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去檢舉機車行駛 禁行機車道的人很閒嗎?

mtsui wrote:
你寫的東西,跟邏輯有(恕刪)


你質疑的是我會認為打110報警是濫權,我認為檢舉交通違規跟一般民眾報警沒關係阿,你把這2種混進來大過炒,硬是要扯上關係,然後問我啥情況是濫權,我也講了滿足你了,你那不滿意呢?喔!是沒得到我解釋謊報為啥是濫權嗎?你想知道我也提出條件,換你滿足我提的條件,我就解釋給你聽,這麼簡單你問跟邏輯有啥關係,你理解能力有問題嗎?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偽裝假裝很正義,都自以為別人看不出來自得其樂,名符其實的偽君子,違規車輛沒有干擾到我,我不高興 不爽,也非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阿


你自己的邏輯:有車干擾到我,我檢舉,是私怨,是負面動機,所以檢舉就是濫權

我告訴你:我檢舉兩次,兩次都不是被干擾,而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

結果你說:這不是維護交通秩序,這是私怨

好好笑,都是你認定

你完全沒有辦法舉證全台440萬張檢舉罰單,全部都是私怨,
我本人,很明確告訴你,我檢舉不是私怨
結果你認為,我就是私怨,連本人直接告訴你,你沒資格為我立言
我現在知道了,跟你要證據完全浪費時間
你所謂證據就是,你心裡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
124樓下面的留言,
網友BlueSky5230說他檢舉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欸
我猜你也會說:才怪,那是私怨
算了吧,你根本就不在乎證據,你只是理盲,
而且你自大到,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別人發言,
你反對檢舉人制度,反對的理由全是莫名其妙的歪理
結果所有你認為法律不該存在的東西,全部都存在,
你真可悲,完全沒發現自己的無賴思考根本不符合社會現實,睡吧你,我看你就別醒了

喔對了,你這段描述,引的是我這段文



你現在是在說我是偽裝正義,還是說我是偽君子阿??
你想嘗嘗看法律的運作嗎?
歡迎你具體說明你是甚麼原因認為:
我明確告訴你我是為了維護交通,而你卻認為我是偽裝正義是偽君子


simonni wrote:
當然是為了私怨檢舉,在01我看到的都是因為私怨,沒有一個例外,有的還會偽裝自己多麼正義,甚至不要臉的想要網友點讚


440萬張檢舉,等你一個一個問哦,
你真可悲阿,要為違規仔說話,結果法律根本不站在你這邊阿
我真是同情你

simonni wrote:
你認為440萬張檢舉罰單不一定個人恩怨檢舉,你的說明是01網站PO文在440萬只有0.001%都不到?那數據哪來的?


數據給你了阿,好幾樓前就給你了,原來你不只中文爛,連數學也爛
早就問你所謂檢舉魔人定義是啥
結果你回答:只要有檢舉,就是檢舉魔人
同時你認定:只要是檢舉,就是私怨
綜合你這兩項認知,你的確會認為只有自己的證據才是證據
而你所謂的證據,是你自己的妄想,沒有價值
你親眼所見??你親眼所見甚麼?全台440萬張罰單的檢舉過程??

simonni wrote:
我提證據在124樓下方留言 網友:Antoniowang 的留言,證據都給你了要調查啥東西?


全台有440萬張檢舉罰單,你把一個例子拿出來就代表所有人,你好搞笑
唷對了,你的證據,跳出來要你閉嘴不要再替他發言了,你有看到嗎!哈哈哈

simonni wrote:

你自己講過的話都這麼健忘嗎?知道我能提證據,就不推翻我?


你提的那是證據哦,你的證據跳出來要你閉嘴了欸
你要不要再提新的證據阿,哈哈哈


simonni wrote:

你自己解釋法律誰理你阿,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誰呀,什麼叫看不懂,我為啥要看你自己解釋的法律,你把六法全書都PO上來,能證明你很懂法律?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這是常識,你連常識都不具備,你懂啥法律?


基本上沒常識的是你,
法律的基本原則很明確,不過有人中文閱讀能力很差,看不懂六法全書
他唯一的說法就是:把自己不懂的東西,說成別人沒資格懂
你不只沒常識,你簡直就是個法盲

simonni wrote:

交警執法是在維護交通秩序,是我對交通法規的解釋


笑死人,自己講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言論,結果被打臉了
現在縮回去,挑了一段最短最安全的文句,來說自己的本來的說法就是這樣
你已經輸了一蹋糊塗了,你確定還要繼續發言丟自己的臉嗎

simonni wrote:

那條法律約束檢舉人?無權反對執法單位就是約束嗎?


看不懂中文?
我講的約束,是指無權反對執法單位嗎??
哈哈哈,我非常確定你的理解能力糟糕透頂,建議你回頭從看

simonni wrote:

檢舉人制度是讓人發洩欲望的制度


不是!
檢舉人制度是為了彌補執法覆蓋面的不足
少拿你自己個人的認定來論法!

simonni wrote:

所謂約束是要限制檢舉人惡意檢舉,還要有罰則


有限制了,拿偽證亂檢舉不只有罰則,背負的還是刑事責任,會留案底的
講過很多次了,可見你的理解能力有多糟糕

前面你自己說所謂約束是要限制惡意檢舉
後面自己又說:何謂惡意檢舉,你說的不算
前面講的理直氣裝,後面縮回去,
你的程度有多低,大家都看到了

前面已經講過很多次:檢舉制度在設計上,先天就已經排除了任何惡意檢舉的可能

你要嘛看不懂,
要嘛就是陷在你自己的破爛思維裡,拒絕承認,
你不承認沒關係,法律不是站在你這邊,檢舉人制度到目前為止,
運作得很良好,不存在惡意檢舉的現象
嘔嗎,很遺憾啊,世界運作跟你想的不一樣啊

simonni wrote:
難道檢舉人不管有沒違規就送件嗎?這只有人渣才會有的行為


哀,真是可憐
看看你說的話,語無倫次成甚麼樣子
檢舉人送件後,在案件跑完程序前,在法律上都是沒有違規的
若交通大隊看完事證後,確認違規事實明確,執法單位就逕行舉發,反之則不予舉發

你說看看,需要提供證據(照片、影片)、實名、聯絡方式
要怎麼產生「不管有沒違規就送件」就送件的情況?
你自己想了一個不存在的情境,來為自己的論點辯護,你真的非常可悲

算了,我預測,你接下來一定會用: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例子
來舉證甚麼叫做「不管有沒有違規就檢舉送件」,
不過呢,我這裡先清楚告訴你
你到目前為止所舉的一切例子,全都是違規,
所以並不存在你口中的「不管有沒有違規就檢舉送件」的狀況

你大概也不知道,如果有個人在路上隨便錄一段明顯正常行駛的影片,或拍一張看不出任何違規事實的照片,
然後就拿去檢舉說某人違規,他會發生甚麼事?呵呵

simonni wrote:
我管你啥刑法 民法,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的法律解釋我當放屁,你沒資格解釋法律,而且這是常識,這就是你的法律素養?


我沒解釋任何法律,你只是看不懂
法官的工作也不是解釋基本的法律定義,再次證明你連法官是幹嘛都不知道,你根本就是法盲
大法官會解釋抽象的憲法
而行政法、民法、刑法這種以具體條文去具體化抽象的憲法的法律,
早就已經有非常明確的定義,根本不需要法官做出解釋
你硬要說我有哪句話算是在解釋法律,
我也只能說,到目前為止我所做的事情,用舉例來形容就是:把文言文翻成白話文,內容根本沒變,不涉及「解釋」
你看不懂只說明自己的程度水平不行,不要硬辯,只會丟自己的臉

simonni wrote:
什麼是特例?01 這麼多檢舉魔人講訴檢舉原因算特例?


原來你搞不清楚我146樓說的特例,
指的是你拿出來的「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例子,你中文真的非常爛
440萬張檢舉罰單,請問你上面兩個例子占多少比例阿??回答阿
還是你連「特例」是甚麼意思都要去查字典!

simonni wrote:
超速撞死人那我也可以講特例,救護車有特權就不會撞死人?那是不是把救護車廢掉?特例是你講的算嗎?


救護車撞死人也是要負刑責的,你不知道嗎
我沒主張救護車有可能增加用路人的風險,所以應該廢除,
但你主張,因為有人老盆臨盆,開車超速闖紅燈,不該被罰,所以檢舉人制度應該廢除

你看看你的邏輯有多爛
第一:只要不是公家的任務車,其他用路人就沒有讓路的義務
第二:你開私家車闖紅燈、超速,不管你自己覺得你的理由有多正當,你都是違規了,就算在交通法規上體諒你不罰你(只是沒罰你,但不是在說你沒違規),如果你撞到人,你要面對的是民事和刑事責任,你猜看看家屬有沒有可能,或有沒有義務放過你?
第三:你舉的這種例子,在全台每年的交通違規案件中佔幾成?我一直在等你回答,你一直在迴避!

146樓早就給你數字,
很明確地告訴你,台灣的交通違規樣態中,大宗樣態是甚麼?警察執法的樣態又是甚麼?
你是看不懂中文,還是看不懂阿拉伯數字?

我用很具體的數字、然後又從法制層面,
很清晰的說明,你舉出的例子背後的疑慮,在檢舉人制度中根本不存在
若檢舉人制度存在這種誤殺忠良的狀況,所以不該存在,
那交警執法時,會有一半以上的實務狀況也不該存在,所有測速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都可以廢了!
何況,這根本不算忠良,你都超速闖紅燈了,你算甚麼忠良
你長輩行動不便,你就能違停?誰給你這種權力的?

simonni wrote:
我講警察抓獲犯人由法官定罪,難道交警抓到違規也要交由法官定罪?那麼你講交警是要講行政法?我管你啥行政法,我不會理你解釋的任何法律,你沒資格


你一開始滿世界說,檢舉人是濫權
我糾正你:檢舉人沒有權,要怎麼濫權
你124樓解釋你認為人民會濫權的理由,是因為人民無法「公平執法」
我沒誣賴你,圖在這邊



我很明確的告訴你:人民哪來的執法權?
你明顯根本就是在詭辯,在為你自己討厭檢舉人的嘴臉找理由合理化,

我126樓很清楚的糾正你:
人民可以「執法」????你在開甚麼玩笑!
舉發的「權力」是執法單位,不要搞錯對象了

民眾只是把證據送給警察而已,送了還不見得就會舉發,
你覺得檢舉是「權力」???你要不要查查字典,「權力」兩個字是甚麼意思

順便告訴你,檢舉人制度不是只有交通違規類別的法條有
其他很多關於環保、政風、治安、金融..等等涵蓋國家社會範圍的法條,都有檢舉人制度
所以你認為所有法條的檢舉人制度,檢舉人都是為了報私怨才檢舉??

「檢舉人制度」從來就只是一種管道,而不是執法終點
只是交通違規離你我生活很近,讓有些慣性違規仔特別容易受影響,
就認為檢舉人制度有「執法認定」的性質了,也太搞笑了!


