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觀念 : 內車道只要看到有後車接近就一定要讓路

鳳翎 wrote:
限速都有+-10km/h的誤差
一台車輛在輪胎規格正確
且指針式無失準的狀況下
錶速大約比實際車速快5km/h左右
所以基本上假設這路段限速110
而車主開錶速110
實際車速大約會在105
仍屬於最高車速的合理誤差
重點是不要堵住內線車道後方車流
後方有快車就是禮讓..(恕刪)


所以您還是沒有看法規條文
您貼的這一段,還劃紅線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段是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在這一段的上方, 原始法條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沒有依照法規所說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卻一直貼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而且"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是速限改換成"最高速限" , 還誤以為 "車速" ? 一直講成 車速 ???
這一段是但書,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有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規定! 必須嚴格依據法規的說法, 不能擴張,不能轉移,不能推衍!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依法 ! "最高速限" 是 「限5」標誌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使用權利!
而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是依據法律, 只要您真的去看 條文 , 白紙黑字 , 就不會有誤解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誰有路權? 依法,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看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有了"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如果這台車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內側車道之使用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法規分配誰去使用內側車道???和您上面說的"車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鳳翎 wrote:
我po的圖就是高工局的內容
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
但也可以以最高速行駛

法規明文 ,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法規是"速限" ! 不是您寫的什麼"最高速"! 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一再提及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 但是道路容量有限 ! 因此,法規必須分配/排序/指定"使用的範圍", 有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排序 , 誰先使用? 誰必須停等禮讓? 也才會有"紅燈停綠燈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道讓幹道先行 !
權利 VS 義務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路權"!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如果已經在內側車道上"超車", 也已經加速到符合最高速限, 法規給予了 55m安全車距+5m車身 的路權 , 後車不能逼迫前車離開 , 這是路權的保障。
但是沒有路權, 不是超車的車必須有禮讓的義務! 速限是任何車都要遵守! 遵守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不會因為遵守了速限就反過來得到內側車道路權!
和遵守速限相同, 取得駕照也是義務! 不會因為有駕照, 支道車就有路權?仍然必須讓幹道車!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遵守義務, 但是路權仍然是直行車那一方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不讓直行先行 !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我國超車的法規 安全規則101條 及 處罰條例47條, 一再提到 "允讓"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就是明定了雙方 權利 和 義務 關係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路權"並不是整條內側車道 通通都是使用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為什麼? ,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道路容量是有限的! 必須 分配/指定/排序 , 才能順利消化車流
每一台車, 都有法律所分配 , 使用那一部份的車道, 多長?多寬?多高?多少時間?
由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使用範圍" (路權範圍)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因為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您說的東西, 是取締超速 或 未達速限的問題 , 根本不是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裏也只有 超過.....未逾十公里才免予舉發 , 低於最高速限是無法免予舉發
105km仍然是未達速限! 依法無法

不能張冠李戴
8-1-3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授權對象完全不同!不能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 並非路權? 這不是法規記載的使用權利 ! 這是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的義務 !

鳳翎 wrote:
重點是不要堵住內線車道後方車流
後方有快車就是禮讓..(恕刪)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左側超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超車一定要" 駛入原行路線" , 一定要離開超車道 , 有進一定有出! 一進一出並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
依法, 這個使用範圍 55m+5m路權, 是一直在輪替轉換! 如果依法, 本來就不會 堵住 後面的車使用 法規所授予其 55m+5m的路權
路權是 有 一定的範圍 ,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55m的中線車超車
被超的中線車前方也有 40-55m 的路權 , 這個路權範圍就是安全車距, 依據流理論, 車距+車體是被視為一體的, 不儘不能侵入到它人車體, 也促能侵入到它人的安全車距, 所以超車不是只超過車體, 還要超過中線前方的安全車距, 離開中線的路權範圍之外,才駛回原車道 。

"最高速限"那是一面標誌 ?,"依限行駛"和堵塞有什麼關係????
就算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也是無關的
因為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 33-2 所位於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此→是單行道, 不能逆向←解釋), 正在超車,更不能擴大解釋到另一個時空(超車後) ?
兩者時空完全不同!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怎麼把兩個不同時空的法條混在一起講? 這是什麼邏輯????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是完全無關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拒不離開? 除了上面所說的"不同時空法條亂湊"!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不遵守法規,違反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依據基本的數學二維數據分析(斜率=0)圖形"的說明

在1450車之前,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斜率=0)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斜率=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那條線斜率<0就證明了, 車速固定為110km,在超過 1450車(超出道路負荷)之後, 就會造成F→S相變, 就會造成堵塞 !

在1←→1450車流量無論如何增加?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斜率=0) ,兩者完全無關!
但在1450車之後,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會造成堵塞!
V 是長度單位, 代表距離(單位時間)
Q 是多少輛車(單位時間)
對應 V 和 Q 的每一點, 比值的一連串變化組成"斜率"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V 和 Q 的圖形, 斜率只有直線=0及<0,完全沒有 >0
V車速多少? 和Q車流量, 只存在"無關"及負相關, 完全沒有正相關 !
"沒有正相關"足可證明, 車速完全無助於不堵塞!
速度/車速 根本無關"堵塞"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禮讓後方的車 , 不能因為最高速就佔用超車道 !

