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3su wrote:真虧樓主自稱為法研畢...(恕刪) 如果檢察官當真受理此案那麼是否可以間接證實樓主所描述的狀況並沒有叭噗該凌志車主的確是做了惡意逼車之事??如果是這樣我認為是否應該先把對樓主個人言行觀感放下共同譴責凌志車主的惡劣行為To 樓主我個人支持你盡一切可能告到那個惡劣車主脫褲爛喔.....如果你所描述的現場實況是正確的話啦
kawa忍 wrote :v3su wrote:連最基本的,刑法最忌諱原告以報復性或故意性要讓被告受刑事懲罰,都忘了檢察官若看到您這篇文章,應該心裡有數了以上的邏輯...算了..........閱...(恕刪) ????不好意思,我也閱畢還是希望您官司趕緊解決落幕
有沒有台大法律系畢業生要出來指點一下的阿?出列~沒影片沒圖沒真像阿~以這種情況要告的成立~先拿銀子疏通疏通~比較好當你可以構成他傷害罪時你已經自己放棄機會了~當他近距離剎車干擾你時~自己有行車紀錄器~想搞他應當配合他一下減慢車速先叫個一聲~故易摔倒給他看(40-50有技巧點摔不死人機車很容易辨別有沒有後車)~這時候傷害罪就成立了~他一定會覺得你自己摔倒~會逃逸~還有個肇事逃逸~可追行車紀錄器拍的是他影響你駕車害你犁田~證據確著誰知道你故意摔的你不說別人也當他害的!往後要告他他會吃了天大的悶虧~坐牢都有機會
kawa忍 wrote:對方一直說:因為我的車行駛到汽車道,他基於擔心我的安危,所以在後面按我喇叭想要叫我回去我自己的車道. 這段話真是有趣,不曉得他對"超車後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逼迫車輛閃避"的行為,該如何解釋是為了別人的安全?公共危險罪(第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部分檢察官不打算一起算進去嗎?給樓主您一個讚!對付這種人千萬別心軟,告~到~底!宣判後請別忘了更新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