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魔人們、這種可以放過她們嗎?

我不知道稱呼姚先生是在說我嗎?

有人檢舉上萬件,那是我在說明邏輯推理的假想情況。
為什麼檢舉上萬件就是魔人?還是沒有說明呀?


請問,一般人一年在公園撿拾垃圾的數量,是不是幾乎都是個位數或掛零?
有個志工,花了一個禮拜去公園撿垃圾,他會不會很容易撿到上千上萬的垃圾?
他是垃圾魔人嗎?


持續蓋大樓耶~哈!
從端午蓋到中秋、從世足蓋到亞運
看能不能挑戰“出去、現在”的紀錄

都收手吧!

一個假設、如果真的有有效統計/普查
兩個問題…
1、假設:確定反對無差別檢舉的人是社會的多數

請問:無差別檢舉人們會就此收手嗎?
還是會覺得台灣民智未開、所以亂?

2、假設:確定社會多數人都是贊成無差別檢舉

請問:我們會就此認同他們的行為嗎?
還是會覺得台灣毫無同理心、所以亂?

大家都是為了社會好、方法相反
不用問我、我是覺得同理心很重要
(你們不要再跳:要我對守法的人同理
你們真的好煩啊!立場不同、好嗎!!)

一邊要的是法理情、一邊要的是情理法
誰對?都對!
兩邊都站在對方的角度想想、世界會很開闊
(不過…顯然有一邊是缺乏換位思考能力)

至於真的堅持無差別檢舉的人…
(也就是無換位思考能力的人)
我只能說:人跟機器的不同、就是人有情感

可以去看看“航站情緣”、會有所感觸的
csshvci wrote:
"採用儀器自動化取締有辦法判斷該違規有沒有影響到當下的交通嗎"
"採用儀器自動化取締有辦法判斷該違規有沒有影響到當下的交通嗎"
"採用儀器自動化取締有辦法判斷該違規有沒有影響到當下的交通嗎"
張飛打岳飛...

你也知道張飛打岳飛阿!!!
我不是早回答了,你又沒看到啦?況且你扯這些都與本棟樓無關阿,就算我不回答也沒甚麼不對!
我發現貴團的通病總是急於辯駁,爬文不看清楚又愛一直要求對方反覆回答相同問題
csshvci wrote:
沒規定一定要舉報~但"規定可以舉報" "規定可以舉報" "規定可以舉報"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你怎麼老是搞錯重點,我早就說過檢舉是你的自由啦,大眾傳媒怎麼輿論你的行為也是他們的自由啊!
然後到了這邊你一定又要開始鑽檢舉魔人的牛角尖,而且又要問說為了甚麼要被叫魔人,然後我又要重複回答...
這就是社會大眾對於檢舉人的作為做出的評價啦,你自己上網分別搜尋檢舉魔人與違規魔人,看看搜尋結果便知曉,想做就別怕輿論囉!
義警義消/檢舉人/檢舉魔人都是個人選擇,也因自己的選擇所以得到的結果不同,這些簡單的問題背後剩下的都是自我偏執心態在糾結了,所以不用再問為啥要叫魔人,歡喜做甘願受囉!
不只檢舉界,任何的公益事業都一樣,難免出現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此時願不願去蕪存菁也是檢舉人的選擇了!
少數檢舉人做的善事我認同(我是說被我認同的只有少數),但要得到更多大眾的正面評價就看檢舉人怎麼經營形象了,但我只能說無上限的互相討好與認同是毒藥= =
然後你又要說自己與檢舉人都沒錯,然後我又要重複回答...
反正你也堅持自己行為正確沒有任何瑕疵,那講講這麼多有甚麼用?
若真的認為自己沒錯就繼續堅持去做自己認為對的交通檢舉就好啦,外界大眾如何輿論根本不重要阿,越在意這些也表示自己越玻璃心,既然認為自己沒錯又何必上網爭論討認同,應該繼續用自認為沒錯的交通檢舉來實現社會正義做到被大眾接受,不正是如此嗎?

csshvci wrote:
"假設採用儀器自動化取締取締到了一個沒有影響到當下交通的超速或闖紅燈,照您的邏輯...該不該罰?"
"假設採用儀器自動化取締取締到了一個沒有影響到當下交通的超速或闖紅燈,照您的邏輯...該不該罰?"
"假設採用儀器自動化取締取締到了一個沒有影響到當下交通的超速或闖紅燈,照您的邏輯...該不該罰?"
你都一直不回答卻說有回答~XD

