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高速公路內線只能超車的網友,何不檢舉堵塞行車者?

wetty wrote:
畢竟,高管、道安、道處...並沒有明文這麼寫
實際上路,多數人的跟車,也是少於(時速/2)的標準


變換車道本來就不得侵犯後車的安全距離好嗎?

多數人少於你去跟警政署說啊,那又不是我的職責,

雪隧塞車時還會玩哪招,你自己去看看吧。

wetty wrote:
物理學上的理想狀態


你確定你在談論交通安全規則?

多說無益,請去把這篇好好看完再來論。
http://www.gegugu.com/2016/08/31/8219.html

katana057 wrote:
第三跟第五,請仔細...(恕刪)


我多看了第2點耶......

但書,感覺上是拿來排除適用原則用的......
katana057 wrote:
唉,你的第一段,不...(恕刪)


我的第一段你也不用回,
那是很明確的事情..........

其實不管但書要如何去解釋,
從相關討論串中諸多版友都有提出
主管機關之相關說明,而那些說明應是
很明確的,不是嗎??

如果你認為主管機關的說明是錯的,
我很期待你向主管機關提出質疑,甚至
讓他們承認自己的錯誤,那我相信,
版上的諸位應該就不會有任何爭執發生.......

關於108樓部分,
我提過我希望能找到官方的立法理由書,
但並沒有.....
至於判決書的內容,各自解讀吧....^^

wetty wrote:
法條可以講得很理想...(恕刪)


第一次看到有人突破盲點...

katana057 wrote:
錯誤點一堆前面都指...(恕刪)


所以囉,
就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就好了,
不是嗎??
主管機關說,"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也認為依法不用讓道,那就好啦.......^^

我覺得建議很明確啊!!
其他部份我貼的函文內容也寫得很明確啊!!

katana057 wrote:
一看就知道是整段完...(恕刪)


本來就說了
這是無限迴圈的爭論......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規
法規寫的是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本來就沒有限定"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前面已經說明,要件是 "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汽車行駛"行人穿越道"就是相同違反路權的例子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違反路權"


也再說一次,警告標誌沒有強制力去要求你作任何事情
沒有強制力就沒有遵不遵守的問題,也就是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這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前面你自己拿了行人穿越道來講,結果跟本就不是因為行人穿越道這個標線受罰
你已經自己證明了並不是所有的標誌標線都能拿來開罰單了.
或許持續行駛內車道有其他規定侵犯到其他車的路權,但不是你在講的告示牌這一條
katana057 wrote: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
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
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之規定,


我沒有在跟你討論告示牌上寫什麼東西
我在說標誌的效力到什麼地步,是否有強制力


前面herblee提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7 條
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
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
置。
本標誌為方形,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左:
一、警告性質告示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
,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為黃底黑字黑邊。圖例如左:
二、禁制性質告示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上遵行
、禁止、限制之特殊規定,為紅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
三、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交通之輔助,為綠
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
四、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 用以指示行車服務設施之使用,為藍底白
字白邊。圖例如左:

規則說了,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左
警告性質告示牌不像禁制性質告示牌須要"嚴格遵守"
就是只是勸告,建議,注意等級的標示.沒有任何強制力在.
要拿警告性質告示牌當依據指稱用路人違規並不恰當.



ps1.小弟只就標誌的效力作討論,沒有否定其他內車道相關規定的意思.
ps2.要說服你們這個告示牌沒有強制力大概等於要你們承認內車道可以持續行駛一樣?
小弟就不在繼續這個話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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