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herblee wrote: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明定『超車道』的路權原則
『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外法
在特殊條件下,兩個條件『未堵塞行車下』、『以最高速限行駛』
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原則,所以但書定義的『行車道』的路權原則
法學的基礎概念

下面引述法官的話
『上開規定目的係為維持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
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維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使用,以防
車速不足造成該車道之使用效能大幅衰減。



herblee wrote:
而且,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車越來越多! 是增加車流密度,是塞住超車道,並無法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時速110的車輛,前方需要有55公尺的安全車距,加上車子本身,也就是正常車流下車道密度最多就1 vehicle/60 meters
也就是一公里最多只能有16.666台車、三公里最多只能有50台車
在上述車流密度下
中線車道的車輛不能進去超車道去超車,不然就是中線車道的車輛違規
所以如果大家都守法,內側車道的密度不會無限增加
除非是經過匝道,太多車輛上來
正常一定是依序從外車道、中線車道,最後是內側車道塞車


herblee wrote: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行)車道達1.5倍
"超車道"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一下子說超車道密度越來越高,會失去超車道的功用
一下子又說超車道可容納的車更多,更有效率

該路段荷蘭A9的可以統計到車道密度是100台車/km的情況
超車道容納那麼多台車下,這時候有沒有效率??


當然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herblee wrote:
這個錯誤是以為 車流量Q 是無限大 , 塞幾台車都沒影響 ?
卻忘了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Q車流量是固定的。不斷塞車進來, 讓D(密度/車距)越來越高, 卻要求 V(車速) 也要高? D和V 是呈反比! 有可能嗎?


沒有足夠安全車距,隔壁的車道的車子怎麼塞得進來?
你不是說車子前方55m都是路權範圍
三公里的長度塞了50台時速110的車,每台車距都是55m
肯守法的中線車道的車輛是無法塞進內側車道去增加內側車道的密度


herblee wrote: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就是因為有太多你這種人的想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可以不管別人的安全車距
一直塞進來,造成別人的安全車距不足,只好減速
最後就是內側車道的車速崩潰下滑,大家都塞在一起了

badboype wrote:
超車道可以廢了,現在車這麼多,如果超完車要回中線!
靠!開個高速公路一直在蛇行。...(恕刪)


你真的有在開高速公路嗎
這樣的論點,讓我覺得真的只是鄉民說酸語,沒有真的在開車的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下面引述法官的話
『上開規定目的係為維持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
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使用,以防
車速不足造成該車道之使用效能大幅衰減。
.(恕刪)


把法規授權分配的"車道路權"? 和進入該車道之後的速限 ? 混淆在一起

Gullit168 wrote:
時速110的車輛,前方需要有55公尺的安全車距,加上車子本身,也就是正常車流下車道密度最多就1 vehicle/60 meters
也就是一公里最多只能有16.666台車、三公里最多只能有50台車
中線車道不能進去超車道去超車,不然就是中線車道的車輛違規

這是有路隊長的S同步流, 就是 LOS C → LOS D
S 同步流 , 前車和後車同步, 後車的車速/車距.完全受前車約制 , 前車110km, 後車就只能110km ?
永久不變嗎?
但是還有 D(密度/車距)可以運用
要改變這種局面,就必須改變車輛密度 D,讓密度下降,讓曲線往左, 回到 F車流,就不塞了

herblee 說的不是S同步流, 是離開. 密度下降回到 F 自由車流
增加車速V能創造 更大的車流量Q , 只有在 F自由車流的情況下

就是因為容許不離開,超車道密度才高居不下
若依照現行法規,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就不會永遠保持這種車流密度
超車後就離開, 車輛密度會下降, 才能有 55m車距

不能倒果為因, 車距明明是因為,不依據路權規定, 不離開而造成車距無法增加,是人為製造出來的"堵塞"!
中/外車道反而很空 ! 中線車不必進去! 外車道更不會進去擠!
等"堵塞"後這些車才要擠出來? 再製造另一波車流擾動?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一台車離開中線車道, 中線車道密度會下降
超車後有足夠安全車距,離開內側車道,不會擾動到中線車流, 內側車道密度也會下降 ! 才會有 車距!