上面是我的原文,一個字沒改

結果你127樓說甚麼:




你只是把你原本的話換個方式重說一次而已,
錯的地方還是錯,觀念偏差的地方還是偏差,只是多了很多狡辯的字眼而已
你依然堅持:人民有「執法」的權力
而且,你進一步詭辯的邏輯是:【有公權力的警察抓到犯罪,一樣要法官審理,跟檢舉人送件給交通大隊等候舉發結果一樣。因為警察有公權力,且抓到罪犯的步驟跟檢舉人送件的步驟一樣,所以引伸出「人民檢舉就是權力」】
你這個邏輯真的徹底崩壞,徹底的張冠李戴,扯底的胡說八道

所以我很清楚告訴你,這樓討論的是交通法規,交通法規是行政法,
行政罰不需要送到法官那邊審理,執法單位有權力舉發
民眾沒有任何權利,沒有權力就沒有濫權問題
我徹底斷掉了你妄想串起來的邏輯鍊,

先拿出需要法官審理性質的其他法律,來對比交通法規做不當類比的人是你,
現在你又忽然同意我說:交警舉發不需要法院審理
好好笑,你一而再再而三地用自己的邏輯打臉自己,
請問:法律需要你同意嗎?你誰啊!!


simonni wrote:
你現在是要扭曲我的講法嗎?不以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的檢舉,我都視為檢舉魔人


我扭曲你?下面這話是不是你自己說的?

139樓



你可千萬不要說「檢舉人全都是因為私人恩怨才檢舉」不是你的認知
你就連我本人告訴你我不是出於私怨而檢舉,你都說我是偽君子,言下之意是你認為我出於私怨而檢舉,但是我不承認

我扭曲你了嗎?笑死人,你的觀認知就是這樣啊

最好笑的是,同一樓你接下來的發言



你指檢舉魔人是指以私人恩怨 不爽 眼紅等等舉發交通違規,就會變你定義成檢舉魔人
就你這個文字結構,換句話說,你自己也同意:「有不是出於私怨以外的檢舉狀況」
可是呢,你又認為,所有自稱是維護交通的檢舉,都是騙人,
話都隨你說,隨你掰,再說別人扭曲你,而你卻從來無法拿出「檢舉人全部都是出於私怨才檢舉的證據」,
喔對不起,你有拿出證據,你拿出來的證據就是某人說了他不是,所以他代表全體,哈哈哈哈!!!

你這種人心理問題很奇怪,
討厭檢舉人制度,但又不願意承認自己是為反對而反對,
因為從整體社會面上的呈現來看,交通檢舉制度明顯就是有其他積極正面的面向,
你們這種人,一方面耍賴的拒絕承認檢舉人制度有正面的面向,一方面又怕別人指責自己以偏概全
但偏偏你也只能拿出少數檢舉魔人的負面行為來代表全體檢舉人,那你反對的理由也只能是「以偏概全」了

而有些人,又喜歡拿甚麼「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這種極少見的例子,
來試圖舉證檢舉人制度是個禍害,來反對檢舉人制度正面積極的意義
偏偏他根本無法舉出證據,證明這樣的例子比例到底有多高?
而從法律設計面上、實際執行面上,都已經證明這種「誤殺忠良」的狀況,跟檢舉人制度完全沒關係,
甚至在警察執法面上,也根本不存在甚麼「有違規,但不應該罰」的狀況

這種人的理由很簡單:用「道德綁架」來放大歌頌警察執法「情理法」,
藉此來貶低完全實質不相關的檢舉人指度
而這種抹黑邏輯被我戳破之後,他剩下的也只能是狡辯,然後耍無賴的說自己的意思被扭曲了


simonni wrote:
檢舉人沒權力開罰單 警察抓到罪犯也沒權力定罪,怎麼語無倫次法,沒法反駁嗎?


你在講啥?
為什麼我在146樓解釋得如此清楚,
結果你又只是把你對法律的誤解,換個方式在講一遍
你的理解能力如果這麼糟糕,你到底憑啥認為你自己能參與這種討論阿

simonni wrote:
執法警察具有公權力有法律約束,人民檢舉沒任何約束力,


人民檢舉有約束力,結束
是你覺得沒有,那是你沒常識!

simonni wrote:
要開放民眾檢舉要有配套能約束,


是你誤認為沒有約束,配套需不需要,當然輪不到你這個連法條都不會看的人來嘴
你連法都看不懂了,你提配套?你配嗎!

simonni wrote:
民眾檢舉有經過教育訓練取得證照


有訓練有證照的那種人,我國有一種職業叫做警察,
你真的搞得清楚甚麼叫做「檢舉」嗎,真的越講越離譜了欸
考過駕照嗎?有考過你就知道甚麼甚麼符合違規要件,你要訓練啥?
訓練檢舉人判斷誰老婆開三指哦,哈哈哈,真的太搞笑了

simonni wrote:
只憑自己喜好私人恩怨檢舉違規,只會成為有心人發洩欲望的管道


不存在這種現象,已經打你臉n次了,你要是喜歡,我就繼續打

檢舉人制度的設計機制上,先天就已經排除濫用的可能
檢舉需要提供證據、需要提供真實姓名、需要提供聯繫方式,
檢舉制度不能報假案、不能偽造證據、必須要提供實名資料,敢亂搞就有「刑法」來處罰檢舉人,
真實發生的違規事件,並且付有有證據才能檢舉
能舉發表示證據明確,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就不是濫用



simonni wrote:
我的就是錯誤解讀法律,你解釋的法律就是正確?誰來判定哪個正確?你說你的 我說我的,你不管我怎麼解讀法律,那我為啥要管你怎麼解釋法律?


你當然不用管阿,你甚至認為人家是在「解讀」欸!!
以你的程度水平,你連看懂法律條文都很勉強了,何況是真的知道法律的運作原則和定義,
不怪你,旁邊玩沙去吧,你不適合參與這種討論

simonni wrote:
交警彈性執法甚至不主動執法,原因是沒有影響交通秩序,台北市主要道路幾乎都劃上紅線,路旁很多都商家,快遞 貨運怎麼送貨?便利店旁馬路都畫紅線,連巡邏警察也一樣違停,檢舉魔人有管人家啥原因違規嗎?檢舉魔人只在乎自己的喜好,辦公室執法人員根本就沒法知道這違規是否可原諒


一直跳針,好好笑
你的強遍邏輯很單純:就是違規應該要被原諒
然後把警察不是所有違規都舉發,引申成因為不舉發,所以原諒某些違規是正確的!

你這種法盲邏輯,我在146樓,解釋得很清楚,我就不浪費時間了
反正你也看不懂,所以也不是給你看的

simonni wrote:
警力不足開放民眾檢舉,得有配套怎能讓民眾想怎樣就怎樣,自己開心痛苦建立在別人身上


要點臉好嗎!
甚麼時候「違規仔妨礙他人用路權益」變成理所當然
檢舉人檢舉違規,變成檢舉人「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身上」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講甚麼嗎!!
是違規仔把自己的貪圖方便,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我知道你接下來一定會說,
你指的是「檢舉魔人」的私怨檢舉,不是指所有檢舉,
但問你到底檢舉魔人有多少?你說全部都是私怨,無一例外!
那是不是表示所有違規,不管在惡劣都不能檢舉?
你一定會說不是,但檢舉魔人的檢舉一定是動機惡劣的,所以不能檢舉
但問你到底檢舉魔人有多少?你說全部都是私怨,無一例外!
那是不是表示所有違規,不管在惡劣都不能檢舉?
.....................
你在矛盾的邏輯裡無限跳針,自己都沒發現

simonni wrote:
警察沒等到車主是另外一回事,我講的是車主在現場,車主沒在現場警察不知者無罪,這情況你很困難理解嗎?


百分之90的違停罰單,車主都都不在現場,所以是不是大多數違停警察都不能檢舉?
你還沒發現自己舉的例子根本不符合實際執法狀況嗎!
憑甚麼我一定要就少數的例子去討論,而不是針對最大宗的執法狀況去討論!
不要跟我要數字,146樓有!

甚麼叫做「警察不知者無罪」???
你有沒有搞清楚自己講甚麼阿
警察針對違規事件執法,沒問到你違規的原因,警察還有罪了勒!!
我的天啊,你到底哪間學校畢業的?你的邏輯和法治觀念怎麼可以比我念國小的小姪子還爛啊 


simonni wrote:
我看到的都是因為私人恩怨檢舉,而且我還提出證據你眼瞎嗎?


我也提出我的證據了,你沒有瞎,你自己拒絕承認

simonni wrote:
沒有一個例外都是私人恩怨檢舉,發洩情緒人之常情,我不會去指責這類情形


你的邏輯太糟糕了,我連笑你的覺得累了

第一,你憑哪點去認定檢舉是私人恩怨?440萬檢舉人親口告訴你的?
第二,違規損害到的是「公共大眾」,你憑甚麼硬把損害公眾的事件硬凹成私人恩怨

simonni wrote:
你說超商買東西你不會違停,真有那麼高尚嗎?我只相信出家人的品德,你說不會違停我是不信,


我是不是真君子不知道,但你肯定是真小人
你懷疑一個人講的話,而且質疑的原因完全沒有根據,
你甚至沒辦法舉證別人講的話的真實性,就直接說人家臉皮厚,
你確實是真小人,你的一切認定都是你的自我想像,而且你在人家頭上扣帽,還不准人家不戴!

simonni wrote:
超商違停一下,不代表車主不願遵守交通法規,難道車主會闖紅燈?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講甚麼嗎?
所以違停一下,不是違規?你稱它叫做「違停欸」,全稱叫做「違規停車」欸
你都在超商違規停車了,然後你在那邊說,不代表你會違規??
你的邏輯到底誰教的??

simonni wrote:
沒闖這不就代表車主願遵守交通法規,可原諒違規個案憑啥可以被犧牲?台灣不是共產黨執政,為了黨人民可以被犧牲,共產黨啥時候統一台灣了?每個人該有的權力,怎可以因任何原因被犧牲,啥是人權?你不高興就能犧牲別人的權力嗎?怎麼不犧牲你的權力來成就別人的欲望?


基本上,一個人詞窮了,就會拿出毫不相關的說才來拼湊自己空洞的說詞,
你示範得很好~~~

simonni wrote:
我講的就是對的,我管你怎麼解釋法律都不會影響到我的態度,誰沒事會願意被無端提告?然後上法院應訊,雖然無罪損失誰負責?同理誰沒事會願意去行政救濟申訴?


你講的就是不對的,不管你自己心裡怎麼想,法律都不會照著你想要的樣子來設計
你違規,就不是無端被檢舉!
不要拿告訴這種跟違規檢舉不相關的事情來試圖不當類比
這種招數都被我拆穿幾次了,你還在用,用不膩阿

simonni wrote:
車主不在場的憑啥就不能不檢舉?


典型的台灣鯛民心態
憑啥不能不檢舉?
因為你違犯了行政法要求你盡到的義務,並起損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放大了其他用路人的風險,
你還真有臉說,憑啥不能不檢舉

simonni wrote:
交警攔撿目的就不是要罰你,是要你遵守秩序,車主不在交警開單為何要指責,不知者無責難道你不知道?


你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嗎
你違規,攔你下來就是準備要開你單了,不然你以為是甚麼?
警察會沒事整天把沒違規的用路人攔下來,只為了提醒他要遵守交通規則哦~~


我的天啊,這麼奇葩的言論,我已經好幾年沒在01上看過了

simonni wrote:
你要問我「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這種個案佔幾成,這樣的問題你能得到答案嗎?那換我問你幾百萬的檢舉案件,哪些不是因私人恩怨檢舉的?


舉例的是你,要你舉證,你就說不重要了?
我看你還是閉嘴好了,別再給你自己丟臉了

simonni wrote:
我說台灣是共產黨執政嗎?就是道德綁架?道德綁架這這樣用法嗎?胡言亂語!車主在現場原則勸離,那檢舉魔人會下車勸離嗎?我沒見過!


