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8924132 wrote:
小弟不習慣停紅線所...(恕刪)

8924132 wrote:
怎麼還會有能用"最高速限"行駛的"幻覺"?

現行規定確實是能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不是嗎?

現有法院判決跟高公局解釋函也是如此認為
不是嗎?
一品老百姓 wrote:
現行規定確實是能以...(恕刪)

您可是說速限110路段
開100以上就不會被開單喔


請問前車開105的話,您怎麼開110呢?


義務的合理性
直接決定權利的合理性

從那圖表看起來
密度不就直接影嚮速度
那您怎麼會有讓人自由使用超車道
對自己沒有妨礙的"幻覺"?
8924132 wrote:
您可是說速限110...(恕刪)

對阿
這是老朽說的
麻煩找張行駛速度低於速限10公里以內
因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罰單或法院判決來看看

都說了
現有車輛沒有一款能於有上下坡及彎道的情形下
能持續維持相同速度持續行駛
因此為避免取締爭議
會採取速度區間作為取締標準

如果你認為警方未依法行政
煩請向公懲會檢舉

如果要繼續搬條文貼圖繞圈圈
老朽去別棟樓玩

8924132 wrote:
您家附近沒有畫紅線的"巷弄"?大笑

您看多方便啊,只要改"命令",就可以不用管"法律"了

不懂法律內容 只懂皮毛的當然會這樣說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一品老百姓 wrote:
對阿
這是老朽說的
麻煩找張行駛速度低於速限10公里以內
因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罰單或法院判決來看看

都說了
現有車輛沒有一款能於有上下坡及彎道的情形下
能持續維持相同速度持續行駛
因此為避免取締爭議
會採取速度區間作為取締標準

如果你認為警方未依法行政
煩請向公懲會檢舉

如果要繼續搬條文貼圖繞圈圈
老朽去別棟樓玩

行駛超車道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內不罰
早就有法源依據
只是不懂的人當然找不到也看不到
一品老百姓 wrote:
對阿這是老朽說的麻...(恕刪)

所以小弟不能在01說"執法單位未依法行政"?
只有您說的那個"選項"?

要決定如何做
是小弟的自由吧?

您上01是為了否定小弟的"言論",還是要否定小弟的"行為"?

-----


看了這"課本"
您一定還是會說以"實務"為準吧

小弟不就是讓大家知道"實務"是甚麼嗎?
herblee wrote:
理由1 禮讓, 法...(恕刪)

請教H大神

利用內線超車道超原行駛車道的前車叫超車對吧?
為什麼連搜尋找答案都懶呢?


----
連問個問題都要編輯三次
還真累啊....
一品老百姓 wrote:
現行規定確實是能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不是嗎?
..(恕刪)

抱歉,這並不是 " 現行法規"
以前古時候有類似文字的法條 "繼續行駛" ? 則是民國94年之前的 歷史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之前 )
早已廢止 !

並不是拿以前的公文一路抄下來, 目前是民國107年, 要看現行法規 !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A)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限縮解釋之下,怎麼會變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怎麼能文字意義擴張到完全相反?
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能自行擴張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持續"是法規沒有的文字!
擴張出法規沒有的字! 擴張出法規未授權的行為?
(B況且
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應該是規則沒錯吧 !
依照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規則正面的說法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 是相對於規則/相反/負面方的解釋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未依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這是倒過來,罰則的說法 !
不能把規則講成罰則 ?

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不能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無論設置是那一種速限? 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不可能衍生出車道路權?
也不可能是"用路人車速"如何如何? 就擴張出其它權利??
(C)再者
"速限"是沒有辦法拿來當成路權! 做車道選擇! 因為都相同
無法以此單一條件來指定車道
速限(↑前後↓方向位移)無法拿來指定(←橫向→位移)那一個車道!
(D)而且
扭曲了時空前後次序
最高速限行駛, 即時間早於車輛進入這個車道之前,就能事先指定,以"最高速限"這個標誌指示行駛
但是,車速跑多少公里?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是不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多少? 跑多少公里? 是不是進去跑了才知道
還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要怎麼跑出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當然是主管機關去指定內側車道行駛之"最高速限",之後才能要求用路人"遵守速限"
豈有"先上車後補票"? 無路權先侵入內側車道,進入後再跑出110km的車速(最高速度)?再自稱這是最高速限行駛?
能這樣時空跳躍嗎???

一品老百姓 wrote:
現有法院判決跟高公局解釋函也是如此認為
不是嗎?
..(恕刪)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超車道不是超速道在都遵守規則的情況下
不超速你追不上以最高速行駛的前車
當你不遵守速限超速行駛你有何權力要求遵守速限最高速行駛讓出車道
答案很清楚
看看內車道超速會被開單還是最高速行駛會被開單就知道誰是正確的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