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
附帶一提的是,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如果被告最後獲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無罪判決,被告是否得以此「沒有犯罪」的處分或裁判,對告訴人提出誣告的告訴?則要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因為,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告訴人或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事證,一種是法院或檢察官證明了被告沒有犯罪,而且認為告訴人所提告內容虛偽不實。通常只有後者,被告獲得「沒有犯罪」的裁判或處分後,可以考慮對告訴人提出誣告的告訴。
謝謝囉!我會好好研究一下
希望不要再議
如再議,我也打算提出(刑事:誣告&詐欺,民事如下)
1. 修車的錢,請保險公司一定要代位求償
2. 修車其間的代步車費用
3. 車禍鑑定的錢
4. 請特休 & 精神賠償
如果沒再議,除修車的錢,保險公司可能會代位求償
其他就算了
mjkai123 wrote:
不過今天應該還只是7月8號而已說~標題的7月9號是?
謝謝告知!已更改
另外感謝提供我意見 &給我打氣的網友
第一次 po 網(已刪除),攻擊我的網友,也感謝你們
兩個網友攻擊我的法條跟黃牛當初攻擊我的法條
幾乎是一模一樣
讓我有機會提前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