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omromeo wrote:
困惑地想聽聽大家的...(恕刪)
個人認為確實是該向員警索賠醫藥費,違規罰單是一回事,警察為了攔車開罰,未注意到攔停後自己機車的位置是否造成交通不便,或是造成他人受傷的可能性,這是員警該注意的,樓主違規理應開罰並依法繳交罰緩,員警賠償醫藥費+賺違規業績
前面好多人都砲打樓主:你不違規就沒後續!!你不要去靠近排氣管就不會被燙!!排氣管不會自己來燙你!!.....之類的叭叭叭
大家都這麼會講,有這麼簡單早就天下太平了,事情一碼歸一碼,違規跟受傷是兩回事
造成樓主燙傷的機車是攔車的員警騎的,也是員警自己停放的,針對違規開單確實沒錯,但是機車未停妥造成了他人的傷害就是有錯,所以燙傷的部分員警應該要負責,為什麼?就憑傷者是被員警強行攔下,員警主動將機車臨停靠近樓主才導致受傷的
重點就在於,是員警主動將車停靠近樓主,而不是樓主自己主動靠近員警的車被燙傷
樓主雖違規在先但並沒有逃逸之行為(根據內容),警察是要抓現行違規這出發點沒有錯,但是錯在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假設受燙傷的不是樓主,而是那個小孩呢?不管是燙傷還是甚麼傷,總之就是為了下車被開罰單而被警察的車誤傷
這些本來就是員警在攔檢時就要注意的細節&風險,為了攔檢違規車輛而導致他人受傷,難道也是執法正義嘛?
警察有執法權,但不代表執法過程就可以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受傷
難道被鄭捷砍殺的受害者,都要怪自己不該出門,那把刀不會自己長腳跑來砍你,是自己出門才被砍,是自己搭捷運才被砍,所以不出門就沒事!!若這樣對受害者及家屬解釋,接受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