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d Otabi wrote:
好好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110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相對於中車道開90 100 我一直在超中車道的車
所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就是一直在超車..
所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所做的行為符合超車道的行為 有錯嗎?
錯得離譜了。
開在中線是原則,當你要超車時,才切至內線超車道超車,超完車如果中線有足夠安全距離你就要駛回中線。
一直到你中線開到前方又有車而想再超車時,才可以再切回內線超車,一樣超完車如果中線有足夠安全距離你就要駛回中線。
Saad Otabi wrote:
難道每超過一輛中車道的車都要急降速回到中車道
然後再急加速回到內車道超前一輛車在急降速回到中車道
這樣蛇行是對的??? 更加危險吧!!
沒有你想像的那麼複雜,如果中線有五台車,且彼此間都沒有安全距離,你當然可以切到內線一次超完五台車再切回中線。
Saad Otabi wrote:
如果中車道前車車速只有60 要突然把110的車速壓到60
只為超了一部車後必須回到中車道
這樣不危險不會追撞???
持續以最高速限行走內側車道才是正確的吧!! 也不會接超速罰單!!
別為自己喜歡超速找理由!!!
首先,中線車道最低速限是80公里,中線車輛開60以經違規..
再者,切回中線車道的前提是「有足夠安全距離」,你講的急煞狀況只有在「安全距離不足時」才會發生。
這邊定義的安全距離,隨著車速而有所不同,如果會造成你說的急煞,那就代表安全距離不足。
如果連這個都不會判斷,那代表你駕照可能需要重考了。
最後重申: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完後回到中線」
這在國外已經行之有年,且德國無速限,其他歐洲國家的速限都比台灣高20-30公里,沒有危險、事故率也沒特別高。
建議你可以看看影片
有的駕駛甚至能夠做到「後方有來車就讓道,即便自己也在超車」
開在內線雖然理論上不會有大車走, 心裡上也許覺得安全, 但對向衝過來撞到內線車也時有所聞.
空高速公路不時看看後方車輛是安全駕駛必要的, 因為你不撞人, 別人可能撞你, 這個時候不是誰對誰錯, 而是性命問題. 如果後方有車高速接近, 最好是讓一下, 因為你不知道他的技術如何 (又或者你覺你自己技術很好?)
如果覺得在高速公路上一直內線中線變換車道很危險, 那不是就應該一直保持在中線比較好? 這沒有標準答案, 應該是看當下情況而定. 總之, 開車時多幫別人考量, 對自己也沒什麼損失, 不是嗎?
通常, 開車時一時之氣所做出來的事, 不會增加你到達目的地多少時間, 但增加意外機率就高很多.
以上隨意說說.
我當爸了 wrote:
我要等前車使用過超車道才能用喔
不然後車怎麼能提早前車來超車?
總覺得對話如雞同鴨講,看到這句才明白差異在哪裡,
這段話是高工局說得,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已經駛離原車道進入超車道,這就是正在行始超車行為,
跟著內線道的前車(路隊長),前後一起超過原車道的車輛,還說自己還沒有超車,說的通?
可能你把超車道當做是,超越內線道路隊長的專用車道,
因為還沒超過路隊長,所以才會認為自己根本沒超車吧。
Saad Otabi wrote:
好好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110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相對於中車道開90 100 我一直在超中車道的車
所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就是一直在超車..
所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所做的行為符合超車道的行為 有錯嗎?
..(恕刪)
路權是有範圍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需要對比??? 是相對的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 及 A 車超車

對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上, 路權範圍55m內的中線車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雖說不再超車是喪失路權, 但是也不能侵入 "被超車"的安全車距範圍內
若這台車的車速是 100km? 依法就是要保持它前方 50m長的安全車距 ,不能侵入
如果中線車道前方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中線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車道之前車 )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 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比中線慢/併駛/前方55m無可超 喪失路權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此為路權左右←→範圍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此為路權前後↑↓範圍
超車只分配到前後↑↓ 55m 長的車道 ,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55m後無車可超"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依據路權,任何車都要離開!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我國代表簽署過的(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Saad Otabi wrote:
所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所做的行為符合超車道的行為 有錯嗎?
..(恕刪)
1.很抱歉 , 這並不是"超車道的行為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是要比較車速, 比中/外車道快, 不是"最高速限這種"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2.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 是所走車都要遵守, 不只是超車道(內側車道), 中/外車道同樣要遵守, 這不是超車道的專利!
"最高速限" 是內側車道 在(不堵塞行車=F自由車流=有55m車距=每公里少於16車)之狀況下的特別速限 ,此時沒有最低速限了! 只有一種速限!
3.很抱歉, 一碼歸一碼
"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 這是遵守速限, 這並不是路權,不是權利! 而是一種"速度限制"是"義務"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