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00:01 汐止新台五路2段230號重機車禍記實(已補現場手繪圖)

powerking01 wrote:
那些強調別人違規才會導致車禍 而無限上綱捍衛自己騎快車的權利的人


我也是這麼認為
但是事實沒有錯
有一才會有二
有因才有果
有先違規
車速是造成之後結果的嚴重性不一樣而已
並不是無限上綱
而是舉例
只是代表說
沒有因沒有一
絕對沒有果沒有二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我覺得,"三方"都有錯...

哪"三方"?
一方,是可能超速又做了錯誤決定的駕駛(沒看到的事情都只能說"可能")...

另一方,是在燈光灰暗的彎道出口處闖越馬路的行人(這不是擺明了要給人撞嗎)...

第三方,是沒有每隔100公尺就放一個紅綠燈以及測速相機的政府(讓大家過馬路都方便又超不了速,而且可以開很多"闖紅燈"的罰單)...

前兩方都輸在人性,
一個貪一時之快,一個貪一時方便,
只有沒人性的政府永遠不會輸...
剛才看完從重車論壇轉載過來的文章
覺得有幾個疑問
第一 確切的時速並沒有表明? 道路的速限?
第二 以安全速度60公里的速度行駛好了 撞上行人駕駛會彈出至對向車道?
第三 為何是第二台車先鳴按喇叭 第一台車才有反應?
第四 就算是同時鳴按喇叭好了 依照距離(寫是約10公尺)第二台車都看到了 第一台車才同時看到?
第五 是後者推估駕駛因避免後輪鎖死才往內側車道移動?
第六 是後者推估駕駛為了保車而沒有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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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這是單方面所描述的
我不清楚這是不是有做為筆錄提供警方
若是有的話
我想 肇事責任可能跑不掉
姑且不論肇事主因 次因
因為不管主因或是次因 都算是不法

另外
前面很多大大在爭論的 行人違規問題
兩方都有違規的情況之下(先說好我只是預估)
一方是重傷 一方是死亡
基本上兩方都可以提出賠償(雙方都有違規的情況之下)
相關民法請參閱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6da51

節錄
【二、賠償義務人】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義務人除肇事人外,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義務人分述如下:
(一)肇事人:
1.肇事人因個人不當肇事行為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三、賠償請求權人】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請求權人】
除被害人外,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請求權人,分述如下:

(一)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案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之人。
(二)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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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前輩後進都有一個共同的觀念
沒有人希望目睹車禍的發生
也沒有人希望是當事人
多一分小心 就是多一分安全
雖然有點事後諸葛的味道

小弟也撞掉過重機
也躺過一個多月
我承認有超速 行駛時70km/hr 正面撞上違規大迴轉的計程車
彈飛倒地時也離車不超過兩公尺(手還可以摸到車)
天氣熱也懶得穿防摔衣造成右肩挫傷 是躺了一個多月的主因

前面有前輩說 超速不是主因
那麼
在高速公路超速被開超速的罰單不就可以追討回來了?
因為 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所以超速就是正常?

享受速度的快感誰不喜歡
但是 在你個人享受之時 其他用路人就沒有路權了嗎?

或許有些嚴肅了 還請各位大大見諒
純屬個人言論
若有得罪之處請多包涵
小海≧▽≦ wrote:
我也是這麼認為但是事...(恕刪) 車速是造成之後結果的嚴重性不一樣而已


嚴重性不一樣代表你要負不一樣的造責...車禍一但發生了..很少全對全錯的~~

在於造責的多少~其實只要一發生事故~~代表的是兩邊都輸了~~

發生的拿出善意盡速解決..沒發生的引以為藉...趕時間或快感誠可貴...生命價跟高~~

BTW...在國外~~歐美地區當背包客時~~就算沒有紅綠登~我站在路口~

90%的駕駛會自動停車讓你過~~所以~~台灣的基本水平還是該加強阿~~

不如就從你我做起吧~~~同志們~~停止筆戰~~從一天禮讓一個人開始!!!
alicepalicep wrote:
時速100km在高速公路上的內線車道出現一個人一點也不稀奇
我個人遇過一台逆向駛來的車......他開遠光燈所以我即時閃過
停在車道上得計程車........運氣好老遠看見他..所以也閃過
一台翻在內線到的貨車........運氣不好..我車頭全毀

以上都是我在高速公路快車道上遇過的障礙物.........結論是我命大..車道上出現一個人剛好而已!!
所以..提醒我們.開車真的要小心!!

不稀奇...至少很多人開車數年沒遇到過
只能說你運氣真好,可以遇到這麼多次

我想以你這麼豐富的經驗,應該也不會希望這種情況三不五時出現,考驗駕駛的運氣與技術

貪便利是人的一種天性吧
但請在便利自己的時候,想想地點與時機
別為了便利,讓自己與他人至於危險之地
Just play. Have fun. Enjoy the game.
結論:人性的貪婪、不守規矩造就這種亂象

很遺憾2個完整的家庭就這樣被破壞了,我們不是當事者不必在這說三道四的

真相就留給專家鑑定吧,也祈禱駕駛能平安歸來還原真相

無辜的是交通工具,可悲的是被不守規矩的駕駛所駕馭

但~請不要以先入為主的觀念就說怎樣怎樣的,ex:騎重車都會超速、小綿羊都鑽車縫...等等這些言論

這樣不是會把你的想法強加到守法的駕駛身上嗎??這樣對守法的駕駛來說是不是很冤枉?
kenta206 wrote:
前面有前輩說 超速不是主因
那麼
在高速公路超速被開超速的罰單不就可以追討回來了?
因為 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所以超速就是正常?... (恕刪)

不是這樣說...
應該說超速會使反應不及(生理所限)... 提高實害風險的造成...
為可能非確切具體的成為事故造成主因.... 但可確切的成為結果的不同(像戴安全帽or繫安全帶)...
因此每個國家見解不同... 所以速限也各自不同...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話說回來,前面有人堅持,
一定要很快才撞得死人...

不知道有沒有人願意躺著,
讓我用10km/h壓一下頭看看?

用汽車、重機或小羊都行,
我會先幫你保個1000萬意外險...
想賺點外快的可以考慮一下喔...
powerking01 wrote:
你以為路是你家的啊 ...(恕刪)

火氣不用那麼大啦,我的意思是說車速並不是車禍的主因,
我只是舉例而已,
例如德國無限速高速公路上面跑個250是很正常的吧,
但如果有人忽然跑出來撞個正著,你覺得是誰的錯?
那在台灣高速公路開110撞到忽然跑出來的人那也應該是一樣的吧~
路權侵犯只有有跟沒有,沒有侵犯一半的事;
那麼假設在時速50的路段我騎100撞到忽然侵犯我路權的人,
跟我騎20也撞到忽然侵犯我路權的人,
主因到底是我超速還是行人侵犯路權?
yeh66 wrote:
在於造責的多少~其實只要一發生事故~~代表的是兩邊都輸了~~


也是
出了事情
兩邊都是輸家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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