Gullit168 wrote:
一下子說超車道密度越來越高,會失去超車道的公用
一下子說超車道可容納的車更多,更有效率
當然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沒有足夠安全車距,隔壁的車道的車子怎麼塞得進來? .(恕刪)

一下子說超車道密度越來越高,是台灣容許不離開,誤為行車道之假超車道, 若依據車道路權, 是要離開, 輪替使用密度不會越來越高!
一下子說超車道可容納的車更多,更有效率? 這就是嚴格執行路權"超車後就離開" 的結果, 是輪替使用的真實超車道
兩者條件完全不同, 您卻混為一談 ? 當然, 您高興怎麼都說都行

Gullit168 wrote:
該路段荷蘭A9的可以統計到車道密度是100台車/km的情況
超車道容納那麼多台車下,這時候有沒有效率?? .(恕刪)


它的圖在 90幾車/km 時, 兩者幾乎接近1:1
車道密度是100台車/km的情況, 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也會變慢
但是相對車速, 左車道的車速, 一定高於右車道(保持在超越的狀態,標準是相對車速)
必須落實超車道路權
才能在單位時間內, 通過左車道的車, 為通過右車道的 1.5 倍

這是執行路權法規所得到的結果

Gullit168 wrote:
當然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沒有足夠安全車距,隔壁的車道的車子怎麼塞得進來?
.(恕刪)

雙重標準 ? 早有定見?
超車後都不離開怎麼會有安全車距? 依法執行"超車道"路權就能有車距了!
美警執法

英國警車執法

澳洲執法

日本執法

執法後, 就塞得進來了

Gullit168 wrote:
你不是說車子前方55m都是路權範圍
三公里的長度塞了50台時速110的車,每台車距都是55m,中線車道無法增加內側車道的密度

超車是因為(速差) 前方的安全車距不夠了, 才換一個車道(超車)
如果不是這樣, 沒有必要往內車道擠 ?
如果內側車道已經這麼擠了, 不必進去裏面取暖!

Gullit168 wrote:
就是因為有太多你這種人的想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可以不管別人的安全車距
一直塞進來,造成別人的安全車距不足,只好減速
最後就是內側車道的車速崩潰下滑,大家都塞在一起了

上面的數字是車流量, 每天通過 10萬輛車的路段, 德國有20處

您高興怎麼說都行, 但這些都不是herblee說的
herblee說的是離開,不能有路隊長, 每個輪到的路隊長 , 都會離開, 降低密度就會回到 F自由車流

會造成堵塞,車流密度增加是主要原因
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是次要原因
不必中線車一直塞進來, 有路隊長的S同步流,車輛密度沒有增加的情況下,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車流擾動會造成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造成堵塞

其它駕駛不當的胡亂變換車道(沒有規則的左右開弓換車道,安全車距不足),都會造成車流擾動!
法規都是左側超車, 執法卻說不罰? 中線車道依法應該"暫時利用超越前車",照樣佔用中線車道成為"Middle lane Hoggers"?
當然也會車流擾動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管你開多快~有人要超車~就是在安全的時機打 右方向燈 讓出來給別人過!!
這到底有甚麼好討論的!!!一直佔著內側車道 會比較爽???

bbate0605 wrote: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恕刪)

超車道是超完車就離開。

內側車道是不堵塞,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把法規授權分配的'...(恕刪)

又要忽略最高速限是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了,
並不是進入內側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速度。

一直重複自己認為的的但書需限縮解釋(其實根本沒擴張解釋)
再把自己的車距當路權的擴張解釋(高管規則根本沒提到路權二字)。
bbate0605 wrote: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恕刪)
??
你是開多少?要讓你超?
bbate0605 wrote: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恕刪)

說穿了,開最高速限也要禮讓後車,政府宣導而已,沒有強制力,所以現在講再多,一直開內車道不讓的問題會一直存在…只剩下道德的問題,很好笑吧

herblee wrote:
把法規授權分配的"車道路權"? 和進入該車道之後的速限 ? 混淆在一起


但書就是在授權『車道路權為最高速限道』
法官也這麼認為


herblee wrote:
這是有路隊長的S同步流, 就是 LOS C → LOS D
S 同步流 , 前車和後車同步, 後車的車速/車距.完全受前車約制 , 前車110km, 後車就只能110km ?
永久不變嗎?
但是還有 D(密度/車距)可以運用
要改變這種局面,就必須改變車輛密度 D,讓密度下降,讓曲線往左, 回到 F車流,就不塞了
herblee 說的不是S同步流, 是離開. 密度下降回到 F 自由車流
增加車速V能創造 更大的車流量Q , 只有在 F自由車流的情況下


你該回去google一下,最大的車流量Q並不是發生在自由流的條件下



herblee wrote:
就是因為容許不離開,超車道密度才高居不下
若依照現行法規,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就不會永遠保持這種車流密度
超車後就離開, 車輛密度會下降, 才能有 55m車距


錯,時速110下,內側車道的車距一直都有55公尺以上
低於55米車距,車速勢必低於最高速限,就會有車自動移出內側車道
車距自然又拉開了


herblee wrote:
不能倒果為因, 車距明明是因為,不依據路權規定, 不離開而造成車距無法增加,是人為製造出來的"堵塞"!
中/外車道反而很空 ! 中線車不必進去! 外車道更不會進去擠!
等"堵塞"後這些車才要擠出來? 再製造另一波車流擾動?


