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罰單, 照片與事實不符, 該如何做二次申訴 ?(多圖)


g5182002 wrote:

有興趣可以去查查汽車的定義,你會發現機車是被包含在其中的。
機車的不便日曬雨淋我可以接受,但是機車體積小不會塞車能快速到達目的就是我想要的。
汽車有冷氣吹不用日曬難找停車位是我在兩者間取捨的結果,但是為何機車和汽車一比路權上就要矮一截?
嘴上說好的車種分流根本無法做到,為何要片面限制機車呢?...(恕刪)


你搞錯了 , 你把 「機」動車輛 當成定義了 (也就是以引擎為動力的車輛)

簡單來說 , 你覺得機車應該要跟汽車同樣路權 , 建議你開上國道(中山高、二高 任選) 你就會得到答案了

不要硬凹好嗎?
暫不管交通法規如何,這明明就是警方設的陷阱.
知道很多騎士會在此地犯錯,配備大批警力搶業績,搶錢.
台灣到處都有這種陷阱,這是警察文化,不要大驚小怪.
你的申訴沒意義,罰單繳一繳吧!

我不是說風涼話,因為我在桃園區也被開過一張

當下沒看到二段式待轉標誌,被警察開了一張,當下很不爽

但我還是耐住性子問了警察,那請問我這樣以後要怎麼分辨有沒有需要待轉?

警察回答我只要雙向單車道以上一律要待轉,你記住了嗎?

※但是事後有發現待轉指示,新北都是比較低視線平行高度,桃園掛在紅綠燈號誌附近

DiscFull wrote:
有一天晚上被員警攔...(恕刪)

這部份應該可以進行二次的申訴,
不過內容要改為"警察開單與實際內容不符,並建請法官裁定,改判為行駛內側車道,開罰600-1800元,
並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以公共危險罪論處,但考慮初犯,繳交萬字交通心得報告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不要執著於罰單內容,而是要考慮如何安全駕駛,
就算自認已安全駕駛,也要考慮到別人的安全。

雙巴大神 wrote:
沒有標誌是要依什麼...(恕刪)

沒標誌?地上的待轉區不是標誌的一種嗎?

不然你以為是什麼?停車格?
3車道兩段式左轉 擬取消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 現行法規已找不到"3車道以上(含)道路,機車應兩段式左轉",所以應該是已經取消了

2) 有提到"應依兩段方式進行"的地方只有 第九十九條 和 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第六條有慢車的定義,機車不是慢車所以不適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3) 如果以九十九條來說,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但是

三、指示標線: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
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第一百八十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是指示標線,應該是沒有強制力,所以如果只有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其他待轉條件都不符合的話,也是不用待轉

4) 那什麼時候要待轉呢,就是在 第九十九條 的下半部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樓主的確是違規,不過違的項目應該是"未依規定行駛",什麼規定呢?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坦白說,台灣誰沒有違規過,我也被開過罰單呀,但既然違規了也被抓到了,就摸摸鼻子繳一繳就是了



這違法是事實
申訴100遍也沒用的
地上待轉區這麼清楚 難道是畫好玩的嗎?

我反而搞不懂
樓主堅持當三寶人意義是? 想進天堂?
那邊我下班天天走,一堆機車都是直接左轉,只有少數才會待轉。
那段疏洪道沒有測速,基本上不管汽機車車速都不慢。
前陣子才看到同個路口發生重大車禍,就是機車直接左轉被對向直行車撞上。

之前在將最外側畫為機車專用後,有用塑膠柱隔開,限制所有機車必須行駛在機車專用道(有警察在抓)。
沒多久後來又拆除了塑膠柱,機車又開始在各車道竄。
那個路口直接左轉說實在很危險。
姑且不論是否內側禁行機車,最外側有右轉車,所有車輛都是在內側跟中間車道。
如果又在最內側左轉,內側汽車必須往中間車道閃,再加上車速快,危險性可想而知。

其實那路口的紅綠燈只有約30秒,不管最後樓主是否有申訴成功,為了搶快30秒將自己曝露在危險之下,划得來嗎?


andy120chen wrote:
裁決處所附的照片跟板...(恕刪)


終於有人看到重點了,

那公文裡 附的照片 與事實不符,騎行方向 根本不同,


一堆人 眼眼睛連 看都沒看, 亂講一堆,

那員警 無法回答 有無 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
所以亂抓照片 , 混餚視聽


唉. . .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