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國道警察局的留言寫著據通報5T-5020車在98年11/08 09:58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甲線深坑附近危險駕駛並持刀械等器具脅迫其他用路人請車主98年11月13日前至國道公路警察局到案說明地址24346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70之2號(02)29094111如逾時將函請檢察官提起通緝噗,有沒有這麼容易就通緝呀?連黑紙白書的公文都沒送達,感覺蠻......囧rz正確來說,應該是:第一次會先開傳票,第一次不到,第二次會開拘票,交由警察執行拘提,再不到,第三次才會被通緝吧?
還有一點:危險駕駛並持刀械等器具脅迫其他用路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有定義: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一截卅公分左右的鋁棍可視為刀械嗎?基本上我個人覺得那個"國道警察局"的虎爛成分比較大,呵呵。正常的公文程序不是如此吧?且這是公司車,駕駛應該不等於是車主,這輛車的登記車主應該是公司的負責人吧?囂張跋扈造成用路人危險的是駕駛,也不是車主呀,所以通緝車主好像也怪怪的,除非那個駕駛就是公司負責人?.....但是的確蠻想看該駕駛被拘提的新聞畫面,如果姑息這種敗德駕駛,那麼等於是助長他氣焰的幫兇呀!平面媒體或者電視新聞有播的話,米咖記得讓大家知道一下呀!!
US-Navy wrote:還有一點:危險駕駛並持刀械等器具脅迫其他用路人(恕刪) 應該不能單看刀械二字,因為後面還有 〝等〞器具,應該就是並沒有單指一定要刀械,而是只要能威脅他人生命的,都算在範圍裡吧可能是留言版先通知,然後再掛號信~@@
Jeff1621 wrote:應該不能單看刀械二字,因為後面還有 〝等〞器具, 那照這樣說來,螺絲起子也可以捅死人,金屬手電筒可以敲破人頭骨,是不是連螺絲起子、金屬手電筒都不能放車上了?隨車工具裡面要是有螺絲起子跟手電筒,不就會被條子找碴?呵呵,我還是把我車上的折凳拿掉好了,畢竟它是名列第一的暗殺工具呀!!
綠茶馬 wrote:另外我擔心的是, 會不會大家罵司機後, 他進而惱羞成怒,以後半夜, 沿路看到機車騎士不是撞, 就是打......(恕刪) 希望有力的網友可以透過管道去修理他啦!!這種咖算不上流氓或黑道吧!!!真的遇到黑道他馬上龜的跟什麼一樣的!!悲哀真正黑道也不屑與這種小咖齊名吧!!開版大修養真好給您拍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