不要張冠李戴,你拿「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不常見的例子來舉例,是我說你道德綁架的理由,
共產黨不是,何況就算是共產黨,大概也沒比你這種自我認知超越一切的人還惡劣

simonni wrote:
行政救濟是為自己無罪申訴,行政救濟是作業程序必須流程,被鄰居無端提告,


行政救濟是行政救濟,你被開罰單之後才有

被鄰居告上法院,那不叫行政救濟,那是民事法庭,不要在混為一談了好嗎,法盲

你中文太爛,沒有權力的族群,當然無法濫權,結束!

simonni wrote:
不然就像現在情況,檢舉魔人濫權,


剛好相反,
第一,沒有濫權
第二,違規仔比願意花時間檢舉的人多

simonni wrote:
不是現場抓就不行 是你邏輯有問題?因為在現場才能問明原因,你說測速照相 科技執法可廢了,因為不在現場所以可廢,是你自己鑽牛角尖,安排 測速照相 科技執法,是要你遵守秩序沒有人為因素,不會因為你喜好而檢舉,能公平面對所有民眾,人為因素是我反對重點,你搞不清楚嗎?


你拿自己的邏輯在反對你自己欸
車主在現場才能問原因,是不是你說的?一定要問原因才能開單,是不是你說的?
測速照相能不能問原因?不能問是不是可以廢了?
測速照相照到你超速,到底能不能罰?回答阿!

你把拿來執法的工具,當成是要求人民自動自發守法的手段欸,
我的天啊,這種邏輯真的是...

simonni wrote:
不在現場就不能開單是因為在現場才能問明原因,99% 自私行為失去法律約束,是你認為的人性自私行為多得是,只有交通違規嗎?你要計較交通違規自私行為,那其他人性自私行為你要不要計較呢?人性自私行為未被約束多得是


這段你完全就是沒辦法反駁後,顧左右而言他了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濫權,是只憑個人喜好 私人恩怨檢舉


講過很多次,沒有私人恩怨,沒有濫權
你違規,那叫做違反公眾利益,破壞你該遵守的法律義務

simonni wrote:
舉魔人不知道違規的原因,只是檢舉魔人行為之一,是指交通法規怎能讓民眾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不需要知道,也沒辦法讓檢舉人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simonni wrote:
舉警察執法車主不在,為何在你腦袋裡只想到,我說檢舉魔人不會問明原因,怎麼不會想到警察執法不會因為個人恩怨執法?警察執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交警執法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合情合理天經地義,沒有所謂應不應該存在問題



車主在現場才能問原因,是不是你說的?一定要問原因才能開單,是不是你說的?
違規停車是不是違規?警察在現場,車主不在,到底能不能開單?回答阿!

simonni wrote:
少跟我解釋你的認為的法律,你不夠資格



沒資格的是你

simonni wrote:
處罰是為了要你遵守秩序,不是為了處罰你,不是為了處罰你,不是為了處罰你,


行政罰就是為了罰你、為了罰你、為了罰你

有義務才有罰則,是行政法的開篇基本核心

simonni wrote:
在台灣每個人的人權,沒人可以踐踏或侵犯


說的真好,
請問你違規,侵犯到廣大用路人的權利,憑甚麼其他用路人要被你踐踏?

simonni wrote:
跟不管你違規原因,怎麼沒邏輯關係


當然沒有關係,你的邏輯太爛,我不想聽你解釋

simonni wrote:
交警攔撿放過不該被罰的是憑自己工作原則,交警攔撿工作原則是由大家認同的行為判定,哪些是大家認同的行為?


少在那邊說「大家認同的」行為來為自己辯護,這邊只有「你認同的行為」,根本沒有人認同你
而我非常肯定,01上至少90%以上的人不認同你的言論,敢不敢跟我賭?


simonni wrote:
救護車下班尖峰時段違停就會不塞,我質疑的那錯了?我說了載長輩例子可改救人,改成救人有沒急迫性?搭救護車來回要2趟,一般車直接開去醫院只要1趟,哪個快呢?爭取時間救人那錯了?在法庭上變數很多不是你來決定誰輸誰贏,你的邏輯錯在救人為啥要管有沒影響到別人?



146樓回答過了,你直接無視只是說明你的理解能力太差
你猜猜,如果你開快車救人,撞到人,人家會不會原諒你?回答阿!

simonni wrote:
法律是為人權服務,沒了人權如戰亂沒有法律約束可言,沒有誰可以犧牲別人的人權,就算是 1% 個例也不行,除非台灣是共產黨執政,刑法大都針對個例難道不是?強盜有分主謀 策劃 執行者,每個量刑不同,主謀 策劃 執行者每個都是個例,你不是很了解法律?裝的嗎?



這段也是,你完全就是沒辦法反駁後,顧左右而言他了

法律是為人權服務??哈哈哈哈,你可以翻翻行政法、刑法、民法概論,
第一章緒論,先讀讀,看看人家怎麼寫「為什麼要有法律」

交通法規是行政罰,幾乎沒有量刑問題,結束!
不要在耍無賴了,任憑你拿甚麼法來類比就好,行政罰就是這樣,你瞎掰硬凹也沒用

為了1%得方便,卻要其他99%的其他人來承擔風險,犧牲了99%人,你有臉跟我談人權!笑死人!

simonni wrote:
而且以你的能力沒法說服我改變態度



我沒有在說服你,再次強調,我是在輾壓你


simonni wrote:
交警鳴笛開道送產婦去醫院,沒開老公超速罰單,就是交警彈性執法的例子,怎麼謬論法?沒有誰的人權可以被犧牲,不然犧牲你的?如何?



沒有人被犧牲?你瞎了嗎
問你第三遍,你闖紅燈、超速,撞到人,你負責嗎?
誰告你這邊可用「人權」兩個字來說明的?
法律賦予你可以「超速違規」的權力?
沒交警幫你開道時,撞到車﹐撞到人,你負責嗎?

交警鳴笛的問題,126樓已經說明過了

simonni wrote:
交通事故算不算你所謂的行政法?車主責任各佔幾成怎麼判定的?誰是直行車誰是轉彎車,
交通法規有沒規定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轉彎車沒讓 責任佔比重,算不算量刑裁量之中?沒量刑空間?




這問題早就回答過了,說明你完全不懂法律
肇事當事人各自的肇責占比問題,這他x的是民事求償時的判賠依據,你到底要跳針幾次!!
你連「量刑」兩個字都得查字典才知道是甚麼意思是嗎

交通事故,只有部分肇事原因是違犯交通規則,用交通法規來處理,
且,只要是事故,幾乎100%同時涉及民法,如果有人受傷,那就同時又涉及刑法,
違規則是行政罰,沒有量刑問題、沒有量刑問題、沒有量刑問題

我真的不知道,你一個法盲到底憑甚麼認為自己可以參與這種討論


simonni wrote:
老婆臨盆超速闖紅燈撞死人,難道救護車就不會撞死人?我沒興趣是因為講這沒啥意義,救護車從醫院出來開去病患家,在開回醫院要2趟,一般車直接開去醫院只要1趟,黃金救援時間怎可因為會造成他人風險,就不這樣做?





你要這樣做可以,責任你得擔
但你卻認為「你完全一點點責任都沒有」
你這種人,跟我談人權,真是笑話!


simonni wrote:
哪個鄉下車多?車多就不是鄉下了呀,你腦子秀逗了嗎?老婆臨盆例子也可以改為救人呀?玩文字遊戲我也會,老婆懷孕不可以早產嗎?早產誰能預測?早產不行改流產,我可以一直改下去,不能預測你怎麼準備?例子只是用來說明情況,沒有誰規定一定要用啥例子,知道我要講啥就行了





當然,你一項只會閃躲真正的核心問題,
我以為你只是不敢回答,我現在知道你是學識能力有限,根本看不到核心問題

例子你舉的,任憑你舉在多個例子來詭辯,
也改變不了核心問題:你明明有選擇不犯法的機會,而你不選,一但出了事,任憑你理由再了不起,你都不會沒有責任!

simonni wrote:
問明原因才能卻認違規是否可被原諒




沒有原諒問題,法律不是這樣運作的,不要再瞎掰了

警察不開你單,是用警察自己違反規定不執法換來的,你還真以為不開你單,代表你違規是對的?



simonni wrote:
增加了死亡風險就只是風險,同樣救護車也要冒死亡風險,救人沒有分是用一般車輛或救護車運送,都是做同樣一件事,沒有哪種交通工具比較偉大




鬼扯,救護車執勤,其他用路人必須禮讓,不禮讓還得付上罰則
你私人用車,用路人哪來的義務禮讓你?

救護車執勤,所有人聽到聲音就知道要注意救護車來車方向,準備讓道了,
是救護車撞死人的風險高,還是你這台私人車輛在路上橫衝直撞撞死人的機會大?
算了,你大概也回答不來,因為

我知道你的邏輯了:只要你自己覺得你是對的,你就是最大,你做甚麼都應該被原諒

simonni wrote:
你喊幾次道德綁架,都不會影響我想說啥,為了救人或載運長輩違規又如何?交通規則只是用來約束駕駛行為,維護交通秩序,救護車因為是公器不受規範,救護車救人改用一般車就不是救人嗎?發生天災道路被阻你會不會逆向迴轉?有沒違規?逆向迴轉有風險就不違規了嗎?



沒自己解釋法律?你沒講行政法 刑法?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怎麼你自己變成法官要給我上課?你誰呀?在六法全書裡全都是法條,誰都可以自己解釋,沒資格對別人解釋



我不是有說明了嗎?少往自己臉上貼金?學識不足 邏輯很差 休談能輾壓我,老王賣瓜自賣自誇,你只是在對這鏡子說自己優秀,在我看來就是一個笑話




你這段下限秀的也夠多了,還好我在放假,當點樂子耍也不錯
simonni wrote:
你質疑的是我會認為打110報警是濫權,我認為檢舉交通違規跟一般民眾報警沒關係阿,你把這2種混進來大過炒,硬是要扯上關係,然後問我啥情況是濫權,我也講了滿足你了,你那不滿意呢?喔!是沒得到我解釋謊報為啥是濫權嗎?你想知道我也提出條件,換你滿足我提的條件,我就解釋給你聽,這麼簡單你問跟邏輯有啥關係,你理解能力有問題嗎?


我沒那個能力和時間像J大一樣,跟你一句一句對話。
不過呢,你自己回去看看你寫的是什麼 。

連"權利"與"權力"都搞不懂、分不清的人,喊"濫權"喊得再滿天響,也改變不了你不懂的事實。
你自己的邏輯:有車干擾到我,我檢舉,是私怨,是負面動機,所以檢舉就是濫權

我告訴你:我檢舉兩次,兩次都不是被干擾,而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

結果你說:這不是維護交通秩序,這是私怨

好好笑,都是你認定


檢舉魔人濫權我有定義阿,裝傻嗎?不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的檢舉,就是濫權,你說檢舉兩次,都不是被干擾,你真有那麼偉大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放屁!眼紅 不爽 沒規定一定要被干擾吧?