請根據本案事證提問,我想不回答假設性的問題!
而且這些問題都已經偏離本棟討論了!
csshvci wrote:
"以下新聞怎麼證明能代表大眾角度呢??"
"以下新聞怎麼證明能代表大眾角度呢??"
"以下新聞怎麼證明能代表大眾角度呢??"
這個問題問最久了你都沒回答~XD

這個問題我早回答過了,所以才說你都沒有爬文啊!
你們的第二通病就是失憶,自己找找下面這段話!
新聞有大眾傳媒的能力與認定資格,我所貼新聞自然也符合大眾民意,如有報導不實,NCC自會處理,輪不到你來質疑報導內容!
我也說了啊,或是你也可以運用大眾傳媒來顛覆新聞,這方式既對等又服眾!
重要的是:你能證明甚麼?
csshvci wrote:
你說大眾對檢舉人觀感不好 ->
我問你怎麼證明大眾對檢舉人觀感不好 ->
你提了一堆新聞來當證明 ->
我問你這些新聞的內容或是受訪人能夠代表大眾嗎?不然怎麼證明你貼的新聞可以當證據? ->

你看才剛講完又來,連失憶都是貴團的傳統!請自行尋找下方這段話
可以啊為什麼不行,這些受訪民眾或公權力都是自由意志表達自我感受,經過新聞統整之後報導出來而已,即便你是受訪者之一你的回答還是回答啊,這有甚麼異議?但你個人的回答能代表多少聲量,要看大眾對你的接受度囉!
不管新聞報導是檢舉魔人或是違規魔人我都相信啊!這是我的選擇,你也可以選擇不相信啊,對我無所謂而且我也不意外,根據你整體的說法表現來看你就是無法接受這些檢舉魔人的報導事實!
你可提出個鐵證說~台灣有2300萬人口~具有公信力的xxxx單位統計...有1200萬人以上讚賞檢舉人...
所以可以證明大眾讚賞檢舉人...這種證據出來...那我肯定推翻新聞報導的嘛~一翻兩瞪眼有啥好不能舉證的?
我也說了啊,或是你也可以運用大眾傳媒來顛覆新聞,這方式既對等又服眾!
重要的是:你能證明甚麼?
csshvci wrote:
你卻回答說你已經提了一堆新聞所以可以證明了,我不認同是我的事!!!????

你不認同當然是你的事啦,你不接受也是你的事啦,不然關我屁事!?
沒人渴望你的認同與接受啊,不論死活都是你家的事,你過不了自己那關沒人可以幫你囉!
反正你現在的無限迴圈的跳針式提問我都複製貼上來解答就可以,你想鑽就繼續鑽囉!
cdyao wrote:
有個志工,花了一個禮拜去公園撿垃圾,他會不會很容易撿到上千上萬的垃圾?
他是垃圾魔人嗎?

你可以網路搜尋檢舉魔人/違規魔人/義交魔人/義消魔人/垃圾魔人,看看搜尋結果就知道囉!!
但我看到有讚揚義交志工協助交通順暢成效的新聞,卻找不到稱讚檢舉人協助交通順暢成效的新聞,有關交通檢舉的都是負面新聞佔絕大部分,而且還是警察局親自公開表揚,但對於檢舉人的付出卻隻字不提感謝,同樣是交通志工卻有兩樣情,那欸安捏!?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義交組訓士氣高,協助交通順暢成效卓著
alaokj wrote:
持續蓋大樓耶~哈!
從端午蓋到中秋、從世足蓋到亞運

欸你要感謝我啊,我一介草民老百姓隻身1人獨挑大樑面對眾魔人的圍攻欸!!
就像被六大派扛著正義大旗圍攻的光明頂那樣XD
還不來請客?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好奇問一下,八百年前的BSMI商檢流程是甚麼?


