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羅西 wrote:簡直就是財團說了算,自行車可以搶機車道,占機車格,可以在大馬路上面龜速當行動帝王,這種東西到底為甚麼要大力推廣出來碰瓷啊???當台北市是阿姆斯特丹喔。 自行車就遠離馬路跟行人一起走人行道騎樓。沒那個速度硬走那個車道被撞就認命。微笑單車???只有騎自行車的微笑啦,後面一條車都笑不出來
ubike在台北市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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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m1959 wrote:
機車的速限上限是60,腳踏車騎得到60 嗎。明明是行人速度,連公車的40都達不到跟我說自行車可以走馬路。我機車連快速道路都不能上,上人行道都要被抓,請問自行車為什麼不用比照辦理?法律可以讓行人的權利跟動車的便利全都要?
交通法規就是要求腳踏車有慢車道走慢車道,沒慢車道走快車道的右半部,你在說什麼自行車不能走馬路?自行車走上人行道,其實才是錯的!
那麼我們台灣的地方政府的工務局,不遵重行人路權,所以掛上藍牌子,說人行道是人車共用。人行道的管理單位,是工務局,不是交通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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