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觀念 : 內車道只要看到有後車接近就一定要讓路

鳳翎 wrote:
我自己的看法是大家卡...(恕刪)


你把我想要表達的意思都完整的表達出來了
其實看到最後發現了一件事,就是那些堅持可以已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車主們,都堅信自己的愛車車速錶精準無比,後車逼近就是超速!因為你超速了所以沒禮讓的必要(因為你是違規超速,而我可是奉公守法、安分守己的用路人)

可否這幾位車主PO一下你們的愛車,讓01眾網友朝拜一下是那些神車車速錶有如波麗士大人雷射測速槍般的精準⋯⋯是狗狗肉、還是勁戰?還是~?分享一下吧⋯⋯
herblee wrote:
正是因為 三個車道最...(恕刪)

高公局的內車道用途
裡面提到的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哪裡沒有路權?內側車道並非超車專用道
而是超車與最高限速車輛用



鳳翎 wrote:

高公局的內車道用途...(恕刪)


你愛車的車速錶與波麗士大人的雷射測速槍標準一樣!?分享一下你精準無比車速錶的愛車讓01眾鄉民們朝拜一下吧!?狗狗肉?勁戰?還是~?
青茶無糖正常冰 wrote:
你愛車的車速錶與波麗...(恕刪)

捷安特謝謝

剛剛做了個夢
夢見請我警察朋友
在我停紅綠燈的時候
用雷射槍打我捷安特
靠北,時速表一整個準到不行
鳳翎 wrote:
我自己的看法是
大家卡在一點

法規 VS 道德
法規的確在內車道有2種車有路權
1:要超車的車輛
2: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
...(恕刪)

您弄錯 權利 VS 義務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您的說法很奇怪 ? 兩種路權是怎麼來的 ?? 十字路口"綠燈為何只有一個方向?"
另一方向不會同時是綠燈? 一定是紅綠燈輪替 !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只是"紅燈停綠燈行"的概念而已, 綠燈為何只有一個方向, 如果都是綠燈就撞在一起了! 而紅綠燈會轉換方向 ? 不是永遠綠燈 !
而超車道 非如身份不會變的 "公車道" 機車道, 高承載車道, 是如同紅綠燈不斷變化輪替, 會比中線快取得路權(綠燈), 不會比中線快/併駛/前方55m無車可超 , 都是喪失路權(紅燈) !

道路是公用! 法律會分配那些車去使用那一個車道 ! 如同 路口燈號, 先分配綠燈那個方向通行, 之後轉換另一個方向通行。
同樣,超車者被法律分配行駛內側車道 ! 不是永久超車 , 無中線車可超就喪失路權了! 超車結束,路權喪失, 如同轉換紅燈亮起一樣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輪到誰超越中線車, 誰就進去使用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是依據法律, 只要您真的去看 條文 , 白紙黑字 , 就不會有誤解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沒有二種路權!
那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應該遵守的速限! 路權仍然是"超車" ! 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

鳳翎 wrote:
以法規來說
車主讓車輛錶速保持在最高速限
就算實際車速略低最高速限
只要在10km/h誤差範圍內仍是合法
仍有路權待在內車道
(但不能堵住後方車流)
...(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句來自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不能擴張說成"錶速"
錶速要保持在最高速限 ??? 此並非8-1-3但書 !
8-1-3但書 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不是在說用路人如何遵守速限? 無關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你的錶速不是 "最高速限"!
那面 限5標誌才是 !

"最高速限"
若有55m車距,(就是在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外) ,主管機關就得以將"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此時只是推翻了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知道用路人要如何以"錶速"? 才能 讓主管機關將自己權責主管的二面"速限"標誌, 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 ?
是速限確定為那一種之後, 用路人能無條件遵守!
鳳翎 wrote:
但你如果只是要在中線道超車
假設前車開90
你想開100(不想開到最高速限)
那轉入內車道就必須最高速限行駛
超越該車安全距離時
若你減速你就喪失路權
就必須切回中線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 6
能不能 110km 行駛, 依法是前方有 55m以上車距
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要不要加速到 110km ?????
都不離開擠進去內車道, 密度越來越高, 只要17車/km就沒有55m車距了!
沒有車距還硬要110km行駛, 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最高速限行駛"
那不多久就連環追撞了!
這個錯誤完全是前後時空不分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 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這個次序倒過來就是"時空"轉移了
8-1-3但書是擁有路權之後,主管機關先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之後 ?
由原本的最低-最高速限 行駛, 變更為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用路人才無條件遵守 !

這也違反路權! 完全違反法規規定的"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完全不依據法規 , 完全違反路權!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鳳翎 wrote:
但就道德來說
你不知道後方來車是否趕時間
就算對方超速與否
人家搞不好真的有急事
所以讓後方快車先過
是一種美德
...(恕刪)

這不只是道德! 沒走在法規所指定的車道! 這個車道是法規指定給"超車"使用!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不可能倒過來做 "時空"轉移?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不依據路權闖入內側車道, 侵犯到內側車道路權 , 佔用了 55m+5m長的內側車道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如果"佔用車道"的行為, 造成車流密度由 16車/km →17車/km , 就達到 F自由車流 →S同步流的"相變"

那就達到車流崩潰的臨界點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離開,這就是一進一出, 也就不會達到臨界點, 超車後 不離開,就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法規的正確邏輯就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herblee wrote:
您弄錯 權利 VS...(恕刪)


您還看不懂高公局的說法嗎
超車的車輛和最高速限的車輛同樣有路權
但是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裡面提到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不能堵塞後面行車
所以就是超車路權大於最高速限行駛的路權
但不表示沒有路權
鳳翎 wrote:

捷安特謝謝...(恕刪)



哈!那你的警察朋友有沒有給你一巴掌告訴你~
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gtr86x wrote:
正確觀念應該是只要你GPS...(恕刪)

一直針對這個議題來發文爭辯有意義嗎?
青茶無糖正常冰 wrote:
哈!那你的警察朋友有...(恕刪)

沒有喔
他說捷安特時速很準

話說我又夢到一張高公局海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快車道
不能佔用的原因
就是最高速限車輛必須讓後方快車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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