你完全沒有辦法舉證全台440萬張檢舉罰單,全部都是私怨,
我本人,很明確告訴你,我檢舉不是私怨
結果你認為,我就是私怨,連本人直接告訴你,你沒資格為我立言
我現在知道了,跟你要證據完全浪費時間
你所謂證據就是,你心裡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
124樓下面的留言,
網友BlueSky5230說他檢舉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欸
我猜你也會說:才怪,那是私怨
算了吧,你根本就不在乎證據,你只是理盲,
而且你自大到,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別人發言,
你反對檢舉人制度,反對的理由全是莫名其妙的歪理
結果所有你認為法律不該存在的東西,全部都存在,
你真可悲,完全沒發現自己的無賴思考根本不符合社會現實,睡吧你,我看你就別醒了


我為啥要從 440萬張罰單找證據,01 這串文就有好幾個證據,440萬張罰單是你提的,多少張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你找證據給我阿,如果 440萬張罰單你都找不到,你憑啥要我找?
124樓 BlueSky5230 講的是干擾到他了才檢舉阿,你國文很差嗎?應該是127樓吧,但也講是為了保障我的家人生命健康,同一樓 124樓下方留言 "小鳥就依人" 明確表明 我不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是因為對方妨礙到我,馬上又一個證據,法律保障的是每個人,怎可以個人因素執法?440萬張罰單你慢慢找

你現在是在說我是偽裝正義,還是說我是偽君子阿??
你想嘗嘗看法律的運作嗎?
歡迎你具體說明你是甚麼原因認為:
我明確告訴你我是為了維護交通,而你卻認為我是偽裝正義是偽君子


檢舉魔人檢舉不是為了要維護交通秩序,你秀的那張圖講的是檢舉魔人,你得先承認是檢舉魔人,還要證明不是因為 不爽 眼紅才檢舉的才行,法律的運作?我是不是因該表現很怕的樣子?哈哈哈!

全台有440萬張檢舉罰單,你把一個例子拿出來就代表所有人,你好搞笑
唷對了,你的證據,跳出來要你閉嘴不要再替他發言了,你有看到嗎!哈哈哈


440萬張罰單,多少張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你找證據給我阿,如果 440萬張罰單你都找不到,你憑啥要我找?

你提的那是證據哦,你的證據跳出來要你閉嘴了欸
你要不要再提新的證據阿,哈哈哈


124樓下方留言有證據就行,若要講別的那是他的事

基本上沒常識的是你,
法律的基本原則很明確,不過有人中文閱讀能力很差,看不懂六法全書
他唯一的說法就是:把自己不懂的東西,說成別人沒資格懂
你不只沒常識,你簡直就是個法盲


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怎可僭越?沒資格卻講的口沫橫飛,彷彿你就是法官,自嗨被打臉說我沒常識,你不搞笑嗎?

笑死人,自己講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言論,結果被打臉了
現在縮回去,挑了一段最短最安全的文句,來說自己的本來的說法就是這樣
你已經輸了一蹋糊塗了,你確定還要繼續發言丟自己的臉嗎


那一個交警執法不是在維護交通秩序?很莫名其妙嗎?你向我挑戰不是要我改變態度?我改變了嗎,你的目的沒達成誰輸?

看不懂中文?
我講的約束,是指無權反對執法單位嗎??
哈哈哈,我非常確定你的理解能力糟糕透頂,建議你回頭從看


沒有法律約束檢舉人?無權反對執法單位就是約束嗎?這回應沒問題阿?你要反駁把問題挑出來呀,挑不出問題是說明我講的很正確?

不是!
檢舉人制度是為了彌補執法覆蓋面的不足
少拿你自己個人的認定來論法!


124樓已有證據,01只要是有人說出檢舉原因,都沒離開私人恩怨,所以檢舉人制度是讓人發洩欲望的制度,沒問題阿

有限制了,拿偽證亂檢舉不只有罰則,背負的還是刑事責任,會留案底的
講過很多次了,可見你的理解能力有多糟糕

前面你自己說所謂約束是要限制惡意檢舉
後面自己又說:何謂惡意檢舉,你說的不算
前面講的理直氣裝,後面縮回去,
你的程度有多低,大家都看到了

前面已經講過很多次:檢舉制度在設計上,先天就已經排除了任何惡意檢舉的可能

你要嘛看不懂,
要嘛就是陷在你自己的破爛思維裡,拒絕承認,
你不承認沒關係,法律不是站在你這邊,檢舉人制度到目前為止,
運作得很良好,不存在惡意檢舉的現象
嘔嗎,很遺憾啊,世界運作跟你想的不一樣啊


檢舉人制度不是新的制度但可以改善阿,約束是要限制個人檢舉行為,惡意檢舉也是限制其中一項,某篇我有講哪些行為要被約束,細節由專家制定,我說的你說的都不算
檢舉制度在設計上,先天就已經排除了任何惡意檢舉?真搞笑!排除惡意檢舉 那私人恩怨要不要排除?惡意檢舉新聞有報導,整條巷子被檢舉違停,最後怕了用布遮車牌,哪有排除惡意檢舉?

哀,真是可憐
看看你說的話,語無倫次成甚麼樣子
檢舉人送件後,在案件跑完程序前,在法律上都是沒有違規的
若交通大隊看完事證後,確認違規事實明確,執法單位就逕行舉發,反之則不予舉發

你說看看,需要提供證據(照片、影片)、實名、聯絡方式
要怎麼產生「不管有沒違規就送件」就送件的情況?
你自己想了一個不存在的情境,來為自己的論點辯護,你真的非常可悲

算了,我預測,你接下來一定會用: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例子
來舉證甚麼叫做「不管有沒有違規就檢舉送件」,
不過呢,我這裡先清楚告訴你
你到目前為止所舉的一切例子,全都是違規,
所以並不存在你口中的「不管有沒有違規就檢舉送件」的狀況

你大概也不知道,如果有個人在路上隨便錄一段明顯正常行駛的影片,或拍一張看不出任何違規事實的照片,
然後就拿去檢舉說某人違規,他會發生甚麼事?呵呵


檢舉人送件違啥規阿?交通大隊收到檢舉文件,如何知道違規人是在可被原諒範圍內?別叫人跑行政救濟或申訴,違規者的確違規,可視情節不執法,不執行法律,不是只有交通違規,台北市頂樓加蓋,84年前蓋的不拆,沒使照建照頂樓加蓋違法是確定的,卻可以不執行

我沒解釋任何法律,你只是看不懂
法官的工作也不是解釋基本的法律定義,再次證明你連法官是幹嘛都不知道,你根本就是法盲
大法官會解釋抽象的憲法
而行政法、民法、刑法這種以具體條文去具體化抽象的憲法的法律,
早就已經有非常明確的定義,根本不需要法官做出解釋
你硬要說我有哪句話算是在解釋法律,
我也只能說,到目前為止我所做的事情,用舉例來形容就是:把文言文翻成白話文,內容根本沒變,不涉及「解釋」
你看不懂只說明自己的程度水平不行,不要硬辯,只會丟自己的臉


法律條文沒人解釋,罪犯如何知道是啥行為違法,念條文?那法律系可以廢了,都白話文看得懂,你不是在解釋交通法規是行政法?那金融法咧 銀行法 跟騷法 ...提到警察你就講刑法跟行政法不同等等,沒解釋?睜眼說瞎話,文言文翻成白話文就是在解釋,法官也是用白話文解釋法條

原來你搞不清楚我146樓說的特例,
指的是你拿出來的「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例子,你中文真的非常爛
440萬張檢舉罰單,請問你上面兩個例子占多少比例阿??回答阿
還是你連「特例」是甚麼意思都要去查字典!


你也有講 440萬張罰單只有 1% 算特例,你講的阿!那你找出 1% 來證明呀?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也可以是特例,但更多的是講人權,少數人可犧牲那犧牲你的阿

救護車撞死人也是要負刑責的,你不知道嗎
我沒主張救護車有可能增加用路人的風險,所以應該廢除,
但你主張,因為有人老盆臨盆,開車超速闖紅燈,不該被罰,所以檢舉人制度應該廢除

你看看你的邏輯有多爛
第一:只要不是公家的任務車,其他用路人就沒有讓路的義務
第二:你開私家車闖紅燈、超速,不管你自己覺得你的理由有多正當,你都是違規了,就算在交通法規上體諒你不罰你(只是沒罰你,但不是在說你沒違規),如果你撞到人,你要面對的是民事和刑事責任,你猜看看家屬有沒有可能,或有沒有義務放過你?
第三:你舉的這種例子,在全台每年的交通違規案件中佔幾成?我一直在等你回答,你一直在迴避!

146樓早就給你數字,
很明確地告訴你,台灣的交通違規樣態中,大宗樣態是甚麼?警察執法的樣態又是甚麼?
你是看不懂中文,還是看不懂阿拉伯數字?

我用很具體的數字、然後又從法制層面,
很清晰的說明,你舉出的例子背後的疑慮,在檢舉人制度中根本不存在
若檢舉人制度存在這種誤殺忠良的狀況,所以不該存在,
那交警執法時,會有一半以上的實務狀況也不該存在,所有測速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都可以廢了!
何況,這根本不算忠良,你都超速闖紅燈了,你算甚麼忠良
你長輩行動不便,你就能違停?誰給你這種權力的?


救護車撞死人一般車也一樣會阿,沒再跟你講要不要負刑責?一般車會發生的事救護車也一樣會發生,同樣都是救人,只不過救護車是公器有特權,只要是救人我管你是啥車,黃金救援時間不容你拖延
1.用路人沒有讓路是不知道你在救人
2.為了救人我管你有沒違規,一般車會撞人救護車一樣會撞人,只要是救人沒有分你是啥車
3.全台每年的交通違規案件中佔幾成,反過來問你非特例佔幾成?你能證明我保證給你答案
在檢舉人制度中根本不存在,不代表沒有!快遞 貨運 違停送貨哪天沒有?檢舉魔人沒撿舉過?
交警執法、測速照相、科技執法,這幾種哪種執法會因為私人恩原執法?執法必須公平公正,不允許個人因素私人原因執法
人權給我在長輩行動不便下能違停的權力

你一開始滿世界說,檢舉人是濫權
我糾正你:檢舉人沒有權,要怎麼濫權
你124樓解釋你認為人民會濫權的理由,是因為人民無法「公平執法」
我沒誣賴你,圖在這邊


檢舉就是權力阿,私人擅闖我的土地,把他趕走就是我的權力阿,檢舉 趕走擅闖者是法律給予的權力,你糾正了啥東西阿?

我很明確的告訴你:人民哪來的執法權?
你明顯根本就是在詭辯,在為你自己討厭檢舉人的嘴臉找理由合理化,

我126樓很清楚的糾正你:
人民可以「執法」????你在開甚麼玩笑!
舉發的「權力」是執法單位,不要搞錯對象了

民眾只是把證據送給警察而已,送了還不見得就會舉發,
你覺得檢舉是「權力」???你要不要查查字典,「權力」兩個字是甚麼意思

順便告訴你,檢舉人制度不是只有交通違規類別的法條有
其他很多關於環保、政風、治安、金融..等等涵蓋國家社會範圍的法條,都有檢舉人制度
所以你認為所有法條的檢舉人制度,檢舉人都是為了報私怨才檢舉??

「檢舉人制度」從來就只是一種管道,而不是執法終點
只是交通違規離你我生活很近,讓有些慣性違規仔特別容易受影響,
就認為檢舉人制度有「執法認定」的性質了,也太搞笑了!

