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安全車距是計算,通常是2秒鐘的車距 ,最高車速到煞停的距離/所需的時間
煞停的車速為0km/h
最高車速100km/h到煞停0km/h, 是車速嗎? 還是車速變化(v"-v)=速差=+/-加速度a 。
"車距變化"是速度變化(v"-v)所產生的, 是兩種車速的差值


看了半天終於知道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我的問題是問車距與車速的關聯性
而你卻一直在證明車距不等於車速
難怪會搬出動詞跟名詞

哀,懶得說明了,直接給網站比較快
高速公路局安全車距計算
公式就是速度/2

一個時速110km/h的車輛,理論上要與前車至少保持55m以上
如果今天開始車流密度升高,彼此間的車距開始縮短為50m
則後車會開始放慢速度到100km/h,而開始與前車形成synchronized flow的狀態
之後如果發生壅擠的事情,已經全部脫離"法定最高速限的範圍",因為之後的車速都低於110km/h

那...一台車速110km/h的車怎麼去阻塞交通??

herblee wrote:
您看不懂"縮短車距" 和 "車距" 的差別 ?
也不懂 速度變化,也就是速差, 和速度是不一樣的?
對不起,這是小弟的錯, 解釋到看不懂
真是罪過
要把動詞解釋成名詞, 小弟著實沒這個天份


的確,如果這題是考試卷上的申論題
你的答題方向是錯誤的,就算就算你搬出動詞、名詞,
用盡很多方法證明不一樣的東西不一樣(其實你一開始說兩者名稱不一樣我就知道問題在哪裡了)
但....還是不能給分


herblee wrote:
若超車完就離開, 超車道上就沒有這台車, 如何增加密度 ?
就是因為超完車不離開, 才會增加密度,造成"阻塞"


一般超一台車也應該要花個6~7 secs.吧~~ 這段時間會不會增加車道密度?
如果遇到連續超車,花上個3~5 mins.,那這段時間會不會增加車道密度??
好棒,超車不會造成阻塞,只有法定最高速限才會造成阻塞
那我想請問德國境內高速公路
他們內側車道是禁止行車,只能超車
照你說法超車只要回中線車道是不會增加密度,那也不會有臨界密度的問題
那德國有沒有發生過交通阻塞??

herblee wrote:
阻塞後才想離開,想離開就能離開嗎?
中線車道可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不是擾動車流就是違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那不是阻塞,只是從free Flow變成synchronized flow
如果只是小波動,只要前車又回到法定最高速限,而車道均速一下子就可以調回原車速

如果今天真的是因為車流密度越來越高,導致車道均速開始下滑
若中線車道無足夠的安全車距不就代表中線車道的車流密度也偏高
兩個車道的車流密度都偏高,不就是尖峰時刻??
尖峰時刻的車流流動跟變換車道的機率,你之前的文獻都有

而且內側車道理論上應該是從法定最高速度降下來,應該均速還是能比中線車道快
雖然速度已經低於法定最高速限,如果中線車道有車,速度又比中線車道快,算不算超車??


herblee wrote:
速差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都承認的.
有速差, 兩車就無法保持等距
後車為防追撞, 必然要踩下煞車, 開始阻塞

不會造成堵塞的理論在那裏? 沒看到 ?


理論與實際應用分屬兩種層次
請就"理論"討論

因為雍塞只會跟車道密度有關
你自己給的資料也都在告訴你這件事,臨界密度


herblee wrote:
要維護法律的尊顏與真理, 請先找出法源依據

那一條法律, 說明了超車道可以行車?
那一條法律,提及"超車專用道"?
那一條法律區分了超車道和"超車專用道", 兩者的不同?

超車道的路權是"超車"還是"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條法你解釋成超車行為,你還要我說什麼??
連立場跟你相同的樓主對法條的認知也跟你不一樣

一開始定義就不同,再談下去不會有任何交集

Gullit168 wrote:
這條條法你解釋成超車行為,你還要我說什麼??
連立場跟你相同的樓主對法條的認知也跟你不一樣


請不要妄自論斷....
請恕小弟直言:從您的發言內容來判斷,您根本無法真正理解「別人的認知」...
口水戰的話,就恕不奉陪了!Good Bye and Good Night !





herblee wrote:
首先,只有在"適用於該事實的法律規範不止一個,且互相牴觸"。才有"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問題


你第一句就錯了
下面寫那一堆也不用討論了


QQQ2011 wrote:
請不要妄自論斷....
請恕小弟直言:從您的發言內容來判斷,您根本無法真正理解「別人的認知」...
口水戰的話,就恕不奉陪了!Good Bye and Good Night !