既然中/外車道很空,代表安全車距很足夠
內側車道車輛移出來,又為何會製造擾動??


herblee wrote: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一台車離開中線車道, 中線車道密度會下降
超車後有足夠安全車距,離開內側車道,不會擾動到中線車流, 內側車道密度也會下降 ! 才會有 車距!


超車完內側車道車輛移至中線車道不會製造擾動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移至中線車道就會製造擾動
又雙重標準了....



herblee wrote:
一下子說超車道密度越來越高,是台灣容許不離開,誤為行車道之假超車道, 若依據車道路權, 是要離開, 輪替使用密度不會越來越高!
一下子說超車道可容納的車更多,更有效率? 這就是嚴格執行路權"超車後就離開" 的結果, 是輪替使用的真實超車道
兩者條件完全不同, 您卻混為一談 ? 當然, 您高興怎麼都說都行


超車道兼快車道,密度也不會越來越高,當每台車達到安全車距之後,密度就達到上限
所以是容納的車更多,更有效率

會讓內側車道失去效率,一定是外部因素造成
中線車輛未保持安全車距切入、過多車輛匯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前方發生突發狀況等
這些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兼法定最高速限道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是你雙重標準

herblee wrote:
車道密度是100台車/km的情況, 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也會變慢
但是相對車速, 左車道的車速, 一定高於右車道
單位時間內, 通過左車道的車, 為通過右車道的 1.5 倍
這是執行路權法規所得到的結果


『超車道』加『快車道』
相對車速, 左車道的車速, 一定高於右車道
單位時間內, 通過左車道的車, 為通過右車道的 1.51 倍
這是執行路權法規所得到的結果


herblee wrote:
超車後都不離開怎麼會有安全車距? 依法執行"超車道"路權就能有車距了!


順序反了,一定是先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未堵塞行車之條件下』就是指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沒有足夠安全車距,8-1-3但書就不適用
回頭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法
中線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內側車道的車輛就必須切回中線車道
若車線車道無足夠的安全車距,代表當時車流已經達到壅塞階段
適用高管8-2: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法規定義的一清二楚

所以內側車道堵塞不是因為內側車道的駕駛遵守高管8-1-3的但書造成的
是內側車道的駕駛不遵守高管8-1-3原則法
或是中線車道的駕駛不遵守高管第6條所致


herblee wrote:
不必中線車一直塞進來, 有路隊長的S同步流,車輛密度沒有增加的情況下,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車流擾動會造成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造成堵塞


只要車道的車流密度沒超過臨界密度,是不會發生堵塞
所以會發生堵塞都是中線車道強行進入已經接近飽和的內側車道
破壞內側車道的車流密度,才會發生堵塞

就是那些『想超車時,老子現在就是一定要超車的那批人』


herblee wrote:
上面所貼的, 全部...(恕刪)


你的看不懂,只是想直接避開這些可以點出你說法矛盾的地方。
當文章很清楚的告訴你,所謂的超車道是先出現在管制規則,
而處罰條例為了將違法可以處罰的態樣明訂在法律裡面,所以
把法條超進去,也引用了交通部官員說,處罰條例內容與管理規則一致,
並且也把立法目的貼出來,

這些東西都出來,你一句說看不懂,就帶過了。
其實你只有對這些
能讓妳的理論看起來跟現行法令不一樣的地方才會說你看不懂。


立法者當初立法的理由是什麼,在法律的解釋上面很重要,
這是立法目的的解釋,
請你回答,如果目的就是要紓解車道車流量,怎麼可能高管規則
又限制了車道進入內側車道的時間???

為了能紓解車流輛,讓已經達到最高速限的車輛進入內側車道
憑藉著這點,就不應該限縮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解釋,
這叫做目的性解釋。
內側車道本來就可以為了超車而進入,既然本來就可以因超車 而在車速不到最高速限時進入內側車道,那又何必限制一定要 在最高速時,為了超車才能進入呢?這是你的說法最矛盾的地方。


現在的高管規則,所有的修正都是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
真正在修正規則的人對於規則的說法你可以說他錯,那
你應該自詡為比高速公路局更有權威的人士吧。

有一點你不能否認的就是,當你在講高速公路局錯誤解釋的時候,
就是在告訴所有的網友:

以主管機關高速公路局的角度來看,高速公路內車道就是可以讓小型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不管駛入的原因是不是為了超車。
所謂的超車道,意思是你超越中線車道前車時速度未達最高速限,仍然可以用內側車道
超越前方更慢的車輛。

請各位網友了解一件事情,李先生從沒有說,高速公路管理局從沒有這樣主張, 他是一直不斷的說高速公路管理局錯了。所以各位網友應該有能力明辨 有關於高速公路的使用方是究竟是誰才說了算吧。

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雖然主要作為超車用,但是也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而且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妨害內車道的超車作用,法條上已經講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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