上面是我的原文,一個字沒改

結果你127樓說甚麼:


執法權可分為公權力執法 人民執法,講執法只是為了方便解釋的統稱,人民抓小偷也是執法,警察可以抓小偷 人民就不能抓了嗎?人民為啥可以抓小偷,法律表明人人都可抓罪犯,抓罪犯不是執法那是什麼怎麼解釋,你要是不喜歡執法用詞,我可以改你喜歡的用詞阿,我在講檢舉魔人濫權,啥執法權我不在意阿,你跟我講執法全沒意義阿

你只是把你原本的話換個方式重說一次而已,
錯的地方還是錯,觀念偏差的地方還是偏差,只是多了很多狡辯的字眼而已
你依然堅持:人民有「執法」的權力
而且,你進一步詭辯說:【有公權力的警察抓到犯罪,一樣要法官審理,跟檢舉人送件給交通大隊等候舉發結果一樣。因為警察有公權力,且抓到罪犯的步驟跟檢舉人送件的步驟一樣,所以引伸出「人民檢舉就是權力」】
你這個邏輯真的徹底崩壞,徹底的張冠李戴,扯底的胡說八道

所以我很清楚告訴你,這樓討論的是交通法規,交通法規是行政法,
行政罰不需要送到法官那邊審理,執法單位有權力舉發
民眾沒有任何權利,沒有權力就沒有濫權問題
我徹底斷掉了你妄想串起來的邏輯鍊,

先拿出需要法官審理性質的其他法律,來對比交通法規做不當類比的人是你,
現在你又忽然同意我說:交警舉發不需要法院審理
好好笑,你一而再再而三地用自己的邏輯打臉自己,
請問:法律需要你同意嗎?你誰啊!!


我講警察抓罪犯與檢舉流程,沒再跟你講啥行政法?法律你我根本就沒資格解釋,你口沫橫飛解釋個半天,到底是啥原因你會認為,我會理你解釋的法律?

你可千萬不要說「檢舉人全都是因為私人恩怨才檢舉」不是你的認知
你就連我本人告訴你我不是出於私怨而檢舉,你都說我是偽君子,言下之意是你認為我出於私怨而檢舉,但是我不承認

我扭曲你了嗎?笑死人,你的觀認知就是這樣啊

最好笑的是,同一樓你接下來的發言

我在01看到的檢舉人都是私心沒一例外,當然故意裝作沒私心例外,因不爽 眼紅而檢舉,都不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你先證明不是因為不爽 眼紅而檢舉,你有沒私怨檢舉誰知道?偽裝也是檢舉魔人的強項

你指檢舉魔人是指以私人恩怨 不爽 眼紅等等舉發交通違規,就會變你定義成檢舉魔人
就你這個文字結構,換句話說,你自己也同意:「有不是出於私怨以外的檢舉狀況」
可是呢,你又認為,所有自稱是維護交通的檢舉,都是騙人,
話都隨你說,隨你掰,再說別人扭曲你,而你卻從來無法拿出「檢舉人全部都是出於私怨才檢舉的證據」,
喔對不起,你有拿出證據,你拿出來的證據就是某人說了他不是,所以他代表全體,哈哈哈哈!!!

你這種人心理問題很奇怪,
討厭檢舉人制度,但又不願意承認自己是為反對而反對,
因為從整體社會面上的呈現來看,交通檢舉制度明顯就是有其他積極正面的面向,
你們這種人,一方面耍賴的拒絕承認檢舉人制度有正面的面向,一方面又怕別人指責自己以偏概全
但偏偏你也只能拿出少數檢舉魔人的負面行為來代表全體檢舉人,那你反對的理由也只能是「以偏概全」了

而有些人,又喜歡拿甚麼「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這種極少見的例子,
來試圖舉證檢舉人制度是個禍害,來反對檢舉人制度正面積極的意義
偏偏他根本無法舉出證據,證明這樣的例子比例到底有多高?
而從法律設計面上、實際執行面上,都已經證明這種「誤殺忠良」的狀況,跟檢舉人制度完全沒關係,
甚至在警察執法面上,也根本不存在甚麼「有違規,但不應該罰」的狀況

這種人的理由很簡單:用「道德綁架」來放大歌頌警察執法「情理法」,
藉此來貶低完全實質不相關的檢舉人指度
而這種抹黑邏輯被我戳破之後,他剩下的也只能是狡辯,然後耍無賴的說自己的意思被扭曲了

我在01看到的檢舉魔人都是因私人恩怨檢舉的,這都是事實阿,證據也有給阿,我沒同意的事,老喜歡玩文字遊戲擴大解釋,檢舉魔人濫權我就是這態度
老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 就算是極少的例子,也不該被犧牲,不然犧牲你的,如何?
我看到的檢舉人制度是讓人發洩私慾的管道,沒有啥正面積極的意義,檢舉人制度當然跟誤殺忠良的狀況有關係,因立法不完善,交警攔撿會問原因,檢舉魔人不會問原因,所以誤殺忠良
老婆臨盆交警鳴笛開道,老公超速就是違規,沒開單當然存在有違規,但不應該罰的狀況
警察執法有公權力背書,執法一切公平公正,檢舉魔人濫權只憑私人恩怨檢舉,檢舉人指度必須要有約束力才完美

你在講啥?
為什麼我在146樓解釋得如此清楚,
結果你又只是把你對法律的誤解,換個方式在講一遍
你的理解能力如果這麼糟糕,你到底憑啥認為你自己能參與這種討論阿


不懂?檢舉人沒權力開罰單 警察抓到罪犯也沒權力定罪,講的是流程阿,我不會理你啥法律解釋,都講了很多次你沒資格

人民檢舉有約束力,結束
是你覺得沒有,那是你沒常識!


請列出人民檢舉的罰則?

是你誤認為沒有約束,配套需不需要,當然輪不到你這個連法條都不會看的人來嘴
你連法都看不懂了,你提配套?你配嗎!

沒資格解釋法律,講我連法條都不會看,你就沒資格,我為啥要看你解釋的法律
人民檢舉有約束?在那呢?我看不到阿!

有訓練有證照的那種人,我國有一種職業叫做警察,
你真的搞得清楚甚麼叫做「檢舉」嗎,真的越講越離譜了欸
考過駕照嗎?有考過你就知道甚麼甚麼符合違規要件,你要訓練啥?
訓練檢舉人判斷誰老婆開三指哦,哈哈哈,真的太搞笑了


義交有經過教育訓練阿,檢舉制度也可以有阿,你開示語無倫次了嗎?

不存在這種現象,已經打你臉n次了,你要是喜歡,我就繼續打

檢舉人制度的設計機制上,先天就已經排除濫用的可能
檢舉需要提供證據、需要提供真實姓名、需要提供聯繫方式,
檢舉制度不能報假案、不能偽造證據、必須要提供實名資料,敢亂搞就有「刑法」來處罰檢舉人,
真實發生的違規事件,並且付有有證據才能檢舉
能舉發表示證據明確,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就不是濫用


我有提出證據阿,01 檢舉人講述檢舉原因很多阿,檢舉人制度是讓個人發洩私慾的管道,都能舉證,講有排除濫用,根本就胡說八道,提供真實姓名並不能杜絕,因私人恩怨檢舉的情況,檢舉人當然會提供影片證據,沒法證明不會因私人恩怨檢舉,有證據只是證明違規,沒法證明是否可在原諒範圍內

你當然不用管阿,你甚至認為人家是在「解讀」欸!!
以你的程度水平,你連看懂法律條文都很勉強了,何況是真的知道法律的運作原則和定義,
不怪你,旁邊玩沙去吧,你不適合參與這種討論


看法律條文也只是看,但沒資格對任何人解釋法律,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這是常識,你連這點都不懂,還想批評別人運作原則和定義,你要臉不

一直跳針,好好笑
你的強遍邏輯很單純:就是違規應該要被原諒
然後把警察不是所有違規都舉發,引申成因為不舉發,所以原諒某些違規是正確的!

你這種法盲邏輯,我在146樓,解釋得很清楚,我就不浪費時間了
反正你也看不懂,所以也不是給你看的


在某種情況下原諒違規者是人權,如老婆臨盆,我沒認為所有違規都該被原諒,你講得很模糊,交警攔撿彈性執法是視情況執法,原諒某些違規是正確的應該改成符合人權

要點臉好嗎!
甚麼時候「違規仔妨礙他人用路權益」變成理所當然
檢舉人檢舉違規,變成檢舉人「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身上」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講甚麼嗎!!
是違規仔把自己的貪圖方便,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我知道你接下來一定會說,
你指的是「檢舉魔人」的私怨檢舉,不是指所有檢舉,
但問你到底檢舉魔人有多少?你說全部都是私怨,無一例外!
那是不是表示所有違規,不管在惡劣都不能檢舉?
你一定會說不是,但檢舉魔人的檢舉一定是動機惡劣的,所以不能檢舉
但問你到底檢舉魔人有多少?你說全部都是私怨,無一例外!
那是不是表示所有違規,不管在惡劣都不能檢舉?
.....................
你在矛盾的邏輯裡無限跳針,自己都沒發現


因檢舉魔人高興想怎麼檢舉就怎麼檢舉,這是倒行逆施,法律沒公平正義可言,人性貪心自私只在意利益,法律是國家維護秩序的公器,怎能拿來讓個人把玩,檢舉魔人因私怨檢舉,是我在 01 實際看到的,你能說我亂掰嗎?別拿你我都沒法證明的數據來講,因為我會反過來套用在你身上要你證明,檢舉魔人有多少?在 01 看到的就是我能提出的證明

百分之90的違停罰單,車主都都不在現場,所以是不是大多數違停警察都不能檢舉?
你還沒發現自己舉的例子根本不符合實際執法狀況嗎!
憑甚麼我一定要就少數的例子去討論,而不是針對最大宗的執法狀況去討論!
不要跟我要數字,146樓有!

甚麼叫做「警察不知者無罪」???
你有沒有搞清楚自己講甚麼阿
警察針對違規事件執法,沒問到你違規的原因,警察還有罪了勒!!
我的天啊,你到底哪間學校畢業的?你的邏輯和法治觀念怎麼可以比我念國小的小姪子還爛啊


交警巡檢抓違停車主不在場,但交警攔撿交警是在現場的阿,交警巡檢抓違停開單很正常阿,我的講法都是交警攔撿可講原因,你想證明交警有不在場的情況,我沒表示過不在場交警巡檢不抓違停阿,法律得公平公正,就算是個案也要在人權保障下公平公正,犧牲少數人那怎麼不犧牲你咧

我也提出我的證據了,你沒有瞎,你自己拒絕承認

你提出啥證據了?又證明了啥?

你的邏輯太糟糕了,我連笑你的覺得累了

第一,你憑哪點去認定檢舉是私人恩怨?440萬檢舉人親口告訴你的?
第二,違規損害到的是「公共大眾」,你憑甚麼硬把損害公眾的事件硬凹成私人恩怨


1.憑 01 網友講述的檢舉原因,440萬其中 1% 是特例 是你講的,而且我講的好像不是 440萬
2.因為法律不是讓你可以把玩的,我沒反對違規不能檢舉,但我反對濫權

我是不是真君子不知道,但你肯定是真小人
你懷疑一個人講的話,而且質疑的原因完全沒有根據,
你甚至沒辦法舉證別人講的話的真實性,就直接說人家臉皮厚,
你確實是真小人,你的一切認定都是你的自我想像,而且你在人家頭上扣帽,還不准人家不戴!


我是根據人性貪心自私只為私利,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超商違停圖個方便人之常情來判斷,怎會沒根據?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講甚麼嗎?
所以違停一下,不是違規?你稱它叫做「違停欸」,全稱叫做「違規停車」欸
你都在超商違規停車了,然後你在那邊說,不代表你會違規??
你的邏輯到底誰教的??


打字用詞對方知道意思就行,簡化用字你看得懂就行,我看得懂有計較你怎麼用詞嗎?我是我邏輯是根據人性貪心自私只為私利

基本上,一個人詞窮了,就會拿出毫不相關的說才來拼湊自己空洞的說詞,
你示範得很好~~~


你說個案可被犧牲阿,那犧牲你的阿?憑啥由你決定犧牲誰?那不相關呢?