我也回給你
請你勿妄下論斷
我何時有以下的結論了?
你自己根本也無法真正理解「別人的認知」...
QQQ2011 wrote:
因為,我們一般人的腦容量、胸襟都沒像兩位大大那麼大,
恐怕很難做到像兩位大大所主張的那種「雙重人格」的原則:
自己當「前車」時,要體貼後車、要讓路給後車;
自己當「後車」時,要體貼前車、不能要求前車讓路!

Gullit168 wrote:
QQQ2011 wrote:
(那種「強詞奪理、曲解別人語意、繼而死纏爛打」的發言方式,真是讓人氣結!)


後面又補了這句??
也請照照鏡子吧~~~~~




QQQ2011 wrote:

Gullit168 wrote:
這條條法你解釋成超車行為,你還要我說什麼??
連立場跟你相同的樓主對法條的認知也跟你不一樣

請不要妄自論斷....
請恕小弟直言:從您的發言內容來判斷,您根本無法真正理解「別人的認知」...
口水戰的話,就恕不奉陪了!Good Bye and Good Night !



nxwo wrote:
QQQ2011 wrote:
因為,我們一般人的腦容量、胸襟都沒像兩位大大那麼大,
恐怕很難做到像兩位大大所主張的那種「雙重人格」的原則:
『自己當「前車」時,要體貼後車、要讓路給後車;
自己當「後車」時,要體貼前車、不能要求前車讓路! 』


我也回給你
請你勿妄下論斷
我何時有以下的結論了?
你自己根本也無法真正理解「別人的認知」...


樓主大大,要數落別人很容易,看清自己很難


好,如果你認為我曲解你的原意或認知或論斷
那請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到底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可否行駛(非超車)於內側車道上??

我不自己下註解,直接引用你整段的話
QQQ2011 wrote:
我們仔細來看看上述第 8 條、第三款的文字:
「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 這是在宣示「超車道」的路權原則!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在為下述「開方便後門」之前,先立下前提(條件):不得妨礙上述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不違反上述前提(條件)之下,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herblee wrote:
上面條文有說"最高速限行駛"之後應該如何嗎? 沒有寫
可以持續,定速行駛不離開嗎? 沒有寫
既然沒有寫, 怎麼可以不看前後文句, 把"行駛"一詞,直接認定為"行車權"?
於超車道上行駛,就是"正在超車中"
所以, 這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車速, 不是給予超車道"行車權"


herblee大大大大的說法跟你有出入,也在挑戰你
你卻只會回我文,說我妄自論斷??

你也曲解我的原意,現在又想來個射後不理~~

用樓主大大的標準發言
--
小弟覺得:跟 QQQ2011 大大討論問題時,真的會讓人一肚子火!
(那種「強詞奪理、曲解別人語意、繼而死纏爛打」的發言方式,真是讓人氣結!)
算了,
為了小弟自己的健康,小弟認輸了! QQQ2011 大大你贏了!你第一名!再見!
--
QQQ2011 wrote:
小弟該說的,大致上都已經在第 1 頁跟第 16 頁說過了 .....
至於 是非、曲直,明眼人一看便知,自然心知肚明! (不會受到「烏賊戰術」的影響)

口水戰的話,就恕不奉陪了! Good Bye and Good Night !



我的原文是這樣
Gullit168 wrote:
前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實際車速處於110以上,就自己讓一讓
後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實際車速處於110以下,還想超車就自己找縫鑽


卻被你解讀成這樣
QQQ2011 wrote:
因為,我們一般人的腦容量、胸襟都沒像兩位大大那麼大,
恐怕很難做到像兩位大大所主張的那種「雙重人格」的原則:

自己當「前車」時,要體貼後車、要讓路給後車;
自己當「後車」時,要體貼前車、不能要求前車讓路! 』



我發現我的原意被你扭曲了
我直接給你實例讓你思考,你的答案我相信會跟我原先說的一樣
Gullit168 wrote:
我發現你在解讀別人的論述時,會加入自己的註解喔~~

沒關係,那我可是否反請問你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後方有來車接近,甚至閃燈顯示要超車,你會怎麼做??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慢慢逼近前方車輛,但前方車輛卻無讓出路權的動作
,你又會怎麼做??

ok,接下來如果法規改成內側車道只要阻擋後方車輛,就無條件讓出路權
這樣夠"簡潔而明確的原則"吧
一樣的問題再問一次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後方有來車接近,甚至閃燈顯示要超車,你會怎麼做??
當你以時速110附近於內側車道行駛或超車時,慢慢逼近前方車輛,但前方車輛卻無讓出路權的動作
,你又會怎麼做??

