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擋風玻璃被油性簽字筆寫下:門口停車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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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人家門口,不論有無完全擋道出入與否,留個聯絡電話,是應有的禮貌。

應有的禮貌....應有的禮貌....應有的禮貌....應有的禮貌....應有的禮貌....應有的禮貌....

回過頭來想,相互尊重,你留電話,他給你停.....不是互相方便和氣生財嗎。

回過頭來想,相互尊重,你留電話,他給你停.....不是互相方便和氣生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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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自己都說了,經常在附近停車,以往是上樓接了父母就走
,這次卻多待了一陣子.

可見屋主並非不讓臨停,而是生氣沒留電話.

在車窗寫字是不對,但油性筆算還好,換其他方式留言,樓主會
更受不了吧.

況且同條中鋼路,只需多走幾步過個馬路,在對面一片狹長綠地
,完全任人路邊停車.

Fscbmw528 wrote:車停在路邊既無紅線也無黃線,車子何其無辜,被屋主留下簽名!當場有打電話報警來處理,只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我只能悻悻然的離開!
我無任何違規行為,而屋主一直咬定我沒有留下電話號碼,他這樣做只是剛剛好而已!
我唯一的錯是「我開的是好一點的車」,試問怎麼可能去留下電話號碼?
若正在情形下,大家會在車上留電話嗎?
我是守法的老百姓,請教各位,我該有什麼動作?
或者只能自認倒楣,活該?



我比較好奇,大大為什麼覺得開好車就不能留電話??
油性筆寫在玻璃上是可以擦的
這樣是不構成毀損罪的
但是可以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
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報案的同時必須準備被害的相關證據及證物甚至人證
,除了製作筆錄之外,最好書寫陳述狀,
將事實理由詳實書寫,以補製作筆錄不足的部份,如此才能有效控制訴訟成果。
由於強制罪的成立對於加害人負有刑責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
因此證人(需有兩人)非常重要,如果有錄影錄音為佐證,則可省下舉證的麻煩。
但是因為對方都留下筆跡了,警方到場對方又坦承不諱,樓主勝算可謂非常大

但請恕小弟直言
但其實這種事情樓主自己都有點錯
沒有畫線停車是ok的
但是因為擋到人家出入口又沒有留電話
確實在道德上是有瑕疵的
誠摯建議樓主還是算了吧
下次停車小心點就好了
有句話說"訟終則凶"
樓主都是開名車的人了
想必是做大事業的人
為了這點小事跑法院也是麻煩
不如自己拿個玻璃去汙劑或是去漬油花個3分鐘擦擦算了
畢竟樓主雙親也是住那的
就當是為了自己的雙親吧
況且人生中比這重要的事還有更多
與其花時間在這種小事上
不如將時間多陪陪家人
此為個人淺見
如有冒犯,尚乞見諒


三腳阿喵 wrote:
樓主自己都說了,經...(恕刪)


我有看錯嗎?那是黃線嗎?如果是,原來合法的不能停,非得要停違規的?
鬼島刁民還真的視法於無物
沒違規的情況下合法停在門前根本沒義務留電話,
騎樓不能停車,所以根本也沒甚麼擋道可言。

很奇怪的現象就是只有我可以佔你便宜,你不行占我便宜。
你合法停在我門前的馬路上是我通融你,所以我要你走的時候你就得走。

台灣人的惡習就是做錯久了只要沒人說話,我就是對的。
積非成是的鬼島,連基本的法律都不遵守還在那邊甚麼禮貌與尊重。
要是站得住腳我不信你叫警察來警察不拖。

cinnamon coffee wrote:
依照交通局、區公所工務課的說法,路邊沒畫紅、黃、白線的話,代表柏油路面到水溝邊上的範圍,都是屬於車道,停在上面都是可以開罰單的...(恕刪)


天啊...
開車這麼久...我竟然不知道有這一條
你停人門口妨礙人家車輛出入留個電話是基本禮貌吧。今天換成是你家車庫出入口被擋住你自己做何感想,大家都要方便可是不要造成別人的不方便這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吧。
那是騎樓 不是車庫 不應該也不可以有車子停在騎樓和人行道上 上面的車子都是違法的

那個搭上人行道的水泥斜坡應該也是老闆自己弄的 也是違法的 一併檢舉處理掉

守法的人對違法的人有禮貌 那違法的人就會永遠違法
很多時候根本沒這麼複雜
換到對方的角度看事情就知道感受了
用油性筆寫是稍微過分了點
但停別人家門口打個招呼,放個電話不為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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