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悚畫面!18歲高職生撞死人擁2輛賓士跑車愛搶快

我實在很佩服這棟樓那麼多人可以自命為法官跟交通隊長
非熟人或急事請勿私訊,謝謝

如果今天賓士換成是超跑應該會被鄉民砲轟到滿頭苞了!

我想說的是市區就照一般速限開~~要飆快請到賽車場~
馬路是大家更共同在使用~
別以為自己的車安全性能好就可以隨便亂開及任意超速違規行駛!!
我念法律的。

雙方都有責任結案。

法律一定這樣判。

每次看到一堆亂七八糟的法盲喊「如果…如果…」就好痛苦。 再上網隨便google一下法條貼上來自以為很屌,邏輯破洞還振振有辭。

如果你沒酒駕,就不會撞上未按安全標準設置的公共物,當然就不會受傷。所以酒駕的人要負全責<—之前不知道哪個case聽到最扯的鄉民論述,跟此案有異曲同工之妙,是小學沒畢業才講得出這種話嗎…
yuyuiop730 wrote:
我念法律的。雙方都...(恕刪)

沒念法律的法盲還情有可原
學法律的學到被罵是恐龍那就悲哀了
中華民國己被一堆學法律的搞到烏煙瘴氣了
可以告訴大家,為什麼貪污犯還可以住豪宅
抖著手四處趴趴走???聽說當初還是第一名畢業的...

又酒駕撞死人,有幾個被判死的?為什麼不用判死???
Yang咩 wrote:

敢開快就要煞的住啦...(恕刪)


超速會拉高肇責沒錯
記得超過每1公里多1%肇責

不過這件事故要是沒飆車
機車早就轉過去了

主因是超速導致機車停下

本來就是汽車100%責任
那也要看講出恐龍二字的人是誰,如果是不懂法的鄉民所言,還需要討論為什麼? 如果是知名律師所嗆,相信有討論空間。
1.貪汙犯可以爽過,您舉具體實例我解釋判決書給您聽,不要學鄉民單憑個人好惡、價值觀隨便丟空泛的問題,無討論價值。
2.酒駕撞死人為什麼不判死的問題,跟你闖紅燈為什麼不判死是一樣的問題,又無論述為何該判死,怎回答您? 先讀一下最基本的刑法第13、14條再討論是否有該刑度的必要好嗎?(沒六法全書沒關係可以去google)

01978 wrote:
沒念法律的法盲還情有...(恕刪)
嚴重超速的車,在路上根本是殺人武器,超速應重罰。
說真的,在雙黃線車道正常開車左彎,出彎道赫然看見我車道上逆向停一台機車.....

01978 wrote:
又酒駕撞死人,有幾個被判死的?為什麼不用判死???...(恕刪)



這句話就是徹頭徹尾的法盲才說得出口的

yuyuiop730 wrote:
我念法律的。

雙方都有責任結案。

法律一定這樣判。

每次看到一堆亂七八糟的法盲喊「如果…如果…」就好痛苦。 再上網隨便google一下法條貼上來自以為很屌,邏輯破洞還振振有辭。

如果你沒酒駕,就不會撞上未按安全標準設置的公共物,當然就不會受傷。所以酒駕的人要負全責<—之前不知道哪個case聽到最扯的鄉民論述,跟此案有異曲同工之妙,是小學沒畢業才講得出這種話嗎…

...(恕刪)


真的很希望法律人所說出來的話,後面是有理論依據,有事實,有證據的, 不是憑空想像, 不是自由心證。

法學的基礎, 其實是邏輯, 是依據亞理斯多德的三段論, 由小前提,大前提,來構成一定的結論。

您可以考古, 早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之前, 我國就簽署了"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由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討論做成結論之後,才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例如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 及 2秒鐘法則 成為安全車距
又例如 FSJ三相車流理論, 成為歐洲國家實施 "機動/可變速限" 的依據

為何如此立法? 必須有交通車流理論為其基礎, 才能化身為法條的
我國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是的,小弟正是這種法盲, 常常看不懂很多判決怎麼會沒有依據邏輯? 只依據法條上的文字去推敲,,卻未顧及該"名詞"所指為何? 及其"前因後果"的關係?

前面說過,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 (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 所以不會碰撞

在不同車道上, 無論如何超速, 二股車流是不會交會的, 必然是有一方侵入了對方的路權範圍,侵入他人的車道, 才造成碰撞 。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侵入他人的路權, 才是主要的肇責

並不是超速沒有責任,而是此"超速"和彼"肇責"未必能直接連結, 而成立前因和後果的關係! 無前後因果, "超速"是獨立事件!

碰撞之後,傷亡的輕重,就和車速有關了。因為動能越大,受到的傷害也越大, 動能KE=mv2/2, V越大, KE當然越大

是的,『如果你沒酒駕,就不會撞上未按安全標準設置的公共物』這句話是有邏輯上的誤謬
但是, 將 ,"速限"這一項無條件遵守義務, 說成因此得到什麼權利(路權)? 不也是同樣的邏輯誤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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