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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肇逃判多久和肇事責任大小沒太大關係,判多久依條文,但前提是有肇事責任。
車禍事件中,接觸為很明確成為事故雙方的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
路口暫停本身就是違規,正確做法是要停在停止線之前。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至於這個事件轎車是否有責任,一般可以參考車禍鑑定報告,這不是法官出的報告。但法官也不是絕對得依報告裁判 (例:無肇責被認定有過失),但大部份都會以報告為依據。
對了,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是分雙方的責任比率的,除非完全沒責任,不然常都是9:1, 3:7, 5:5....來攤分的。(也就是說,騎士技術不好,可能佔九成責任,但汽車還是有一成,這樣還是有肇責的。)
感謝樓主於171樓指正。刑法 第 185-4 條 修正,已把"肇事"拿掉,修成''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或許,大家習慣的用詞可改成..."事故逃逸"?
也就是說,是否依刑法 第 185-4 條判刑,前提置換成是否有過失了。通常事故鑑定有責任分擔的,便會被認為是有過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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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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