但是你怎麼做? 發現答案會打到自己臉
所以反而先說我曲解你的原意....


很好,你不想回答,我也懶得理你
後來我跟在你眼中的herblee大大大大討論

Gullit168 wrote:
這條條法你解釋成超車行為,你還要我說什麼??
連立場跟你相同的樓主對法條的認知也跟你不一樣

你又要來插花說
QQQ2011 wrote:
請不要妄自論斷....
請恕小弟直言:從您的發言內容來判斷,您根本無法真正理解「別人的認知」...
口水戰的話,就恕不奉陪了!Good Bye and Good Night !


好,又開始攻擊我,
那我也只是反請問你說
"到底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可否行駛(非超車)於內側車道上??"
因為在我看來,你的說法跟你眼中的herblee大大大大就是不一樣
想請你澄清一下

你又做了什麼??
QQQ2011 wrote:
小弟該說的,大致上都已經在第 1 頁跟第 16 頁說過了 .....
至於 是非、曲直,明眼人一看便知,自然心知肚明! (不會受到「烏賊戰術」的影響)

口水戰的話,就恕不奉陪了! Good Bye and Good Night !


你前面的說明與論點在我看來就是"法定最高速限是可以在內側車道行車,具有行車權"
而你的herblee大大大大是認為超車道就是超車道,任何車都沒有行車權,只有超車權
你的答案又是什麼?
如果同意herblee大大大大的說法就會打到自己臉,
心理雖然不同意herblee大大大大的說法但又不想挑戰你的herblee大大大大
所以又反過來攻擊我「烏賊戰術」...

而我最後一段話故意用你的標準發言
QQQ2011 wrote:
(那種「強詞奪理、曲解別人語意、繼而死纏爛打」的發言方式,真是讓人氣結!)

結果我是"烏賊",你是"明眼人"




QQQ2011 wrote:
因為,我們一般人的腦容量、胸襟都沒像兩位大大那麼大,
恐怕很難做到像兩位大大所主張的那種「雙重人格」的原則:

哈哈哈哈~~ 這句話聽起來格外諷刺
Gullit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到底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可否行駛(非超車)於內側車道上??
我不自己下註解,直接引用你整段的話
QQQ2011 wrote:
我們仔細來看看上述第 8 條、第三款的文字:
「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 這是在宣示「超車道」的路權原則!
「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是在為下述「開方便後門」之前,先立下前提(條件):不得妨礙上述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不違反上述前提(條件)之下,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herblee wrote:
上面條文有說"最高速限行駛"之後應該如何嗎? 沒有寫
可以持續,定速行駛不離開嗎? 沒有寫
既然沒有寫, 怎麼可以不看前後文句, 把"行駛"一詞,直接認定為"行車權"?
於超車道上行駛,就是"正在超車中"
所以, 這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車速, 不是給予超車道"行車權"
herblee大大大大的說法跟你有出入,也在挑戰你
...(恕刪)


樓主QQQ2011所說和小弟於148樓所述, 是相同的,Gullit168大大漏掉節錄這一段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可否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可以
可是它的前提是(1)小型車(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還有,(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必須符合上面三個條件
行駛於超車道, 自然要依據超車的規則


小弟完全看不出來,樓主QQQ2011和小弟的觀點, 有什麼不同?
Gullit168大大居然看得出"說法有出入"?, 子非魚,焉知魚之樂 ?
您想挑戰樓主, 不必借刀殺人吧?

您所引用的
"最高速限行駛"之後應該如何? 是超車之後發生的事,和樓主所說, 明明是沒有相關的
怪不得樓主會氣得拂袖而去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明定以某事項之法規,應用於該事項,稱為:適用。
就是要認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只要車速是最高速, 就能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其所指的"事實", 是同一件"事實"嗎? 該條文是否適用於該事實呢?

