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內線比中線快 - 使用

內線與中線併駛 - 佔用

內線比中線慢 - 佔用

就這麼簡單,很難理解嗎


carrera.zh wrote:
龜車就是你這種水平...(恕刪)


那位仁兄只能在台灣而已, 出不了世界的....
.....

ThomasTCH wrote:
後面開120還要超...(恕刪)


好可憐, 動不動要輸贏....你去歐美國家這樣開車找人家下來輸贏啦....
.....

Saad Otabi wrote:
好好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110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相對於中車道開90 100 我一直在超中車道的車

所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就是一直在超車..

所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所做的行為符合超車道的行為 有錯嗎?


錯得離譜了。

開在中線是原則,當你要超車時,才切至內線超車道超車,超完車如果中線有足夠安全距離你就要駛回中線。

一直到你中線開到前方又有車而想再超車時,才可以再切回內線超車,一樣超完車如果中線有足夠安全距離你就要駛回中線。


Saad Otabi wrote:
難道每超過一輛中車道的車都要急降速回到中車道

然後再急加速回到內車道超前一輛車在急降速回到中車道

這樣蛇行是對的??? 更加危險吧!!


沒有你想像的那麼複雜,如果中線有五台車,且彼此間都沒有安全距離,你當然可以切到內線一次超完五台車再切回中線。


Saad Otabi wrote:
如果中車道前車車速只有60 要突然把110的車速壓到60

只為超了一部車後必須回到中車道

這樣不危險不會追撞???

持續以最高速限行走內側車道才是正確的吧!! 也不會接超速罰單!!

別為自己喜歡超速找理由!!!


首先,中線車道最低速限是80公里,中線車輛開60以經違規..

再者,切回中線車道的前提是「有足夠安全距離」,你講的急煞狀況只有在「安全距離不足時」才會發生。

這邊定義的安全距離,隨著車速而有所不同,如果會造成你說的急煞,那就代表安全距離不足。

如果連這個都不會判斷,那代表你駕照可能需要重考了。

最後重申: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完後回到中線」

這在國外已經行之有年,且德國無速限,其他歐洲國家的速限都比台灣高20-30公里,沒有危險、事故率也沒特別高。

建議你可以看看影片





有的駕駛甚至能夠做到「後方有來車就讓道,即便自己也在超車」
Adeee wrote:
錯得離譜了。開在中...(恕刪)



依照你說的...

我在中車道一直有車時

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的是對的...謝謝!!

因為我要一直超中車道的車!!

也沒有超速罰單問題...

Saad Otabi wrote:
依照你說的...

我在中車道一直有車時

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的是對的...謝謝!!

因為我要一直超中車道的車!!

也沒有超速罰單問題...


如果說是要超中線車道的車子,你當然可以一直開在內側啊。
所以中線車道有車之外,你還必須有超車的事實。
沒有要超車就失去超車道的路權,這應該不難懂。

Saad Otabi wrote:
依照你說的...

我在中車道一直有車時

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的是對的...謝謝!!

因為我要一直超中車道的車!!

也沒有超速罰單問題...


那請教

如果中線車道的車也跑跟你一樣的速度,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時,你沒有辦法超他車時變成與他併行,又該如何?
不就是禮讓別人的問題? 超完車回中線, 代表你會禮讓別人, 覺得自己合法一直開在內線而且又(可能)擋到後車, 那就只能問問當下駕駛的心態.

開在內線雖然理論上不會有大車走, 心裡上也許覺得安全, 但對向衝過來撞到內線車也時有所聞.

空高速公路不時看看後方車輛是安全駕駛必要的, 因為你不撞人, 別人可能撞你, 這個時候不是誰對誰錯, 而是性命問題. 如果後方有車高速接近, 最好是讓一下, 因為你不知道他的技術如何 (又或者你覺你自己技術很好?)

如果覺得在高速公路上一直內線中線變換車道很危險, 那不是就應該一直保持在中線比較好? 這沒有標準答案, 應該是看當下情況而定. 總之, 開車時多幫別人考量, 對自己也沒什麼損失, 不是嗎?

通常, 開車時一時之氣所做出來的事, 不會增加你到達目的地多少時間, 但增加意外機率就高很多.

以上隨意說說.
我當爸了 wrote:
我要等前車使用過超車道才能用喔
不然後車怎麼能提早前車來超車?

總覺得對話如雞同鴨講,看到這句才明白差異在哪裡,
這段話是高工局說得,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已經駛離原車道進入超車道,這就是正在行始超車行為,
跟著內線道的前車(路隊長),前後一起超過原車道的車輛,還說自己還沒有超車,說的通?

可能你把超車道當做是,超越內線道路隊長的專用車道,
因為還沒超過路隊長,所以才會認為自己根本沒超車吧。
Saad Otabi wrote:
好好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110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相對於中車道開90 100 我一直在超中車道的車

所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就是一直在超車..

所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所做的行為符合超車道的行為 有錯嗎?
..(恕刪)

路權是有範圍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需要對比??? 是相對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 及 A 車超車

對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上, 路權範圍55m內的中線車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雖說不再超車是喪失路權, 但是也不能侵入 "被超車"的安全車距範圍內
若這台車的車速是 100km? 依法就是要保持它前方 50m長的安全車距 ,不能侵入
如果中線車道前方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中線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車道之前車 )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 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比中線慢/併駛/前方55m無可超 喪失路權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此為路權左右←→範圍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此為路權前後↑↓範圍

超車只分配到前後↑↓ 55m 長的車道 ,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55m後無車可超"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依據路權,任何車都要離開!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我國代表簽署過的(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Saad Otabi wrote:
所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所做的行為符合超車道的行為 有錯嗎?
..(恕刪)

1.很抱歉 , 這並不是"超車道的行為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是要比較車速, 比中/外車道快, 不是"最高速限這種"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2.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 是所走車都要遵守, 不只是超車道(內側車道), 中/外車道同樣要遵守, 這不是超車道的專利!
"最高速限" 是內側車道 在(不堵塞行車=F自由車流=有55m車距=每公里少於16車)之狀況下的特別速限 ,此時沒有最低速限了! 只有一種速限!

3.很抱歉, 一碼歸一碼
"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 這是遵守速限, 這並不是路權,不是權利! 而是一種"速度限制"是"義務"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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