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uiop730 wrote:
我念法律的。
雙方都有責任結案。
法律一定這樣判。
每次看到一堆亂七八糟的法盲喊「如果…如果…」就好痛苦。 再上網隨便google一下法條貼上來自以為很屌,邏輯破洞還振振有辭。
如果你沒酒駕,就不會撞上未按安全標準設置的公共物,當然就不會受傷。所以酒駕的人要負全責<—之前不知道哪個case聽到最扯的鄉民論述,跟此案有異曲同工之妙,是小學沒畢業才講得出這種話嗎…
...(恕刪)
真的很希望法律人所說出來的話,後面是有理論依據,有事實,有證據的, 不是憑空想像, 不是自由心證。
法學的基礎, 其實是邏輯, 是依據亞理斯多德的三段論, 由小前提,大前提,來構成一定的結論。
您可以考古, 早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之前, 我國就簽署了"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由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討論做成結論之後,才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例如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 及 2秒鐘法則 成為安全車距
又例如 FSJ三相車流理論, 成為歐洲國家實施 "機動/可變速限" 的依據
為何如此立法? 必須有交通車流理論為其基礎, 才能化身為法條的
我國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是的,小弟正是這種法盲, 常常看不懂很多判決怎麼會沒有依據邏輯? 只依據法條上的文字去推敲,,卻未顧及該"名詞"所指為何? 及其"前因後果"的關係?
前面說過,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 (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 所以不會碰撞
在不同車道上, 無論如何超速, 二股車流是不會交會的, 必然是有一方侵入了對方的路權範圍,侵入他人的車道, 才造成碰撞 。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侵入他人的路權, 才是主要的肇責
並不是超速沒有責任,而是此"超速"和彼"肇責"未必能直接連結, 而成立前因和後果的關係! 無前後因果, "超速"是獨立事件!
碰撞之後,傷亡的輕重,就和車速有關了。因為動能越大,受到的傷害也越大, 動能KE=mv2/2, V越大, KE當然越大
是的,『如果你沒酒駕,就不會撞上未按安全標準設置的公共物』這句話是有邏輯上的誤謬
但是, 將 ,"速限"這一項無條件遵守義務, 說成因此得到什麼權利(路權)? 不也是同樣的邏輯誤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