叫商檢局或標檢局跟商檢流程有什麼關係? 還真會轉移焦點.
自己沒有更新資料常識卻西拉東扯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把焦點離題轉移到儀器本身的是你隊友


閱讀能力很重要X3
沒有人把焦點離題轉移到儀器本身,除了你.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隨口扯了行車記錄器等同於移動式+固定式照相桿的說法相提並論


沒有人這樣說吧!除了你一直試圖抹成這樣.
他們是說移動式+固定式照相桿跟民眾檢舉(行車紀錄器)一樣無法糾正當下的違規行為,也很難判斷當下有沒有阻礙交通.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行車記錄器是檢舉佐證用途,移動式或固定式照相桿的功能是自動化取締設備,任何警車上的行車記錄器都只能是執法的輔助依據,也就是佐證,而不是用來作為取締作業的執法器材,兩者有差別請不要搞混了


你自己都說了:行車記錄器是檢舉佐證用途.結案!
不管是取締還是檢舉,一定要有事實陳述(接過紅單的都知道,沒經驗的看一樓就知道),佐證(證據)就是科學儀器.而行車紀錄器是警方認可的科學儀器.這樣很難懂嗎?
警方寄一張照片給你,沒寫半句事實陳述就跟你要錢, 你會給嗎?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任何公配設備都有使用目的性,不在規範內的目的性就不能當作執法理由使用


行車記錄器用來作為取締作業的執法器材,是要不要的問題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所以你自己也沒搞清楚取締與檢舉的差別就跟著隊友瞎嘴砲


逕行舉發本來就是取締作業的一部分,檢舉只是資料來自民眾而已.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事實就是如此,不然你去告法官瀆職阿,反正你很愛!


閱讀能力很重要X3
不是每個法官都如此. 況且警方沒有明文寫到監視器, 民眾行車紀錄器可是有寫到的.





alaokj wrote:
持續蓋大樓耶~哈!
...(恕刪)


法本來就是誅其行,不誅其心.

台灣交通執法已經太同理心了 不要再說什麼其情可憫之類的話了

航站情緣那是電影情節, 真實人物可是在機場生活了17年, 住到快發瘋了才送醫的.
Verita1998 wrote:
沒有人把焦點離題轉移到儀器本身,除了你.

Verita1998 wrote:
沒有人這樣說吧!除了你一直試圖抹成這樣.

原來這都是我把焦點轉移在這啊的呀,那還真是睜眼說瞎話餒!?




Verita1998 wrote:
不管是取締還是檢舉,一定要有事實陳述(接過紅單的都知道,沒經驗的看一樓就知道),佐證(證據)就是科學儀器.而行車紀錄器是警方認可的科學儀器.這樣很難懂嗎?

取締是取締,檢舉是檢舉!
Verita1998 wrote:
你自己都說了:行車記錄器是檢舉佐證用途.結案!

行車紀錄器只能作為執法的輔助依據,而不是取締標準器材!
我還沒聽過行車紀錄器是警察執行取締作業的標準器材!
Verita1998 wrote:
行車記錄器用來作為取締作業的執法器材,是要不要的問題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各種執法配備都是有規範有管制的設備,使用不合作業規範的設備就違反程序正義,你以為未經正式授權的設備隨便拿來用就用哦!?
怎這麼天真

Verita1998 wrote:
你自己都說了:行車記錄器是檢舉佐證用途.結案!
不管是取締還是檢舉,一定要有事實陳述(接過紅單的都知道,沒經驗的看一樓就知道),佐證(證據)就是科學儀器.而行車紀錄器是警方認可的科學儀器.這樣很難懂嗎?

你是在自嗨嗎!?你還是不懂檢舉與取締的差別啊!
可以受理以行車記錄器檢舉,但是警方車配行車記錄器的功能只能佐證,不能作為取締用途!
Verita1998 wrote:
閱讀能力很重要X3
不是每個法官都如此. 況且警方沒有明文寫到監視器, 民眾行車紀錄器可是有寫到的.

聯合新聞網:監視器抓違規 法官打槍!
明明都看相同的網頁,怎麼你看得跟我看的內容不一樣,整段話裡面明明就提到4次監視器+1次監視系統的關鍵字,你卻說沒有明文寫到?
而且你擷取的段落並沒有提到行車記錄器,你說有?
反而提到監視器,你卻說沒有明文寫到?
我真的相信閱讀能力很重要,如果不是你過度斷章取義,那你確定你的閱讀能力沒問題?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取締是取締,檢舉是檢...(恕刪)


取締跟檢舉差別就在資料來源,依警方取締作業描述,逕行舉發本來就是取締的一個方法.
逕行舉發只提到科學儀器,可沒提到標檢局.而行車紀錄器是警方認可的科學儀器,以下都是從警方資料截圖.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可以受理以行車記錄器檢舉,但是警方車配行車記錄器的功能只能佐證,不能作為取締用途!


所謂佐證, 證明什麼? 證明取締的正當性準確性合法性, 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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