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比中指,請教如何提告?

近藤先生 wrote:
同理
今天你開車撞到一個酒駕的騎士
你沒辦法說事故的主因全然是因為騎士酒駕
騎士酒駕自然有罪可罰
但你不能因為騎士酒駕而去撞他


想太多囉~

我們的媒體、鄉民、井

只要車禍有一方是酒駕,全部的過錯都是酒駕唷~ 即便酒駕的那一方乖乖綠燈直行沒有超速,被闖紅燈的撞死,標題也會打上酒駕肇事駕駛死亡,然後底下就一堆智障在那說死好啥小的~
引用例子不當!!

酒駕本來就是非常不對的事

酒後上路就是嚴重違規的事項

不能說酒駕後開車沒出事就認為酒駕是對的

你舉的例子中

如果那個酒駕的司機,沒有喝酒

是不是就可以反應過來

或者喝酒後不開車或找代駕

是不是就可以避開死劫!!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想太多囉~我們的媒體(恕刪)
如果這位騎士不慎跌倒了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嘍!!
當然可以

所以我上面有留言說那位機車主經驗不足

比中指被錄影就會很吃虧且沒有意義

機車主如果真的不爽還很閒

就直接滑到車子前滑倒

然後"倒地昏迷"

在醫院住個幾天"休養休養"

到時上法院

嘿嘿嘿~~~


納美克星人 wrote:
如果這位騎士不慎跌倒(恕刪)
不評論機車汽車誰有錯!

若提告比中指,檢察官若以不起訴處分是否代表檢察官不認同被比中指不構成公然侮辱,那就當場對檢察官比中指吧!!!

若檢察官不起訴跳過檢察官直接交付審判,法官當庭宣判被比中指不構成公然侮辱後代表法院認定了,那就當場對法官比中指吧!!!
hua23.tw wrote:
若提告比中指,檢察官若以不起訴處分是否代表檢察官不認同被比中指不構成公然侮辱,那就當場對檢察官比中指吧!!!

若檢察官不起訴跳過檢察官直接交付審判,法官當庭宣判被比中指不構成公然侮辱後代表法院認定了,那就當場對法官比中指吧!!!


那我可以保證你會當被依侮辱公署罪逮捕.


前面好幾樓之前我說過了,氣憤之下罵出髒話、比某些手勢,檢察官、法官都會衡量當時的情況來認定被告有無公然侮辱犯意,法院的判決書我也看過幾篇類似的。
像這種行車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而比1次特定手勢,我個人覺得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shukae wrote:
這種的開車習慣還要告人????
建議那個機車騎士
先去調路口監視器
檢舉汽車違規行為

電影「全民公敵」翻版?路口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法官撤銷。
聯合報
監視器抓交通違規、酒駕,恐怕無效。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律師陳麗玲也認為,設置監視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

監視器抓違規 法官打槍! 還有哪些交通罰單NG了
2018-03-24 09:00:00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劉明岩/報導
用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 曾引發論戰
靠監視器抓交通違規、酒駕是否有效曾引起論戰,新竹宋姓騎士103年在桃園發生車禍,兩個月後接到警方寄來2700元闖紅燈罰單,宋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路口監視系統只能做為偵辦刑案、釐清交通事故之用,不能拿來開交通罰單,判決撤銷罰單
aronyang wrote:
我也很好奇這要如何"公然"。

何謂公然?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所謂多數人依大法官第一四五號解釋,是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例如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的情形

白話一點就是
在大馬路上做的事情
都算公然
在自家圍牆裡做的事情
都不算公然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那我可以保證你會當被依侮辱公署罪逮捕.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140條第一項是處罰對人的違法行為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那我可以保證你會當被(恕刪)


理解有法官或檢察官會引用“在極度氣憤之下”為是否構成之要件!

所以當事人本因為被比中指而去提告公然侮辱,結果當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宣判無罪時當事人“在嫉妒氣憤下”比出了中指表達對法律的失望,也是表達心中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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