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歸屬(對方說法很詭異@@)

法律有限而人事無窮,即使你完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車輛,也無法保證一定不會發生車禍意外呀…

事實上許多後車與轉彎的前車發生擦撞的意外,在事故發生前的零點幾秒,客觀上兩車已是一前一後的併行狀態,雖然法律規定同車道不可併行行駛,但也規定轉彎時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以類似的交通事故,前車要主張完全沒有過失不是不行,要看法官是否採信。

台灣的交通環境不佳,有些道路設計不良,加上駕駛人的守法觀念沒那麼強,直接、間接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事故,若能加強防衛性的安全駕駛觀念,應該可以減少一些交通事故的發生。
黃色小鸭 wrote:
你的案子根本和樓主的...(恕刪)

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先打左轉方向燈再右打方向燈右轉呀…

這個案子被告被判有罪的原因寫的很清楚了,被告轉彎時沒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並非是因為前車先右再左轉而被判有罪,不是嗎?
e36coupe wrote:
事實上許多後車與轉彎的前車發生擦撞的意外,在事故發生前的零點幾秒,客觀上兩車已是一前一後的併行狀態

這就是問題了

前車若照規定打方向燈

為何後車還執意超車併行?

零點幾秒的時間 前車有辦法注意到後車突然超車 併行?(你不知道法官不罰猝不及防嗎?相對的你因為前車違規而猝不及防)

問題在誰那邊?

是誰違反交通規則?


如果後車早就跟前車併行一段時間

前車轉彎未注意旁邊的車

那前車當然是違規

e36coupe wrote:
雖然法律規定同車道不可併行行駛

一般道路並沒有這個規定

只有高快速公路和【單車道】才有

e36coupe wrote:
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先打左轉方向燈再右打方向燈右轉呀…

在路口打方向燈右轉你覺得沒違規?

102-1-4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有些違規不是警察/鑑定委員/檢察官/法官會多花時間去想的 他們沒像我們那麼閒

很多人的想法是一條就夠了...

e36coupe wrote:
這個案子被告被判有罪的原因寫的很清楚了,被告轉彎時沒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並非是因為前車先右再左轉而被判有罪,不是嗎?

寫很清楚啊

所以並不是前面大家講的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啊...

前面大家不是在爭這個?

所以該說你前面亂入嗎?XD
黃色小鸭 wrote:
直行車讓轉彎車???...(恕刪)

我有先放慢(放慢是要讓他超車)

他也放慢(他不超那我不知道他要幹嘛)

所以我就轉了

結果他也突然加速

我一轉頭只看到一袋便當= =

然後就撞了


以上是樓主自述事故發生的經過。

樓主都已經看到左後方有來車而放慢了,但他不確定對方是否要超車所以直接轉彎,我認為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

況且以上樓主的說法也是其個人的片面之詞,除非你是審理樓主這個案件的法官,否則你也無法保證樓主的案子上了法院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不是嗎?

你要挖出四年前的討論來表達你的意見那是你的自由,我舉出類似甚至沒有發生碰撞的案例,指出前車轉彎而造成後車發生事故並非一定無責,提醒一些沒有類似交通事故經歷的網友注意,這又關你何事要引我的言又說我是亂入?
準備賠錢吧,對方現在還躺在醫院。
祈禱沒有人教他獅子大開口。
過失傷害這條你就有的受了。

e36coupe wrote:
我有先放慢(放慢是要...(恕刪)


首先 針對開版大的主題做出回應

照開版大的說法來看...

光是對方提告傷害罪..

開版大..大概就跑不掉了...

能和解就和解吧...



ps

來到七嘴八舌...

要習慣這樣的現象..

這裡存在著很多能解讀法條的專家...

你不會是第一個碰上這樣莫名其妙引言解讀法條給你聽的...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黃色小鸭 wrote:
樓主真衰小被一堆不懂...(恕刪)


首先 針對開版大的問題回應

開版大...不管是直行車 還是轉彎車

對方提告傷害

這條 開版大就跑不了了@@

所以....就不要執著在轉彎直行的問題上了




PS

看到小鴨大貼出回函

我又來通知小鴨大了@@

三個月前說好要給我的回函呢???


e36coupe wrote:
以上是樓主自述事故發生的經過。

樓主都已經看到左後方有來車而放慢了,但他不確定對方是否要超車所以直接轉彎,我認為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

【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

這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還有
是正後方不是左後方

樓主放慢要讓後車超車 這是不是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後車也放慢卻不超車 樓主當然就左轉了啊 不然你要樓主怎樣?停下來轉頭問對方要騎哪邊嗎?

等樓主一轉 後車就突然加速往左超車(後車這樣有沒有違規啊?)

這是不是猝不及防?

樓主有何過失?


e36coupe wrote:
況且以上樓主的說法也是其個人的片面之詞,除非你是審理樓主這個案件的法官,否則你也無法保證樓主的案子上了法院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不是嗎?
你要挖出四年前的討論來表達你的意見那是你的自由,我舉出類似甚至沒有發生碰撞的案例,指出前車轉彎而造成後車發生事故並非一定無責,提醒一些沒有類似交通事故經歷的網友注意,這又關你何事要引我的言又說我是亂入?

樓主不一定說實話

你也不是法官

那就對了 你既提不出樓主違反任何一項交通規則也不是法官
你從哪邊斷定樓主【應該佔了較多的肇事責任】?


我在這邊討論就是以樓主說的是實話為前提

不然討論心酸的嗎?

呵呵

上法院只要拿出交通部函釋 相關交通法規絕對站的住腳

碰上恐龍法官我就不敢說了

黃色小鸭 wrote:
【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後車突然加速是樓主自己說的,法官要不要採信不是mobile01的網友可以做決定,我在此討論裡認為樓主在此事故中有過失,並主張和解為佳避免不確定結果為何的司法裁判,這是我的言論自由與對樓主的建議,且事實上也有類似事故的司法刑事判決。

另一方面,本案樓主不確定左後方距離很接近的來車之動向,可以再行減速甚至停下來讓對方超越,或是等後方來車停止後再轉彎。如果街上的計程車遇到路邊招手的乘客,也是採取上述的安全措施,應該比不理會右後方的機車直接切向路邊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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