是位置造成堵塞! 這台車不應該在內側車道上, 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侵害到超者者的路權! 讓超車能狗使用的道路空間變少了 ! 卻轉移說成毫不相關的 "車速" 最高速 ? 說成追不上它? 就沒堵到後車?
chienchenghung wrote:
法規允許的 !!只要...(恕刪)


別老是說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實際上根本不知實際車速是多少。
herblee wrote:
所以您還是沒有看法規...(恕刪)

看不懂文字可以看圖
Hi派 wrote:
國道開超過100km...(恕刪)

錶速100
實際車速95
這樣正常,有問題嗎
鳳翎 wrote:
看不懂文字可以看圖...(恕刪)

您仍然不看法規
看圖就是要回原車道
高公局的圖已經到了圖紙的邊緣, 畫不下了, 那台藍車會像後面那台粉紅車一樣, 出了圖紙之外, 就會駛回原車道
高公局的新聞稿是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被您切掉的圖 就有寫
新聞稿寫的 和小弟說的一樣,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所以圖裏的粉紅車就是畫了回到原車道

圖裏的藍車也只有寫 "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速限! 又不是路權!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來自"但書"
這句話 根本沒說不必回到原車道? 它只是描述那一種速限 ←依最高速限(限5標誌那面標誌)
但書全文是
8-1-3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 並非路權? 這不是法規記載的使用權利 ! 這是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的義務 !
這和前貼過的圖完全一樣

就和這台藍車走紅線一樣 超出路權範圍, 喪失路權一樣回到原車道
走紅線時 , 遵守"最高速限" 限5標誌
走橘線路徑時 , 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指示。
不是紅線路徑後方就沒有了? 後面還有橘色回到原車道的路徑 !
走紅色或是橘色路徑? 是依據"路權"
並不是由車道的"速限"去決定紅色"路徑"? 還是橘色路徑?
倒果為因了!
遵守那一種速限? 要看車子的"路權"在那一個車道上, 路權在那裏?才依據那一個車道的速限!

您把高公局說法, 不斷 引申, 擴大, 倒推 ? 速限義務當成權利 ? 這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您知道 "但書" 必須 限縮解釋 , 以明文規定為限 嗎?
鳳翎 wrote:
錶速100實際車速95...(恕刪)


police 說你不是 你就不是...
法官相信 測速槍..
我相信測速槍絕對一視同車.... 不管內線 中線 外線 效果都是一樣 不分大小..
重點在 那個Police..
總是瞄 哪個車道 先.. (比較容易創造業績)
他總是有好幾秒鐘的時間 等你速度掉下來..

其實
路上還有很多變數.. 上下坡 逆順風 輪胎昨天比較大 那段路的摩擦力較差 .坑洞....之類的
回去定速100 觀察連續10分鐘 20分鐘,
它絕不是定死100 常會跳到99 或更少 或 101或更多 (這就是路況導致的變數)
定100 10分鐘很過分,定40 30 測試2分鐘 不難觀察了吧
路段速限又常常 80 100 110 100 90 變來變去... 誰都難免稍不注意
如果認同 速度無絕對...
給你參考用的車速表 就 參考就好..

開在路上 重要的是 與周圍車輛之間的相對速度.. 那才是安全
不是 咬死不能變的 規定速度..
herblee wrote:
您仍然不看法規 看圖...(恕刪)

每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一樣的
沒有內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說法
我的理解是內車道行駛必須開到最高速限
否則沒有路權
高公局的圖說明很清楚
你的說法我不能認同
鳳翎 wrote:
內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說法...(恕刪)


內車道 只要你(是第1台) 後面有車 是不是就是 堵塞
堵塞條件成立之後
就看你的最高速限
只抓第1台 後面2 3 4 5 都不會有事

其它車道 後面有車 也算堵塞... 但法規規定在超車道(也就是內線)
所以只會罰 內線
鳳翎 wrote:
每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一樣的
沒有內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說法
你的說法我不能認同...(恕刪)

正是因為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最高速限同樣得以行駛中/外車道 ! 得以行駛 內/中/外 所有車道 !
所以法律分配/指定/ 排序 "最高速限"的車去那一個車道 ? 去所有的車道都可以 !
去所有的車道都可以! 憑那一點理由可以佔據內側車道而不離開?
法條白紙黑字告訴你的路權 是"超車"!
你要超車才能 去那一個車道 ! 使用那一個車道 !
"速限"是限制!是義務! 這怎麼會是路權?

鳳翎 wrote:
我的理解是內車道行駛必須開到最高速限
否則沒有路權
高公局的圖說明很清楚
你的說法我不能認同...(恕刪)

前面已經解釋"路權", 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沒有半條法規說速限是一種分配給你的權利 ! 相反的,那是一種限制義務! 一定要遵守, 無條件遵守, 不遵守要開罰! 遵守了也沒權利!
況且但書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您可有找到法條上的明文的白紙黑字?把"速限"限制義務 說成是 使用權利?
你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您並沒有路權 !
您不看法規 , 只好再貼一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限5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是用路人自行決定 !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並沒有授予任何權利
而且就時間次序而言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身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並不是跨行內中車道之時 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就能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根本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尚未發生的事實, 宣稱自己有"車道路權"?根本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先侵入內側車道, 侵犯超車者的路權後,再跑出"主管機關才有權責設置的"最高速限"?(不知道要怎麼跑?才能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標誌? 跑成"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這"速限"怎麼會是路權? 你的理解是倒果為因!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沒有的!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 。

4.但書既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本文"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無路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何以能憑"那面標誌"(不懂您要怎麼把標誌拿下來用?)去行駛內側車道? 您沒有路權 !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