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6coupe wrote:
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先打左轉方向燈再右打方向燈右轉呀…
在路口打方向燈右轉你覺得沒違規?
102-1-4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有些違規不是警察/鑑定委員/檢察官/法官會多花時間去想的 他們沒像我們那麼閒
很多人的想法是一條就夠了...
e36coupe wrote:
這個案子被告被判有罪的原因寫的很清楚了,被告轉彎時沒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並非是因為前車先右再左轉而被判有罪,不是嗎?
寫很清楚啊
所以並不是前面大家講的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啊...
前面大家不是在爭這個?
所以該說你前面亂入嗎?XD
黃色小鸭 wrote:
直行車讓轉彎車???...(恕刪)
我有先放慢(放慢是要讓他超車)
他也放慢(他不超那我不知道他要幹嘛)
所以我就轉了
結果他也突然加速
我一轉頭只看到一袋便當= =
然後就撞了
以上是樓主自述事故發生的經過。
樓主都已經看到左後方有來車而放慢了,但他不確定對方是否要超車所以直接轉彎,我認為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
況且以上樓主的說法也是其個人的片面之詞,除非你是審理樓主這個案件的法官,否則你也無法保證樓主的案子上了法院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不是嗎?
你要挖出四年前的討論來表達你的意見那是你的自由,我舉出類似甚至沒有發生碰撞的案例,指出前車轉彎而造成後車發生事故並非一定無責,提醒一些沒有類似交通事故經歷的網友注意,這又關你何事要引我的言又說我是亂入?
e36coupe wrote:
以上是樓主自述事故發生的經過。
樓主都已經看到左後方有來車而放慢了,但他不確定對方是否要超車所以直接轉彎,我認為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
【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有過失】
這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還有
是正後方不是左後方
樓主放慢要讓後車超車 這是不是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後車也放慢卻不超車 樓主當然就左轉了啊 不然你要樓主怎樣?停下來轉頭問對方要騎哪邊嗎?
等樓主一轉 後車就突然加速往左超車(後車這樣有沒有違規啊?)
這是不是猝不及防?
樓主有何過失?
e36coupe wrote:
況且以上樓主的說法也是其個人的片面之詞,除非你是審理樓主這個案件的法官,否則你也無法保證樓主的案子上了法院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不是嗎?
你要挖出四年前的討論來表達你的意見那是你的自由,我舉出類似甚至沒有發生碰撞的案例,指出前車轉彎而造成後車發生事故並非一定無責,提醒一些沒有類似交通事故經歷的網友注意,這又關你何事要引我的言又說我是亂入?
樓主不一定說實話
你也不是法官
那就對了 你既提不出樓主違反任何一項交通規則也不是法官
你從哪邊斷定樓主【應該佔了較多的肇事責任】?
我在這邊討論就是以樓主說的是實話為前提
不然討論心酸的嗎?
呵呵
上法院只要拿出交通部函釋 相關交通法規絕對站的住腳
碰上恐龍法官我就不敢說了
黃色小鸭 wrote:
【涉嫌未隨時採取必要...(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後車突然加速是樓主自己說的,法官要不要採信不是mobile01的網友可以做決定,我在此討論裡認為樓主在此事故中有過失,並主張和解為佳避免不確定結果為何的司法裁判,這是我的言論自由與對樓主的建議,且事實上也有類似事故的司法刑事判決。
另一方面,本案樓主不確定左後方距離很接近的來車之動向,可以再行減速甚至停下來讓對方超越,或是等後方來車停止後再轉彎。如果街上的計程車遇到路邊招手的乘客,也是採取上述的安全措施,應該比不理會右後方的機車直接切向路邊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