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畢竟,高管、道安、道處...並沒有明文這麼寫
實際上路,多數人的跟車,也是少於(時速/2)的標準
變換車道本來就不得侵犯後車的安全距離好嗎?
多數人少於你去跟警政署說啊,那又不是我的職責,
雪隧塞車時還會玩哪招,你自己去看看吧。
wetty wrote:
物理學上的理想狀態
你確定你在談論交通安全規則?
多說無益,請去把這篇好好看完再來論。
http://www.gegugu.com/2016/08/31/8219.html
wetty wrote:
畢竟,高管、道安、道處...並沒有明文這麼寫
實際上路,多數人的跟車,也是少於(時速/2)的標準
wetty wrote:
物理學上的理想狀態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規
法規寫的是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本來就沒有限定"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前面已經說明,要件是 "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汽車行駛"行人穿越道"就是相同違反路權的例子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違反路權"
katana057 wrote: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
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
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