你講的就是不對的,不管你自己心裡怎麼想,法律都不會照著你想要的樣子來設計
你違規,就不是無端被檢舉!
不要拿告訴這種跟違規檢舉不相關的事情來試圖不當類比
這種招數都被我拆穿幾次了,你還在用,用不膩阿


我管你怎麼認為我講的對不對,我的價值觀跟原則,你說服不了我改變態度,我講的違規情況都名符其實經得起考驗

典型的台灣鯛民心態
憑啥不能不檢舉?
因為你違犯了行政法要求你盡到的義務,並起損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放大了其他用路人的風險,
你還真有臉說,憑啥不能不檢舉


為了救人我管你有沒損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只要是救人不管啥車都是救護車

你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嗎
你違規,攔你下來就是準備要開你單了,不然你以為是甚麼?
警察會沒事整天把沒違規的用路人攔下來,只為了提醒他要遵守交通規則哦~~


我的天啊,這麼奇葩的言論,我已經好幾年沒在01上看過了


開你單是要你牢記遵守駕駛秩序,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為了要罰你,目的都是要你遵守社會秩序,交警勸導用路人誰規定得開單才能攔下?

舉例的是你,要你舉證,你就說不重要了?
我看你還是閉嘴好了,別再給你自己丟臉了


把你我都沒法證明的數據拿來講,能證明什麼?我舉的例都在 01 看到的阿,都能提出證據阿

不要張冠李戴,你拿「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不常見的例子來舉例,是我說你道德綁架的理由,
共產黨不是,何況就算是共產黨,大概也沒比你這種自我認知超越一切的人還惡劣


我拿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舉例,你害怕嗎?沒有誰的人權可由你決定是否犧牲,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是我道德綁架?那你的認為不甘我事,共產黨可以犧牲人民,我連個案都認為不該被犧牲,是自我認知,我比共產黨還惡劣?抹黑嗎?

行政救濟是行政救濟,你被開罰單之後才有

被鄰居告上法院,那不叫行政救濟,那是民事法庭,不要在混為一談了好嗎,法盲

你中文太爛,沒有權力的族群,當然無法濫權,結束!


我說行政救濟不是被開罰單之後才有的嗎?被鄰居告上法院有規定一定是民事?盜竊也是民事?可不可以誣陷你偷竊呢?檢舉也是權力非你所說的無法濫權

剛好相反,
第一,沒有濫權
第二,違規仔比願意花時間檢舉的人多


不知你在講啥?
檢舉魔人濫權,是因為私人恩怨檢舉

你拿自己的邏輯在反對你自己欸
車主在現場才能問原因,是不是你說的?一定要問原因才能開單,是不是你說的?
測速照相能不能問原因?不能問是不是可以廢了?
測速照相照到你超速,到底能不能罰?回答阿!

你把拿來執法的工具,當成是要求人民自動自發守法的手段欸,
我的天啊,這種邏輯真的是...


我說車主在現場才能問原因,你擴大解釋 講成一定要問原因才能開單,而且我講的是警察非車主
交警攔撿 測速照相 科技執法 那一個會因個人因素私人恩怨開你罰單?檢舉魔人是因私人恩怨,我高興檢舉你就檢舉你,在法律前哪有公平公正可言
安排 測速照相 科技執法,是要你遵守秩序都附帶約束力,人民自動自發守法不好嗎?

這段你完全就是沒辦法反駁後,顧左右而言他了


哈!少找藉口

講過很多次,沒有私人恩怨,沒有濫權
你違規,那叫做違反公眾利益,破壞你該遵守的法律義務


我有證據你沒有,而且是從來沒提出過證據,檢舉魔人濫權是因為私人恩怨檢舉,我可是有根據的

不需要知道,也沒辦法讓檢舉人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就是檢舉魔人不知道違規的原因,才有不該被開單的情況下處罰違規者,我不爽檢舉你就是在玩阿

車主在現場才能問原因,是不是你說的?一定要問原因才能開單,是不是你說的?
違規停車是不是違規?警察在現場,車主不在,到底能不能開單?回答阿!


我說車主在現場才能問原因,你擴大解釋 講成一定要問原因才能開單,交警巡檢違停開單很正常阿,交警攔撿交警在現場車主當然也會在,而且我都以交警攔撿來說明,你想要對比交警巡檢與檢舉魔人剪片送件嗎,那我就要問了,交警巡檢會因為我高不高興而開單嗎?我講檢舉魔人檢舉,都是因私人恩怨檢舉,就當檢舉魔人也巡檢,就不會因為私人恩怨檢舉?

沒資格的是你


我沒解釋法律阿,而且我早就說過我沒資格解釋法律,你健忘嗎?

行政罰就是為了罰你、為了罰你、為了罰你

有義務才有罰則,是行政法的開篇基本核心


處罰是為了要你遵守秩序,不是為了處罰你,不是為了處罰你,不是為了處罰你

說的真好,
請問你違規,侵犯到廣大用路人的權利,憑甚麼其他用路人要被你踐踏?


個案可以犧牲是你講的,少偷換概念,犧牲你的人權好不好,憑啥由你決定?

當然沒有關係,你的邏輯太爛,我不想聽你解釋


哈!老婆臨盆生孩子是人權,老公超速原因與老婆臨盆連帶關係,可以被犧牲?為啥沒關係?

少在那邊說「大家認同的」行為來為自己辯護,這邊只有「你認同的行為」,根本沒有人認同你
而我非常肯定,01上至少90%以上的人不認同你的言論,敢不敢跟我賭?


載行動不便得長輩違停,誰不認同可被原諒?大多數人認同的普世價值,是我說的算嗎?我從來不打賭的,要不要認同我的論述,那是你的事,反對檢舉魔人的行為有一大票,別睜眼說瞎話

146樓回答過了,你直接無視只是說明你的理解能力太差
你猜猜,如果你開快車救人,撞到人,人家會不會原諒你?回答阿


我為啥要管被撞家屬要不要原諒?我的親人正在危急中,我還要管家屬會不會原諒?那就不要救了嗎?本末倒置你還有人性嗎?

這段也是,你完全就是沒辦法反駁後,顧左右而言他了

法律是為人權服務??哈哈哈哈,你可以翻翻行政法、刑法、民法概論,
第一章緒論,先讀讀,看看人家怎麼寫「為什麼要有法律」

交通法規是行政罰,幾乎沒有量刑問題,結束!
不要在耍無賴了,任憑你拿甚麼法來類比就好,行政罰就是這樣,你瞎掰硬凹也沒用

為了1%得方便,卻要其他99%的其他人來承擔風險,犧牲了99%人,你有臉跟我談人權!笑死人!


連解釋法律是法官工作的基本常識都不懂,你啥資格評價別人?我管你交通法規是不是行政法,交通事故責任比率,誰責任大誰責任小,不就是在量刑嗎?誰是轉彎車誰是直行車?酒駕也有分酒精濃度,不也是量刑嗎?講幾乎沒有量刑問題,前面你好像不是這樣講的吧?1% 可犧牲?那犧牲你的阿,憑啥由你決定?

我沒有在說服你,再次強調,我是在輾壓你


我頭好壯壯活蹦亂跳,說輾壓我?自嗨嗎?那我說你早就被我按在地上摩擦,如何?

沒有人被犧牲?你瞎了嗎
問你第三遍,你闖紅燈、超速,撞到人,你負責嗎?
誰告你這邊可用「人權」兩個字來說明的?
法律賦予你可以「超速違規」的權力?
沒交警幫你開道時,撞到車﹐撞到人,你負責嗎?

交警鳴笛的問題,126樓已經說明過了

你講 1% 可以被犧牲阿?誰瞎?你建忘了嗎?
救護車一樣會有 闖紅燈、超速,撞到人 的風險,只要是救人我管你是啥車都是救護車
老婆臨盆生孩子就是人權 載行動不便的長輩去醫院 看病就是人權
法律沒有賦予我可以「超速違規」但載臨盆老婆就可以超速,
救護車一樣有撞到車﹐撞到人,為了救人我管你要不要我負責

這問題早就回答過了,說明你完全不懂法律
肇事當事人各自的肇責占比問題,這他x的是民事求償時的判賠依據,你到底要跳針幾次!!
你連「量刑」兩個字都得查字典才知道是甚麼意思是嗎

交通事故,只有部分肇事原因是違犯交通規則,用交通法規來處理,
且,只要是事故,幾乎100%同時涉及民法,如果有人受傷,那就同時又涉及刑法,
違規則是行政罰,沒有量刑問題、沒有量刑問題、沒有量刑問題

我真的不知道,你一個法盲到底憑甚麼認為自己可以參與這種討論


不懂法律的是你,更別說解釋法律是法官工作的基本常識都不懂,光這點你沒資格批評
民事沒法規只有罰則,交通事故 酒駕 沒有判決出來,怎麼界定誰該賠償多少,判決就有量刑 酒駕也有酒精濃度規定也有可能被關阿,怎麼不是量刑?

你要這樣做可以,責任你得擔
但你卻認為「你完全一點點責任都沒有」
你這種人,跟我談人權,真是笑話!


為救人我管你責任怎麼扛,老婆臨盆生孩子就是人權 載行動不便的長輩去醫院 看病就是人權,救人就是責任怎麼沒責任法,對別人沒責任,對自己就不是責任?這啥邏輯阿?

當然,你一項只會閃躲真正的核心問題,
我以為你只是不敢回答,我現在知道你是學識能力有限,根本看不到核心問題

例子你舉的,任憑你舉在多個例子來詭辯,
也改變不了核心問題:你明明有選擇付犯法的機會,而你不選,一但出了事,任憑你理由再了不起,你都不會沒有責任!


舉例是為了說明問題,可以改的阿,我可以改到你沒法挑出毛病,請問這有意義嗎?你的核心問題是玩文字遊戲鑽漏洞,結果都被封死真好笑,我那條不敢回答?這麼模糊我猜不到,救護車來回2趟 一般車直接去只要1趟,是誰都知道老婆臨盆開自己車快,若不是核心問題啥是核心問題?

沒有原諒問題,法律不是這樣運作的,不要再瞎掰了

警察不開你單,是用警察自己違反規定不執法換來的,你還真以為不開你單,代表你違規是對的?


載臨盆老婆超速 載行動不便的長輩去醫院 就是可被原諒?也是普世價值,交警彈性執法沒有違反工作準則,載臨盆老婆超速 不開超速罰單並鳴笛開道,證明交警可以彈性執法,我沒說違規是對的,少扣帽子

鬼扯,救護車執勤,其他用路人必須禮讓,不禮讓還得付上罰則
你私人用車,用路人哪來的義務禮讓你?

救護車執勤,所有人聽到聲音就知道要注意救護車來車方向,準備讓道了,
是救護車撞死人的風險高,還是你這台私人車輛在路上橫衝直撞撞死人的機會大?
算了,你大概也回答不來,因為

我知道你的邏輯了:只要你自己覺得你是對的,你就是最大,你做甚麼都應該被原諒


救護車執勤用路人禮讓,就不會 撞人 撞車?私人用車不禮讓我照開阿,我用私人車沒期待用路人禮讓阿,就算私人車輛撞死人機會大,那又怎樣?我救人為啥要管風險大不大?

