote:
到底是在堅持什麼?



堅持什麼?
我幾公里後要從內側下,你問我堅持什麼?


我不超速我也不是慢車,64/65就是一路開內側,
我問你, 你要堅持前車讓道,以及前車沒路權,是為了什麼?

別拿國道那套來64/65說嘴。
8924132 wrote:
難道地上沒畫禁行機車
機車就一定可以騎了?XD


問德國警察
是沒超車走超車道的
跟右側超車的
都罰

問台灣警察


你在講廢話哦??
禁行機車,你只要不要被拍到跟那四個字合照到,就不會被罰呀

我當然是越問越細,不然你們只會跳針說,開內側就是沒路權這種笑話
然後一條法規只會講第一句。

阿我現在問你,我時速70一路在快速道路內側從頭開到尾,你要罰什麼呢?

很巧的是今早我去兩個客戶那 64/65,我都開到,我一路都開內側耶
尤其是回公司時往國3方向我要北上,要走內側,所以我一上65就一路內側到底。有什麼問題嗎?

台北的快速道路環境都不懂,你還管幾千里外的德國咧。




a901922001 wrote:
沒趕阿

只是順騎

被擋住很熱

avan0303 wrote:
呈堂證供,這個臉會腫...(恕刪)


可以檢舉佔用內車道嗎


地上寫著70,錶頭79~?

又不是高速公路,還檢舉占用內側車道
jason 567 wrote:
你在講廢話哦??
禁行機車,你只要不要被拍到跟那四個字合照到,就不會被罰呀

不要一起入鏡,就不會被開單?

這一定都是廢話

jason 567 wrote:
我當然是越問越細,不然你們只會跳針說,開內側就是沒路權這種笑話
然後一條法規只會講第一句。

法規是「每一條」都要遵守
還是可以「選擇性」遵守?

第一句不就很清楚了?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jason 567 wrote:
我現在問你,我時速70一路在快速道路內側從頭開到尾,你要罰什麼呢?

很巧的是今早我去兩個客戶那 64/65,我都開到,我一路都開內側耶
尤其是回公司時往國3方向我要北上,要走內側,所以我一上65就一路內側到底。有什麼問題嗎?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小弟都說台灣警察「不會開單」了
您看不懂?

老實說,測速槍打出來65也不會開啦

來個整路「70」的影片瞧瞧啊


小弟是不信可以整路「最高速限」啦

別像這首歌寫的一樣呢
一路跌跌撞撞的走著


jason 567 wrote:
台北的快速道路環境都不懂,你還管幾千里外的德國咧。

義務的合理性
決定權利的合理性

快點證實您可以喊「我開最高速限,前面的通通讓開」
畢竟您說這是「權利」啊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您沒聽過嗎?


沒人要「讓」
怎樣能開到「最高速限」?

jason 567 wrote:
你在講廢話哦??禁...(恕刪)

台64、65是紅盾牌,不是快速道路。

8924132 wrote:
不要一起入鏡,就不...(恕刪

沒人要「讓」怎樣能開到「最高速限」?


你是活在平行世界嗎?

樓主都超速了,哪來的無法到最高速限的問題?
hadesczw wrote:
你是活在平行世界嗎...(恕刪)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
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
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

您說樓主「超速」
適用「原則法」
請您這位「原告」拿測速槍來「舉證」

稱自己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適用「例外」規定的
也請自己拿測速槍「舉證」有「最高速限」

「雙通道」打從一開始就是種悲劇


跟絕對速度無關
路上又不是只有一台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