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 09:58 縣道106恐怖的汽車駕駛人

那個國道警察局的留言寫著

據通報
5T-5020車在98年11/08 09:58
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甲線深坑附近
危險駕駛並持刀械等器具脅迫其他用路人
請車主98年11月13日前至國道公路警察局到案說明
地址
24346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70之2號
(02)29094111
如逾時將函請檢察官提起通緝












噗,有沒有這麼容易就通緝呀?
連黑紙白書的公文都沒送達,
感覺蠻......囧rz




正確來說,應該是:
第一次會先開傳票,第一次不到,
第二次會開拘票,交由警察執行拘提,
再不到,第三次才會被通緝吧?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路上到處是流動式監視器,要在路上幹壞事請三思,

版主的朋友有裝嗎?可提供不同角度的影片?

還有那位CRV的車主可有裝?有的話也POST上來吧.
wangch wrote: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路...(恕刪)

有裝

要問他有沒有錄到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US-Navy wrote:
那個國道警察局的留言...(恕刪)

那個電話是真的耶 , 可是沒說找誰

到底是不是真的阿~~ , 好期待.....

話說 , 那台主機是爆流量了嗎...哈
還有一點:

危險駕駛並持刀械等器具脅迫其他用路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有定義: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一截卅公分左右的鋁棍可視為刀械嗎?

基本上我個人覺得那個"國道警察局"的虎爛成分比較大,呵呵。

正常的公文程序不是如此吧?

且這是公司車,駕駛應該不等於是車主,

這輛車的登記車主應該是公司的負責人吧?

囂張跋扈造成用路人危險的是駕駛,也不是車主呀,

所以通緝車主好像也怪怪的,

除非那個駕駛就是公司負責人?.....




但是的確蠻想看該駕駛被拘提的新聞畫面,

如果姑息這種敗德駕駛,那麼等於是助長他氣焰的幫兇呀!

平面媒體或者電視新聞有播的話,

米咖記得讓大家知道一下呀!!
US-Navy wrote:
還有一點:危險駕駛並持刀械等器具脅迫其他用路人(恕刪)


應該不能單看刀械二字,
因為後面還有 〝等〞器具,
應該就是並沒有單指一定要刀械,
而是只要能威脅他人生命的,都算在範圍裡吧


可能是留言版先通知,然後再掛號信~@@
Jeff1621 wrote:
應該不能單看刀械二字,
因為後面還有 〝等〞器具,


那照這樣說來,螺絲起子也可以捅死人,
金屬手電筒可以敲破人頭骨,
是不是連螺絲起子、金屬手電筒都不能放車上了?
隨車工具裡面要是有螺絲起子跟手電筒,不就會被條子找碴?

呵呵,我還是把我車上的折凳拿掉好了,
畢竟它是名列第一的暗殺工具呀!!
US-Navy wrote:
還有一點:危險駕駛並...(恕刪)

刀械~~刀是刀械是械.....
綠茶馬 wrote:
另外我擔心的是, 會不會大家罵司機後, 他進而惱羞成怒,
以後半夜, 沿路看到機車騎士不是撞, 就是打...
...(恕刪)

希望有力的網友可以透過管道去修理他啦!!
這種咖算不上流氓或黑道吧!!!真的遇到黑道他馬上龜的跟什麼一樣的!!悲哀
真正黑道也不屑與這種小咖齊名吧!!
開版大修養真好給您拍拍手

US-Navy wrote:


那照這樣說來,螺...(恕刪)


你放著誰管你.....

你行駛中左手拿著 還把手掛在車窗外面晃

不找你碴不然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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