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ni wrote:
疑!法院判決不是已經(恕刪)
原告是誰?
保險公司有須要等法院判決才能求償?
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參照)。
本件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揆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