查詢"但"字, 依據「例外從嚴解釋」之原則: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均係對原則之推翻,自應予以限縮而從嚴解釋,以避免因例外過多而導致原則的空洞化,甚而喪失該項法規範之價值

應本「例外法的解釋須從嚴」的原則。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在這句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但"為但書, 依據法律但書原則,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說的是某某狀況下,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倒過來說 ,以此種"速限",就能行駛"內側車道"
因為
1.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2.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這句但書說的是"得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此為速限之規定,只能限縮於『速限』, 不能超過"速限"之外做解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話並沒有說車速規定為多少

相同位階, 同為同一法規範 ,其適用之先後次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因為其它法律條文,雖然也有速限規定,但並未對內側車道之車速,即超車道車速, 給予特別規定
因此對於"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車速"問題, 高管規則8-1-3的"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優先適用。
所以只要"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必須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km或 100km。
沒有第二種車速, 適用上也就是不能依據,同一位階之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及最低速限)
其規定之110km-60km不能優先適用 , 而是一律要單一車速"最高速"110km或 100km 為優先。

但是當"堵塞行車之狀況"發生時,也就是車流處於S-metastable或J車流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不能優先適用, 而必須以第5條為優先,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以110-60km行駛。

可以倒過來解釋為"只要車速為最高速, 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嗎?
不行!
因為"但"字之後為特別法,依據「例外從嚴解釋」原則, 不得「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條文沒有說的"定速持續行駛",或 "超車道兼行車道" ,不得類推或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或擴張解釋,這也就是樓主 QQQ2011在下面所說,其原則也是相同的
---------------------------------------------------------------------------------
現行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卻遭到
「絕對速限派」跟某些「國道警察局科員」如此曲解: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

如果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過來解釋為
"只要車速為最高速, 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會發生什麼問題?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如果類推或擴張解釋,倒過來說,只要車速為最高速, 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這完全是"行車", 這也就推翻前一句所說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讓超車道成為行車道。
這在法規之適用,是不符「例外從嚴解釋」之規則。

再者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吳庚大法官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2003年版)的書中,特別添增了「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的章節(頁73-74與79-81)。
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

在法律的效力上 ,法律優於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是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依據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行車道
所以,法規命令若解釋為"行車", 就有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的問題。

至於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更低, 更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上面133樓, 以及148樓,已經說明了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只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須駛回原車道
不看前後文句, 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類推或擴張解釋為"行車"
因而造成"持續定速行駛於內側車道",或將"超車道兼行車道"使用
這樣不僅不符「例外從嚴解釋」之原則, 也會發生牴觸"法律"的情況。

重申樓主QQQ2011所說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樓主QQQ2011所...(恕刪)


我對你的學理疑問你不想回答
要開始針對法條了??

既然法條是政府單位訂定,直接給政府的官方的說法最準
高速公路局
--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
高速公路路權就分兩大類,超車權行車權
先宣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主要的路權為超車權
那個"外"字就跟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但"字一樣

都是一種"但書"或是"例外"的補充說明(超車權的例外,相對就是行車權)
所以給於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內側車道具有"行車權"
但是行車權的前提是不能侵犯超車道的超車權
所以這個特例的"行車權"並不會破壞法律精神

所以沒有法律互相牴觸的問題

如果還是主張最高速限行駛是屬於超車權
那根本不用"但"字後面那一段,這是語言語法的問題

所以第二段
--
問題二: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
內側車道的路權劃分
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行使超車權
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行使行車權

一樣的邏輯語法
如果"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行駛內側車道為行使"超車權"
那根本不用補充說明(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這段


延續這個邏輯後,就可以看到高公局相對應的處罰條例
--
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第2點 慢速小型車(時速低於80km/h)及大型車於內側車道行使"行車權",違規,因為他們於超車道上無"行車權"
第3點 慢速小型車(時速低於80km/h)及大型車於內側車道行使"行車權",違規,因為他們於超車道上無"行車權",且又阻礙超車道行車者,阻礙超車權,雙重違規,所以罰金較重
第4點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時速介於法定最高速限~80km/h之間),因為無內側車道的"行車權",違規

而第2點與第4點的差別在於與快車的速差,速差越大越危險
所以第2點的慢速小型車起罰點金額較高

回頭來看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會受罰(不管有沒有超車)
法律已經給於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內側車道上具有行車權


--
問題五: 針對車道使用規定部分,有何宣導作為?