你這段下限秀的也夠多了,還好我在放假,當點樂子耍也不錯


誰秀下限?我解釋檢舉魔人濫權,你東扯西扯到處扯,沒本事推翻我的論述或主張,我逗逗你也是樂趣
mtsui wrote:
我沒那個能力和時間像J(恕刪)


權利與權力是你講的,我分得很清楚,你說跟邏輯有啥關係,是你本身理解能力有問題,上篇寫的清清楚楚,不懂就問呀,濫權=濫用權力,我也有寫了一篇解釋,你有本事推翻阿,認知和價值觀不是按你認為的行為標準,檢舉魔人濫權是不爭的事實,老子有空看到就罵,怎麼樣呢?
annaleeleee wrote:
RTRT對啦 我被檢...(恕刪)
這是劣法,愚蠢的人才會檢舉,祝檢舉人惡病纏身。
ryan00014875
聰明的人才會違規,祝違規仔一夜好眠,一眠不起[笑到噴淚]
只有警方取締,執行公權力才叫「維護交通秩序」

其他民眾檢舉、報案、抓耙仔,通通都叫「私怨」。選我正解,不用再往臉上貼精了~

檢舉沒那麼高尚

只不過是實行法律給予民眾的權利罷了

反正大家都國王下山來點名,看誰倒楣囉~

我現在偶爾也會送單,打不過就加入~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simonni
交通法規就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定的規則,檢舉魔人不依交通法規檢舉?不爽檢舉違規是人性可以理解,但把交通法規拿來把玩,當成個人榮譽秀戰績,就很可惡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濫權我有定義(恕刪)


基本上,你這篇是通篇廢話,毫無邏輯,充分顯示你是個自我中心的法盲,
不值得浪費時間去跟你爭辯,

下面的內容,不是為了要說服你(我說過,我是從學識上和邏輯全面性輾壓你),
我完全是在嘲笑你,順便寫給其他「有道德良知」的人看

你非常喜歡拿只有法官有權解釋來說嘴,
但從頭到尾,只有你在用你自己個人的想法在解釋法律
動不動把抽象得人權概念放嘴上,但我肯定你根本連憲法上如何解釋人權的文字都沒看過,
無妨,把這種看起來很正義的概念放嘴邊,實際上整個思考都是自我中心,
已經充分的證明你對於法治的認知只有幼稚園水平

以下,是針對行政法的部分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的文章:
行政法,通常是指國家或政府的行為。政府為了治理國家,必須制定各種不同行政法作為規範人民生活的工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依各種行政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行政罰法」是所有可以對人民實施行政處罰法律的總則,也有人譽之為行政法中的「憲法」


【中華民國行政罰第一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盲,看懂了沒有!交通罰則,從頭到尾就不是像你說得這樣:交通罰則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約束民眾車輛行駛規則,就不是為了要處罰你

行政罰具有制裁性,所以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

交通罰則的目的很清楚:就是拿來處罰不遵守義務的人

我有在解釋法律嗎?你該不會連「解釋」是甚麼意思都得去翻字典吧?

你單方面把交通罰則這種制裁性的法,降低成為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所作的「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就可以把違反交通法規變得沒甚麼大不了的事情,可罰可不罰嗎?天真阿,到底是誰在亂解釋法律阿!!


現在來說「道交法檢舉制度」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看清楚了沒有,檢舉制度從頭到尾都是為了彌補執法覆蓋面的不足,
不是像你講的:檢舉制度是拿來滿足私怨的

第一:從頭到尾都沒有私怨,你違規就是侵犯其他守法的人的用路權益,你破壞該遵守的法律義務,法律就會制裁你
第二:天底下沒有哪一部法律是設計來讓民眾滿足私怨的,這從頭到尾都是你自己的想像,你真可悲!!

你很喜歡拿甚麼「長輩行動不便」、「老婆臨盆」這種具有可能可以被原諒的個案,來凸顯「法律原諒違法者」是應該的。這種道德綁架根本沒用,你只是單方面排除了「你一個人違規,其他人就被你影響」的要素,認為你如果被法律原諒了,其他人怎麼被你影響就跟你無關了,非常無賴!

但,法官顯然跟你想的不一樣
以下幾個個案,有憑有據,你張大眼睛看清楚

個案一:送女兒緊急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開車途中女兒在車內痙攣突然發作,曾男急於帶女兒就醫,但在抵達醫院前,女兒狀況稍有好轉,於是回家觀察。並附上女兒過去就醫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為證。請求撤銷罰單。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一般痙攣並非緊急危難的病症。縱使曾男因為擔心女兒或愛女心切,但曾男也承認女兒在幾分鐘之後好轉,顯然依此痙攣之情況,並非重大緊急危難之病症,曾男無從逕自為認定確有達到緊急危難之程度。另曾男也無確實證明當天真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故駁回曾男之訴。


個案二:虎頭蜂叮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被虎頭蜂螫後,欲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診途中,在水源街口見前面紅燈右轉至機車待轉區再右轉,遭到開罰,陳男主張由於擔心自己會休克,非故意違規,懇請准予免罰或罰紅燈右轉再右轉輕罰6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提出的資料難以認定他在違規當日有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醫的紀錄。況且,若陳男擔心自己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應改搭乘計程車或救護車,抑或是請親友幫忙駕車送醫。倘若陳男真的在途中休克或因違規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之車毀人傷或死亡,不得輕縱。故駁回陳男之訴。


個案三:腸胃炎超速,罰!
嘉義魏姓男子,駕駛媽媽的小客車前往彰化工作時,因罹患腸胃炎,腸胃不適急於找廁所,在高速公路狂飆173公里。魏男表示在休息站時並不想上廁所,但在行駛過程中腹部絞痛難耐,當下有考慮過在路肩解決,衡量當下無法拿三角警示牌再要走50公尺,而當時前方並無車輛,故選擇繼續開車,當下也不知道自己超速。但最後因為塞車還是大在褲子上,並附上請假一小時請他人洗車的相關資料。

由於該車輛為家中唯一車輛,媽媽需要用這輛車去照顧長期生病的外公,故魏母請求法院撤銷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的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腸胃炎而導致腹痛,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魏男可以下交流道或休息區解決,甚至當場排便,事後清理亦未嘗不可。總之,超速行駛並非「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雖然魏男的情況令人同情,但高速公路違規,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意外傷亡,故無從解免本件違規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2016年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也提供過一個個案: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看見了沒有,法官可沒你這麼濫情!
是否要罰,從來不是考量你的理由如何充分、如何情有可原
法官斟酌的要點從來都是「必要性」為主要考量

你到底有沒有「必要透過違規」來解決你的問題?
你老盆臨盆,你可叫救護車,你可以報警,顯然你根本沒有必要一定要自己開車
為何自己開車如此嚴重,因為你會讓其他用路人因為你而曝險,而多數時候你也沒有違規的「必要」!

你在那跟我扯甚麼救護車救人,你私家車也是救人,都一樣
完全法盲邏輯,法官很明白的告訴你:根本不一樣!
而且法官也很明白的告訴你:你完全有「不違法也能達成目的」的選擇,
另外,如果你因為老婆臨盆超速闖紅燈,撞到人或車,那就不是行政罰那麼簡單了!
你還得負擔刑事上的過失傷人,並且面對民事求償,你100%躲不掉刑責和賠償,

看到了嗎,拿這種少數極端個案來做道德綁架,
本質上就是掩蓋不了你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事實,你甚至可能害死人!
長輩行動不便,所以違規停車,你認為這種案例叫做無傷大雅,不該被開罰的案例,
這是我見過最自私、最沒有法治素養的說詞,聽了真讓我覺得噁心!

以下案件,都是只是紅黃線違停,甚至不是當事人,卻須負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
「最高法院88台上4360號、高院109交上易230號、雄高院111交上易2號,南高院110交上易519號判決」

你長輩行動不便,沒那麼偉大,法律沒有因為這樣就給你可以違停的權力,因為你違停,就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權益受損,針對這個理由,行政罰不只100%會開罰,刑法還要判你刑事責任!

前述這些個案,有些是被員警攔下現場舉發、有些是被執法工具拍照後舉發,
好奇怪啊,「接受過訓練」的警察和法官,還是開罰了欸,為什麼呢?

不要再天真了!交通罰則,從來就沒有「應該不應該罰」的問題,只有「要不要罰的問題」,能舉發就表示你違規事實明確,你如果理由充分去申訴,頂多就是「阻卻違法,不予裁罰」,但不是「你沒有違規」,你依然違反了你應該盡的法律義務!法官只是沒有罰你錢!

你從頭到尾就搞不清楚法律的作用關係,用自己的觀點錯誤的理解法律的運作,
妄想拿「有不應該罰的可能」來做為「檢舉人制度」不應該存在的理由,
我只能說,法盲邏輯就是如此驚人,
交通違規從頭到尾就不存在「不應該罰」的狀況!
罰則上更從頭到尾就沒考慮過「需要聽取違規理由」的設計
你要講理由,自己去跟法官說阿!!


回到最初的問題
之所以會有檢舉人制度,從1996年起至今,理由根本沒有變過
就是因為民眾法治意識薄弱(你本人就做了藐視法律的最佳示範),而執法單位無法及時反應,覆蓋度不足,所以才有檢舉制度。
另一個隱性問題是,執法單位的消極執法,也會造成民眾對於交通現狀的不滿


來看看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到底講了甚麼

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看到人家的定義了沒有!
明明是要審議「限縮」檢舉空間,但人家卻認定檢舉條例正面積極的功能,
好奇怪啊,為何真實世界裡,政府對於「檢舉條例」的看法,
不存在甚麼「檢舉人私怨才檢舉」這種負面動機,
跟你口中的「你是對的」、「大部分的人都贊同你」的說法,完全不一致欸
是你本人有問題呢?還是政府有問題呢?

當然啦,大量的檢舉確實造成的人力上的負擔,
而一些惡意的檢舉,確實也惹出民怨,所這次審議上,限縮檢舉的目標是要「防堵惡意性報復檢舉」,
既然要審,就得有基本定義,來看看官員民定義所謂「惡意性報復檢舉」是甚麼?

交通部陳文瑞司長說明(委員會紀錄322頁):「有些民眾檢舉的案件可能是比較特定性,他可能是跟拍、連續性或者是有一些惡意報復性的檢舉而產生一些民怨」

看到了嗎,修法時,針對得對象或是行為會極其明確,也就針對有特定行為的對象,
(這裡很清楚就是要處理跟拍)
而你本人認為:只要是私怨就是動機不良,就是檢舉魔人,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但人家根本就沒有這種虛無飄渺的定義,會議上清楚敘明「違規是否應被處罰,應與檢舉人之動機無關」!
有沒有覺得直接打了你的臉阿,檢舉人動機,人家認為根本不是重點好嗎!你難道能定義檢舉人的動機嗎?

為了防堵這種極為少數的惡意性檢舉,
所以才有「限制連續舉發」的條文修正

另外,因為人力不足以處理大量違規檢舉的問題
同時也修訂了:微罪不處分、部分紅黃線區域(不影響交通的路段),不開放檢舉靜態違規
但民眾依然可以通知員警來進行勸離或是舉發
部分會嚴重損害交通的違停,例如公車停靠站、路口轉彎處五公尺內..等,依然開放民眾檢舉

看清楚了嗎,人家是因為「行政資源不足以處理」,所以在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微罪不處分,
根本不是因為「檢舉條例被濫用」所以限縮檢舉!
人家根本不存在需要「問明違規原因」這種天方夜譚的執法情境,人家是直接不罰了,根本不需要問!
但「微罪不處分」的前提明確,所以絕對不可以拿來錯誤連結成「違規合理」,
你要是覺得微罪不罰=違停合理,歡迎每條路你都去停看看會不會被罰!
去試看看警察開單時會不會問你理由!

