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車是沒有路權的 很難理解嗎

tnt2 wrote:
1.前車以最高速持續行駛內車道 不會有任何處罰
不信你隨便上網找一張行駛最高速,占用內線車道的罰單來看看
當然未能維持最高速並佔用內車道,被罰剛好而已


有阿~
網路上有很多【自以為最高限速】然後被開單的,
他們也都稱自己錶速110阿,

然而誰知道呢?
這也只是剛好他們被拍到,

更多沒被拍到的,
然而這些沒被拍到的,

低於最高限速占用超車道,
讓高速公路運載量降低,車禍率提高。
看海成花 wrote:
有阿~網路上有很多【(恕刪)

那既然你不相信了 怎麼還會有低於最高速限的事實呢
萬一他實際速度開200 你還是覺得它慢 他龜車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我是很一頭霧水啦
通常講超速這種事
應該不會分車種吧
那表示很遵守交通規則
那騎機車小巷子以及限速低的地方
記得不要超速喔
不然會打臉自己說的話
esthetica wrote:
萬一他實際速度開200 你還是覺得它慢 他龜車


你硬要拿200這種很明顯的出來講我也是無法,
你會說時速200是龜車嗎?

還是你看過很多次時速200被210的超?
1年看到1次就要偷笑了吧!

大多都是比大多車流速慢然後占用超車道,

時速115你看的出來他超速嗎?
看海成花 wrote:
你硬要拿200這種很(恕刪)

那如果時速後方有120呢

標題 標題 標題
因為很重要 所以我要講三次
說200就是凸顯這個問題
還有堵車那是因為頭一台的速度
導致後方車輛要保持安全距離
才會導致這個現象
速度當然會慢啊
現在是討論一對一的情況
法條?腦補?
看海成花 wrote:
有阿~網路上有很多【(恕刪)


自以為的我們就不管他了
很多人看到前面的車比他慢
也自以為對方沒達到最高速
錶速度110.GPS102.我都可以了解
測速槍95開罰 那是誰的問題?
車主110沒問題(沒唬爛的話) 車廠錶速不準的問題?
測速槍離現實太久的問題?

違規本來就鼻子摸一摸
這種離譜的事 我一定告上去
無所適從嗎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tnt2 wrote:
我可以直接回答你
1.前車以最高速持續行駛內車道 不會有任何處罰
不信你隨便上網找一張行駛最高速,占用內線車道的罰單來看看
當然未能維持最高速並佔用內車道,被罰剛好而已
2.後車逼近前車(最高行駛速度) 通常都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超速 逼車(包括閃多次大燈,長按喇叭) 會被處罰
高速公路警察說過會嚴格取締後車違法行為


這才是正解!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tnt2 wrote:
我可以直接回答你
1.前車以最高速持續行駛內車道 不會有任何處罰
不信你隨便上網找一張行駛最高速,占用內線車道的罰單來看看

完全錯誤觀念
守法的公民是 『遵守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同樣白紙黑字,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 不甩法律 , 躲在不執法的漏洞 當中 , 閃躲法律處罰?還洋洋得意 ???
明明法律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tnt2 wrote:
當然未能維持最高速並佔用內車道,被罰剛好而已

依法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 何來 "維持最高速" 這種法規沒有的東西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因此,法律規定之外的, 即違反法律 超出安全車距之外 , 仍然"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的 , 是適用 處罰條例33-1-3的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 (內側)車道 加以處罰 ! 喪失路權, 不受路權之保障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超出安全車距 ,法律/法規要求離開 ,回到超車之前的路線 / 駛入原行車道
處罰條例 33-2 , 駛入原行車道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最高速" 完全錯誤
法律 "最高速限"是那面『限5』標誌 , 不是什麼最高速 ?
法規 指定了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是 指定了 "最高速限"是那面『限5』標誌 , 不是指定什麼 最高速 ?

無論您如何踩油門 ? 都不可能變成路邊那面"速限標誌"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上去取代標誌 ? 要求所有車以我為準 ? 以為我的車速就是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以為 弱肉強食 , 先佔先贏 , 以為是 誰先搶到位置 的叢林法則 ?
並不是 ! 法規是相反的『速限』, 是設限制 ! 不是完全相反的 取得路權 !
那來的以 相反的『最高速限』這種限制 去取得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權利區分)? 那有這種誤謬邏輯 ?

"維持最高速"完全弄錯
每公里 最多 只能容納 16 台車以 110km 行駛

每公里17台車 , 車距只有53.8m ,車速只能是 107.6km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每公里18台車 , 車距只有50.5m ,車速只能是 101km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每公里20台車 , 車距只有45m ,車速只能是 90km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這就是為什麼 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方 , 還有《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是不堵塞 ,有55m車距沒有塞在一起, 才能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否則只能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最低速限 那面『限6』標誌 所組成的速限區間 , 行駛內側車道

如果堵塞? 車都擠在一起而無55m車距 , 此單一的"最高速限"標誌 之 8-1-3但書不成立 , 應該回到"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指示了什麼 ? ← 兩面 速限 標誌, "最低速限" 及 "最高速限"

但書是受限制的 , 不是倒過來 ? 但書限縮解釋禁止倒推解釋! 不能反面解釋但書 !
以為 最高速限 為所欲為 ???

塞到超過 16車/km 以上 , 就沒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了!
依高管規則6,車速越快, 車距應該拉得越長才對! 不是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內車道3條車道線 , 中線車道4條車道線 ,外車道5條車道線 ?????

如果路隊長離開了, 就多出60m長的車距, 車距就不可能比中線短
內車道密度 高於> 中線車道 代表 行車靠左 ←次序完全逆向 , 相反於 行車靠右 ←引發車流擾動造成塞車

車速V往前衝? 這是一股動能, 此"能量波"必需有前方的足夠車距來消化,容納 ,緩衝
車距不足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傳遞到道路瓶頸 ? 就必然塞車 !
塞到最高點就連環追撞了!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前車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反應時間"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壓縮車距去達到 " 開快車?"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於是,這是煞不住的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鼓吹"最高速"就不會受罰 ? 造成連還追撞? 誰是這個錯誤的始作甬者 ?

內車道車距 短於 中線車距 ? 『內車道車距不足』 這項事實, 反證 了您所說"龜車隊長"的存在
前車慢後車快?這會產生 "速差" , 速差(V2-V1)=-a 產生負的加速度 , 拒不離開內車道車距不足壓縮了能量, 這個能量"衝擊波" 就會傳遞撞及到後方的車流 。

tnt2 wrote:
2.後車逼近前車(最高行駛速度) 通常都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超速 逼車(包括閃多次大燈,長按喇叭) 會被處罰
高速公路警察說過會嚴格取締後車違法行為


如果必須保持安全車距 , 不能侵入前車 的路權範圍


那麼為何"非超車" 應該離開, 卻侵入 法規授權 "超車者" 擁有路權, 超車使用的車道 ?
勉勵 wrote:
如同一條馬路 綠燈亮(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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