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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4533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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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per woman wrote:
當天確實在8:10~11:12開放路肩,我的違規時間8:04是依據檢舉人行車記錄器時間為準. 我又打電話給該承辦人員問,測速照相或紅燈越線的儀器都要經過檢驗合格才可使用,為什麼單憑民眾的行車記錄器就可當做規違依據,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難道我就應該認命繳交4000元罰金給國庫嗎?...(恕刪)
>>>
建議你再打一次電話
這次要把承辦人員的名字及所屬單位記下來
相信我 , 這樣他一定會很緊張
什麼叫做: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請承辦人員解釋一下
最後建議 , 還是依照程序
以正式文書 , 向主管機關申訴罰單
請機關舉證民眾之行車記錄器有合格審驗
時間沒有人為調整及變造可能性並且切結
相信 , 機關一定無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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