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補充一下,今天即使真的違規在8:10前行駛路肩,警察也不應該受理才對,因為明顯會有爭議,假如今天你就是故意要走路肩,你把行車紀錄器調快10分鐘,請問法官是要採信你的還是檢舉人的影片呢?!

台灣法律應該還不到"寧可錯殺一百,而不縱放一人"的地步吧!

t1989929 wrote:
突破盲點了!!!...(恕刪)

盲點就是....沒事開放時間還搞個零頭分鐘數,
等於是挖坑讓人跳,
確定路肩開放了,告示牌再顯示出路肩已開放,
這樣就不會讓人誤會,
要不然,告示牌顯示出路肩開放.......,
下方再顯示是等一下幾點幾分才開放,
這和外頭賣衣服的,
告示牌寫衣服每件10元,
再用不一樣顏色寫...便宜兩個字...道理差不多

aggregate wrote:
人肉阿車型跟papa...(恕刪)

哇塞,想要堵人了喔
路肩本來就不應該開放走的、如果有人正好在那路段故障要靠邊停車怎辦?

應該國道全部都要砍掉重練、全線都改成8線道。
湖口到竹北這段以前是只有偶爾假日會有牌面翻過來開放路肩,那時走路肩的車本來就不少..天天走這邊的人應該都知道.
後來不知何時開始變每天不定時開放路肩,到前陣子才設牌改成每早7點到10點開放
不是super woman就叫小妹
上法庭要舉證,不是你隨便講講就算數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seagirl605 wrote:
剛剛到地方法院去問,...(恕刪)

警員非機關,把書面行政處分拿出來看,
看哪個機關作成的處分,那機關即是被告。

super woman wrote:
當天確實在8:10~11:12開放路肩,我的違規時間8:04是依據檢舉人行車記錄器時間為準. 我又打電話給該承辦人員問,測速照相或紅燈越線的儀器都要經過檢驗合格才可使用,為什麼單憑民眾的行車記錄器就可當做規違依據,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難道我就應該認命繳交4000元罰金給國庫嗎?...(恕刪)


>>>

建議你再打一次電話

這次要把承辦人員的名字及所屬單位記下來

相信我 , 這樣他一定會很緊張

什麼叫做: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

請承辦人員解釋一下


最後建議 , 還是依照程序

以正式文書 , 向主管機關申訴罰單

請機關舉證民眾之行車記錄器有合格審驗

時間沒有人為調整及變造可能性並且切結

相信 , 機關一定無法提出



這就沒必要了吧,收到罰單不同意就申訴,還搞到XX。建議你刪除這段文字。
個資法保護你。
super woman wrote:
不用人肉了,那位人兄...(恕刪)
看板常常亂寫啦!

有次看板寫內線施公,結果快到時才發現他們在外缐,差點又要撞死人

回程在看他們就真的在內側了

我看因該是登看板的提前刊登
爵士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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