為配合本案之執行,本局已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具體執行成果如下:

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運用本局現有資訊可變標誌(CMS)及服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
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製作宣導路燈旗、海報、貼紙。
強化本局主題網站。
透過報紙、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發佈新聞稿。
與警察廣播電台連線進行宣導。
印發「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


如果還是主張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還是行駛超車權
就會出線判罰的問題
法定最高速限區域為110的路段
前後兩台速限 110與100的車輛連續行駛內側車道,中線道無車
誰會被罰??


herblee wrote:
至於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更低, 更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個人解讀更不應該牴觸"交通部的解釋文"或是"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Gullit168 wrote:
我對你的學理疑問你不..
高速公路路權就分兩大類,超車權與行車權
先宣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主要的路權為超車權
那個"外"字就跟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但"字一樣

都是一種"但書"或是"例外"的補充說明(超車權的例外,相對就是行車權)
所以給於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內側車道具有"行車權"
但是行車權的前提是不能侵犯超車道的超車權
所以這個特例的"行車權"並不會破壞法律精神
.(恕刪)

您所引用之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安全與宣導 »交通安全資訊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完全沒有提及 "超車權","行車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沒有問題
因為這只是規定"超車道的車速",和"超車道的路權" 無關

超車時,眾多超車行為當中, 自然有"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項事實
問題是在超越之後, 無車可超時, 在超車道上行駛的路權就消失了
無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都有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的規定

所謂牴觸, 即是指"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其"不換車道",就是沒有照法規命令或法律之規定"駛入原行路線"或"駛回原車道"。

Gullit168 wrote:
看不出關聯? 那安全車距怎麼計算??
http://www.freeway.gov.tw/UserFiles/%E8%B7%9D2%E5%9C%96.bmp
----------------------------------------------------
herblee wrote:
縮短車距, 是一個動態, 是負的加速度,是一個負的 g 力
縮短是動詞
車距只是長度單位, 是名詞
----------------------------------------------------
很好,這邊說縮短車距是有一個"負的加速度(g)"
加速度公式

V2=V1+gt (V2是尾速、V1是初速、t是時間、g是加速度)
那加速度跟速度有沒有關?
那縮短車距與車速有沒有關??
...(恕刪)


明明您寫的和小弟說的就是一樣的東西
V2=V1+gt (V2是尾速、V1是初速、t是時間、g是加速度)
在地球表面附近,一質點的自由落體加速度g與它的重力加速度a稍微不同,一個質點的重量mg與它所受的重力(地球萬有引力)也不同,原因是地球會自轉。

不過,這裏不討論此點, 把自由落體加速度g寫成a來看

V2=V1+at 和 (V2-V1)/t=a 不是一樣嗎?

(V2-V1)不就是差值 ?沒有 a 存在, 又怎麼能由100降到0 煞停呢?
只是這個差值(100-0)和車速(100) , 數字正好相同

那加速度跟速度有沒有關?
無關, 要有變化, 有差值, 才會產生加速度a

那縮短車距與車速有沒有關??
一個是動詞,一個是名詞 , 是兩件不同的事。

Gullit168 wrote:
看了半天終於知道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我的問題是問車距與車速的關聯性
而你卻一直在證明車距不等於車速
難怪會搬出動詞跟名詞
哀,懶得說明了,直接給網站比較快
高速公路局安全車距計算
公式就是速度/2
一個時速110km/h的車輛,理論上要與前車至少保持55m以上
如果今天開始車流密度升高,彼此間的車距開始縮短為50m
則後車會開始放慢速度到100km/h,而開始與前車形成synchronized flow的狀態
之後如果發生壅擠的事情,已經全部脫離"法定最高速限的範圍",因為之後的車速都低於110km/h
那...一台車速110km/h的車怎麼去阻塞交通??
...(恕刪)

答案在上面157樓就寫過了
請看圖, 並承上面的 a=(V2-V1)/t

您認為的前車最高速限V1, 和後車最高速限的V2 , 都是相同的 110km
所以 (v2-v1)=0=a , a=0 , 所以前後車保持等距
然而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1.把超車道拿來行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是自由車流變成一排車"佇列而行",
這就是由超車道的F車流降等到行車道的S車流,定義上就已經是"阻塞行車"

2.因為有速差,同為最高速, 每秒卻拉近1.388888公尺,就算原本有50m的安全車距, 只要35秒, 後車就要追撞前車了, 後車因而一定要踩下煞車, 於是阻塞由此開始

因為這個儀錶的"最高速限行駛" ,實際上是" 最高速限"再加上-3km 到+2km 的速差, 於是形成" 變速"行駛
轉換成數字
最高速110km行駛= 定速110km -3km/+2km速差=107 - 112km 變速行駛
速差就是速度變化(V"- V), 加上單位時間t,也就是+/-加速度a
所以,超車後,因為有"速差"=速度變化;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最終一定會"阻塞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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