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oon13 wrote:
機車不是慢車 ...(恕刪)
黃牌以上才不是慢車吧?
我記得以前的機車道都會寫機慢車專用
快車道,不是汽車專用嗎?(現在還有黃牌以上啦)
leo680802 wrote:
黃牌以上才不是慢車...(恕刪)
kpsboy wrote:
3車道兩段式左轉 擬取消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 現行法規已找不到"3車道以上(含)道路,機車應兩段式左轉",所以應該是已經取消了
2) 有提到"應依兩段方式進行"的地方只有 第九十九條 和 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第六條有慢車的定義,機車不是慢車所以不適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3) 如果以九十九條來說,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但是
三、指示標線: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
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第一百八十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是指示標線,應該是沒有強制力,所以如果只有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其他待轉條件都不符合的話,也是不用待轉
4) 那什麼時候要待轉呢,就是在 第九十九條 的下半部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樓主的確是違規,不過違的項目應該是"未依規定行駛",什麼規定呢?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