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罰單, 照片與事實不符, 該如何做二次申訴 ?(多圖)


tycoon13 wrote:
機車不是慢車 ...(恕刪)


黃牌以上才不是慢車吧?
我記得以前的機車道都會寫機慢車專用

快車道,不是汽車專用嗎?(現在還有黃牌以上啦)
爭啥路權...等你不幸當上立委諸公們.....你還會騎機車上班被批作秀嗎~

這根本是假意題...

難道開車的停在機車專用道沒被檢舉過?又何必製造對立

再來~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罰多少?那他換開你未依標線標誌行駛罰多少?

爭一口氣?這不就是跟爭路權是一樣意思?

有人未依規定兩段左轉機車被我撞飛了~

我跟保險一毛都沒賠~就算要賠的比例又是誰大誰小?

不是要無限上綱....而是爭這個....你乾脆去量看看他兩段式左轉號誌放置高度~有沒有合規定我看機會比較大

就像有人申訴超速照相100公尺要放置提示標語一樣~也是有免繳罰單

su0516 wrote:
你的申訴沒意義,罰...(恕刪)


別亂誤導

詳讀法規吧

該申訴就要去申訴
DiscFull wrote:
終於有人看到重點了...(恕刪)


到這種狀況也許已經可以提告了

只是有點麻煩

去法院詢問那的律師,他們會幫你的
就算討不回公道也能學到點東西
維護自己的權益很重要

su0516 wrote:
你的申訴沒意義,罰單繳一繳吧!

我不是說風涼話,因為我在桃園區也被開過一張

當下沒看到二段式待轉標誌,被警察開了一張,當下很不爽

但我還是耐住性子問了警察,那請問我這樣以後要怎麼分辨有沒有需要待轉?

警察回答我只要雙向單車道以上一律要待轉,你記住了嗎?

※但是事後有發現待轉指示,新北都是比較低視線平行高度,桃園掛在紅綠燈號誌附近


不要再用哪個警察說的來誤導大家了,本樓已經很多大大提供相關法律規定了,如果警察說的與法規不同,到時候出事了,他會幫你扛嗎?
李鴻源:為了選票,政府做的事情是民眾想要他們做的,而不是在做對的事情

DiscFull wrote:
終於有人看到重點了,
那公文裡 附的照片 與事實不符,騎行方向 根本不同,
一堆人 眼眼睛連 看都沒看, 亂講一堆,
那員警 無法回答 有無 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
所以亂抓照片 , 混餚視聽
唉. . .


我看你只是要爭一口氣
認為警員開單開錯條
公文回你也引用錯誤照片
然後呢? 重點是你有依照規定兩段式左轉了嗎?
沒有的話你講麼多幹嘛?

vayacondios wrote:
我看你只是要爭一口...(恕刪)



重點違規就是違規,還是不能掩蓋違規的事實

法條引用錯了,但罰金有錯嗎?這個才是重點吧!

如果罰600被開1000多,那當然支持樓主申訴

但樓主現在感覺只是吞不下那口氣,這種樣子看了覺得只是在無理取鬧罷了!

DiscFull wrote:
紅單寫很明白, 未...(恕刪)

以你PO的這張照片來看.
這路口取消外側車道的雙白線不是讓你左轉的,而是為了讓中間車道的車能靠右右轉用的
至於那個距離要左轉,說真的,是我我不會想賭這一把,距離太短,
路口設計根本沒考慮讓機車可以從最外側車道那裡左轉的
講白一點,被撞是自己被撞,痛也是自己在痛
然後傷了還有命來談賠,告這些算是萬幸,萬一運氣不好掛了就是掛了,沒必要拿自己的命去賭

leo680802 wrote:
黃牌以上才不是慢車...(恕刪)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
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
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法規不清楚沒關係,連結和哪一條法規都貼給你看了,不去看一下,然後自說自話
樓主也是一樣情形,違規擺明是事實,然後一直緊咬沒有設置二段式左轉的標誌
的確員警和交通裁決所都不夠專業,違規項目根本不應該用"未依號誌行駛",但這能改變違規的事實嗎?
改開"未依規定行駛"那樓主就會比較爽了嗎?


kpsboy wrote:
3車道兩段式左轉 擬取消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 現行法規已找不到"3車道以上(含)道路,機車應兩段式左轉",所以應該是已經取消了

2) 有提到"應依兩段方式進行"的地方只有 第九十九條 和 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第六條有慢車的定義,機車不是慢車所以不適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3) 如果以九十九條來說,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但是

三、指示標線: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
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第一百八十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是指示標線,應該是沒有強制力,所以如果只有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其他待轉條件都不符合的話,也是不用待轉

4) 那什麼時候要待轉呢,就是在 第九十九條 的下半部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樓主的確是違規,不過違的項目應該是"未依規定行駛",什麼規定呢?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su0516 wrote:
就算警察說的不能盡信,那又如何?人民相信執法者很奇怪嗎?

聽你這種說法,就替台灣的執法者覺得可憐

因為人民第一個是不相信,會去質疑公權力

到底是政客的謊話聽太多,還是台灣的詐騙太多,一堆人有被害妄想症的感覺


不是人民相信執法者很奇怪,而是執法者也是要遵照法律規定執法,明明知道不對也要盲目相信嗎?
規定就是規定,白紙黑字寫在那,還要硬去相信可能沒有熟讀條款的執法者嗎?
李鴻源:為了選票,政府做的事情是民眾想要他們做的,而不是在做對的事情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