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HANCE wrote:如果遇到歹徒鐵力士...(恕刪) 你也幫幫忙~那個萬一噴到眼睛,也是傷害罪一條好不,我打算拿防狼噴霧+優力膠了如果各位大大覺得這個資訊有幫助到你們就夠了,我不想被對我有意見的人拿來當笑話看,所以有在考慮刪文了
三十天後又是好漢一條 wrote:可不一定,請看第一條...(恕刪) 擔心治安敗壞貪官汙吏橫行的台灣,警察無法及時來到造成我生命財產損失,因此要攜帶甩棍在身上,理由夠充分了吧。不過會不會罵到法官阿(雖然最近的新聞法官也不是甚麼好東西)
ver.ka wrote:甩棍不行嗎?我朋友是警察, 他說可以。。。當然, 有法條是最好, 有沒有高手阿??...(恕刪) 依行政院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八九)台內警字第八九八○二八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機關、學校、保全公司、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或公私營工廠、公司、行 號僱(任)用警衛或巡守人員、環保稽查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稽查任務之公務人員者,得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層報內政部許可後定製或購置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並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前項規定於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時,亦適用之」。如持有甩棍即警棒之人,未依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發警械執照,即違反社會秩序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入所有警棒。為何甩棍即警棒?依「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所謂的警棍又分木質警棍、膠質警棍和鋼(鐵)質伸縮警棍。
台中小康 wrote:依行政院內政部於民國...(恕刪) 大哥您也幫幫忙,這一條法律廢止了好嗎?拿廢止的法律條文出來告人,有點太扯摟。法 規名 稱 廢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oioioopp wrote:優利膠+1買粗的刀子都砍不斷...會卡在裡面 竟有這種好東西...不過要使用這種可能要先有練過一些基本招式會比較好..不然臨時要用不會比棍棒類的來的順手..搞不好還會打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