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nick2016 wrote:
還有此文中的照片針對車牌或是任何涉及到辨識碼都沒有進行馬賽克處理,而敢問樓主這又是什麼心態,有想過別人的感受嗎?建議樓主把涉及到辨識他人的照片刪除


車牌號碼並非個人隱私 也無法以車牌辨識個人資料的問題 樓主並無將照片刪除或遮蔽牌號的必要
tonynick2016 wrote:
這就是你的問題,正義之聲,正義之音,你以為你是執法人員嗎?這樣放出來公審除了滿足自我的另類心態,其餘我看不出此文對社會人民素質提升有何幫助

好的公民素質是可以相互尊重與善盡提醒的義務,
都要利用公權力來執行,社會資源就是這樣被浪費,
什麼叫舉手之勞有沒有聽過?
撿個垃圾也要打電話呼叫清潔隊嗎?
今天我又不是真心給對方難看,只想善盡提醒停車問題,
人都是相互的,你尊重我就尊重回去,
連這點道德勇氣都開不了口,
那就只是假正義!
只能事後找人訴苦或找其他管道發洩(檢舉魔人?)

光明人做光明事,這麼簡單


tonynick2016 wrote:
還有此文中的照片針對車牌或是任何涉及到辨識碼都沒有進行馬賽克處理,而敢問樓主這又是什麼心態,有想過別人的感受嗎?建議樓主把涉及到辨識他人的照片刪除

只照到車牌沒照到駕駛不涉及隱私喔


述 >> >> >> >>

法務部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函: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本局將「近拍」違章車牌(輛)影像,加註拍攝地點及時間,放置外網,並由當事人輸入查詢條件後進行查調,對其權益應無侵害之餘,亦無洩漏個人資料之疑慮。
FreeHand ZERO wrote:
下班後,想說去桃園...(恕刪)


如果我是那個媽媽,我會立刻報警,請警察對我開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
然後當場報案,要求處理強制罪現行犯,警察應該會立刻帶你回警局做筆錄。

686crisis wrote:
如果我是那個媽媽,我會立刻報警,請警察對我開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
讓後當場報案,要求處理強制罪現行犯,警察應該會立刻帶你回警局做筆錄。

原來現在犯了錯的人理虧後還會順道報復回來!
終於了解那些被警察開槍打死後,嫌犯家屬告死警察用槍過度那些家屬的心態

FreeHand ZERO wrote:
原來現在犯了錯的人理虧後還會順道報復回來!
終於了解那些被警察開槍打死後,嫌犯家屬告死警察用槍過度那些家屬的心態(恕刪)


警察執行公權力執法是應該的。
車主執行私刑是違法的。
686crisis wrote: ..車主執行私刑是違法的。.(恕刪)

私刑都出來了。。。還有沒有更扯一點😆
1.可沒限制她行動。(只是靠邊一點她比較難出去
2.沒口出穢言侮辱對方。
3.沒動到對方半根寒毛甚至連她車都沒摸到。

所以請告訴我對方要告我什麼? 

會替違規者叫屈甚至認為是被害者,那跟我上面舉例與嫌犯家屬告警察心態有什麼不同?
板主不是檢舉魔人吧
他是好心勸導
是好人
沒讓他吃罰單
這麼好心人士要感謝他
還有這婦人也太白目
說不定人家有拍照
她還和人家爭
認真道歉說下次會改
說不定人家會看你有悔意知錯
不寄去撿舉

FreeHand ZERO wrote:
私刑都出來了。。。還有沒有更扯一點😆
1.可沒限制她行動。(只是靠邊一點她比較難出去
2.沒口出穢言侮辱對方。
3.沒動到對方半根寒毛甚至連她車都沒摸到。
所以請告訴我對方要告我什麼?
會替違規者叫屈甚至認為是被害者,那跟我上面舉例與嫌犯家屬告警察心態有什麼不同?..(恕刪)


"結果有位裸上身大哥跑來說別吵啦~~ 然後開始移車讓那位媽媽出來"==>你這不是限制對方的行為嗎?(或許你不認為)。
嫌犯家屬告警察這事,我也覺得嫌犯家屬很糟糕,但不可否認嫌犯家屬是用合法司法途徑來處理。
那位裸上身大哥,沒說話版主可能還會繼續限制這兩位母女

FreeHand ZERO wrote:
下班後,想說去桃園市...(恕刪)


我也是這家全聯的常客,但是對於這一排機車經常性的為威停車其實很無言....
(包含停停車格以及右邊障礙到斜坡路口)

給樓主的建議是直接檢舉不需要跟她們要廢話,因為我一周去一兩次發現
這些去賣場的人大部分不管其他人(就是自私)

身為桃園人真的要說桃園駕駛人(汽車機車)水準普遍之低讓你無法想像.......

686crisis wrote:
'結果有位裸上身大...(恕刪)


我不知道你懂不懂所謂的強制與妨礙自由法律定義
那對母女原本行動自由, 是因為自己的違規停車, 被車輛擋到了, 不管是否能夠移車, 都不構成強制與妨礙自由, 因為是自己選擇要騎車的....了解? 那對母女也可以檢舉違規停車, 但是無法檢舉強制與妨礙自由.....

只要你能在路上走, 沒人綁住你抓住你, 就不構成妨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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