倘若「檢舉條例」真的就是如你所說的「被濫權」,為何不乾脆廢除?
理由很簡單,我再貼一次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這個理由從1996年至今,經過多次修法,依然沒變過
經過多次修法,「警力不足」、「民眾取巧違規成性」兩大問題依然沒有解決,而最後一次修法卻進一步限縮民眾檢舉的空間,是否交通部為了討好民眾而消極怠惰,這是另一個面向的問題,
但可以確定的是,就是因為「警力不足」、「民眾取巧違規成性」兩大問題,才讓檢舉條例無法退場!
警力不足有其社會整體結構性問題,這裡尚且不談
「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的問題,從你的發言,就可以清楚明瞭的看到為何違規案件年年升高,有人就是天生覺得違規沒有任何問題,你還好意思跟我舉那些聽起來很飽滿的理由,你都認為被檢舉人的利益被檢舉人侵害了,而完全不去考慮你違規侵害其他守法用路人的權益(侵害了甚麼權益?你可以往前翻法官的說法),台灣社會有你這種人存在的一天,取巧違規成性的問題就會永遠存在!

至於檢舉人有受到甚麼約束?
我真的是很懶得再談這種智障問題
從96年實施至今,修改多次檢舉條例,從匿名到實名、再到對檢舉要件的要求、再到限縮連續檢舉,從做法上就已經實質給予約束,除非是假的事證,不然你有收到罰單,就是有違規,根本沒有濫用問題!
假的事證,檢舉人要面對的是刑事審判,其他諸多無法被舉發的檢舉,並不是因為執法單位認為有惡意檢舉的成分,而是幾個事證明確性問題導致不予舉發,例如:發生時間記錯、事發點無法明確敘明、拍得不夠清楚、或是根本不熟悉交通違規需要的構成要件...等,如果是這些事證不明確的狀況,根本連舉發的空間都沒有,檢舉人甚至根本不會知道自己被檢舉,何來濫用之說!

至於你定義的濫用,就是屁話而已
不論是法官、官員、法律、執法單位,根本就沒有哪一個環節會認為:檢舉人動機是需要考量的要點
更沒有哪個執法單位會認為:只要非關維護交通的檢舉,就是動機不良,就是私怨

再貼一次: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現實根本沒站在你這邊欸,你怎麼好意思說「多數人認同你」?
你臉都被打爛了,還在那邊精神勝利法,也算你厲害

所謂「檢舉魔人」的定義,我已經懶得再聽你放那些屁了,
定義都是出自你自己,現實中法律和執法單位根本不會做出你那種定義
我只針對有帶腦子的來談,

根據台北市公布的民眾檢舉數據來看(2020年),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的,有160人,超過5001件的,有12人;而該年台北的民眾檢舉總數量達113萬件,年舉千件以上的檢舉人,佔台北市總比例還不到0.001,那些違規仔在路上晃著晃著,隨便就會遇到一個檢舉魔人,是業障太重嗎?

如果拿去年全台一年超過590萬件民眾檢舉數來看,平均一個駕駛人一年是檢舉0.4次,當然不是所有有駕照的駕駛人都會一起跑到街上去,我們寬鬆點,拉總駕照數1300萬的20%來當分母(夠低夠給面子了吧),攤算下來,一個駕駛人一年也就檢舉2.2次,而且還是平均攤提哦,因為有些檢舉會被集中到那些所謂檢舉魔人身上,攤下來的話,年均檢舉數會更低!

拜託有沒有哪個整天哭邀檢舉魔人太多的違規仔來說明一下:一年檢舉2.2次的人,對得起「檢舉魔人」這個稱號嗎!!


現在來談談行政救濟的問題,
不論是民眾檢舉,還是執法單位直接舉發
你不服,都可以去交通裁決所申請仲裁,仲裁不如你意,你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視裁決是否合適,再不行,你還有最後一次機會由法院自己來判


當然啦,不論你是被檢舉還是被警察直接舉發,
沒有哪一個被開罰單的人,會沒有情緒,每個被開單的都覺得自己很無辜、自己情有可原
特別是有些人,大概家裡人丁興旺,天天都老婆臨盆、或是家中風水不好,天天都長輩行動不便
只要一被開罰,明明事證明確,還是滿世界要求人家要一定體諒,不原諒就是忽視人權
而這個人還一直要我提出「這種破例子的比例」實在很低的證據
我是實在不知道這種明顯到不能在明顯的事實,為何還需要證據?

不過呢,當你申請行政救濟的時候,還是有一些法是政府體諒你,可以讓你拿去當理由的
例如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像這種情況,我完全同意,你必須要爭取你該有的權益,

只不過,在認定上,如果你的證據、急迫性都不完備,法官也有可能不予參考,
前述的幾個判例就是這樣,
每個人都覺得自己理由很充分,就能吃無敵星星,
但實際上不是每個理由都能被法官接受

既然如此,我們就來看看,像這種自以為法律應該滿足情理法,有理由就該被體諒的人,實際上到底有多少?

假設啦,你的理由真的那麼充分、那麼感人、那麼不原諒你天地不容,
那你理所當然會去做申訴阿
可實際上呢數字是怎麼樣呢

以台北市來說,109年違規入案件數,總共2,669,334件,提出申訴件數54,612,
嘿,只有2.05%的人去申訴欸
請問一下,是不是能證明:多數違規舉發都是事證明確,應該要被罰,只有極為少數的舉發可能需要斟酌原因阿?


而這5萬多件的申訴件數,實際上真正爭取到撤銷罰單的比例又多少?僅有17.31%

不會吧,法官真的這麼不近人情哦?怎麼跟你想的那種:「受過訓練的法官就該重視我的人員,不該罰我」不一樣啊???

實際上去看這些申訴案件,甚麼類型都有:
有那種覺得道路規劃有問題,所以自己違規
也有那種認為是其他用路人的問題,導致自己違規
也有那種,認為事證不夠明確,自己根本沒違規
也有那種,停在槽化線上,還去凹說自己人在車上,沒有違規
實際上,這些認為自己沒有違規,或是認為自己情有可原而去申訴的,80%真的都是自己認為法官根本不這麼看!
而真正情有可原的、成功撤銷的,實在少之又少,而裡面又多數是事證真的不夠明確才撤銷,
有沒有哪種「長輩行動不便所以違停」的申訴?沒有,只要腦袋沒壞就知道根本不可能申訴成功,所以沒有哪個人這麼無聊自己給自己找臉丟
那有沒有那種「老婆臨盆或是家人緊急送醫超速闖紅燈被拍照」的申訴?有,比例不到0.03,而且都沒成功!

再來看另一個縣市
台中110年,合計總共只有138件申訴,100件被駁回,成功撤銷比例僅有28%
其他縣市我懶得找了

看懂了嗎,為什麼我稱你舉出來那些例子叫做特例,因為比例實在有夠低,
而超過8成以上的違規,真的就是單純的違規,哪有這麼多理由!!

就算在這麼低的比例你,你硬去找一些好像很值得同情的例子來那邊跟我靠夭甚麼不著邊際的人權問題,
在現實上,多數情況下,法官考量更多的是大眾的權益,而不是你一個人的權益,所以大多數都駁回了!

看清楚了嗎!!你的法律理解,跟現實完全脫節!
你對檢舉條例的認知,更是自我到接近幼稚的地步,
與真實的立法情境背道而馳,與實際的執法狀態大相逕庭

雖然本人開車從未沒吃過罰單,可我自己也不喜歡檢舉條例,主要是因為我不太喜歡那種不夠整大光明的取證;不過我並不會「以自己的好惡,來否定一件自己不喜歡的公眾事務的價值」。我沒有甚麼正義感,所以我開車從沒檢舉過任何人,但我絕對有道德觀,至少我不會把一件明顯侵害大眾的權益的違規給合理化

我不敢說我沒有違規過,開車上路有時候一不注意跨個線就違規了,
但至少我都打請120分精神,盡可能小心路況、不要白目,所以我至今沒被檢舉過
在停車這塊,我這輩子沒有違停過,因為檢舉條例會讓我擔心,我寧願找停車場,
也不想有任何一次因為違停,心裡還要擔心被開單或被檢舉

你可以全部不相信,反正你的認知就是:老子的認知才是真理,其他人都在說謊

再次聲明,我不是要說服你,我是在輾壓你,而且是把你的臉打爛的那種!!
Jason kid wrote:
基本上,你這篇是通篇(恕刪)


我講的是廢話?你講的就是真理,真是笑掉我的大牙,自戀到不知天高地厚,人要臉樹要皮,連皮都不要了,基本上人的屬性已沒有了

從學識上和邏輯全面性輾壓我?自說自話!自己捧自己..呵呵,優點得讓別人說才行阿,你啥本事也沒有,吹牛 說大話 自以為是,把自己陷入自己講的幻覺中,彷彿好像真的發生,而且還在夢中沒醒,真輾壓我 怎麼我頭好壯壯 活蹦亂跳 啥影響的沒,也沒任何羞愧,不會感到羞恥,功力不夠少出來丟人現眼

行政法?又來了!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沒有資格解釋法律,我也一樣!把自己幻想為法官,有權力可以決定誰該被判刑,這麼想要這權力?去考法官阿不然選立委阿,律師也可解釋只是要經過法官判決,幻想是美好的,夢醒後會被現實痛揍

寫了一大串 行政法 交通法 還有案例,很抱歉 我不會理你的任何法律解釋,因為你沒資格
我只講我的 「長輩行動不便」、「老婆臨盆」,看病是人權 老婆生產是人權,少數人的人權不可因多數人的人權就可以被犧牲,你沒資格決定誰可被犧牲,不然先犧牲你的人權,如果你不願意,就沒資格批評

使用救護車從醫院到病患家在回醫院要 2趟,私人轎車直接去醫院只要 1趟,黃金救命時間不容你拖延,你對自己的親人是這態度,親人康復後你要自己對親人交待,你無權要求別人得跟你一樣的態度,私人轎車有撞到人的風險,救護車同樣也有撞到人的風險,所謂風險是機率問題是未知的,黃金救命時間怎可因不一定會發生的事而拖延?颱風天下班會因為招牌掉落砸人不回家嗎?你家房屋漏水房頂被掀怎辦?稻米含重金屬就不吃嗎?蔬菜含農藥就不吃嗎?這叫因噎廢食

檢舉人制度只是讓有心人發洩欲望的管道,沒有一個檢舉魔人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都是因為私人恩怨 如不爽 眼紅 不高興等等原因檢舉,檢舉魔人濫權惡意檢舉也新聞報導過,所謂濫權是指你濫用權力,如果你不喜歡這用詞我可以改,因為不重要,交通法規同全國法律一樣,必須公平 公正,沒有一個警察 執法人員 法官不是秉公審理,若因私人恩怨執法,公平 公正在那裡?檢舉魔人高興檢舉誰就檢舉誰 想怎樣就怎樣,交通法規可以讓有心人這樣把玩嗎?我沒反對檢舉人制度但反對濫權,檢舉人制度可以同義交一樣經過教育訓練,再出來為人民服務,無約束開放檢舉人制度,根本就是人禍,人性自私自利沒有約束,如同叢林法則適者生存,法律是要維護社會秩序,沒約束力形同虛設
simonni wrote:
.....沒有一個警察 執法人員 不是秉公審理.....(恕刪)


我笑了,秉公處理?還解釋法條內容來打自己臉?不然你來說說他解釋的內容哪一條不符那輛違停仔?
照你的說法,鴿子也是以私人恩怨在執法囉?就算違規事證明確,想舉發就舉發,不舉就不舉?

法規是啥?法官是啥?一切鴿子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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