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速公路上重機直接撞上汽車屁股

米奇~ wrote:
基本上Tom大他只提變換車道,並未提及車距等相關說明,所以到底有沒有迫使他車讓道並無從得知,是您一直再提及他變換車道有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

我從來都沒有說他「迫使他車讓道」,
那是您為了辯護他「變換車道」的行為, 結果去提了一個更嚴重的「逼車」條款

看清楚我講的是什麼:
wetty wrote:
Tom大是A車, 由外側切內側, 沒讓直行車先行
直行車(B車)怕Tom是三寶亂切, 防衛駕駛減速 --> Tom大解讀:他讓我

網友也很清楚防衛駕駛的原因
8924132 wrote:
縱使您行車有道路優先權
但是其他人可能不瞭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或是沒有禮讓之心
或因自私不顧他人逕自搶道
此時您應如何處理面對呢?

卻把防衛駕駛解釋成直行車放棄先行權
8924132 wrote:
B車減速,即表示放棄主張直行車先行的該項權利

要我舉證直行車因防衛駕駛而減速的心理狀態
8924132 wrote:
說過了,您要"舉證"B車減速不是心甘情願的啊

「迫使他車讓道」不是我的言論
米奇~ wrote:
另外規整wetty大您此討論到目前為止的內容所得的結論,小弟個人理解您的論點為「一般道路上任何車輛都無法變換車道,除國道有規範安全距離外其餘道路只要欲變換之車道後方有車(不論距離),只要變換車道皆有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

您可以這樣思考:
即使同樣車距, 變換車道, 哪個會影響直行車原本動態?
8924132 wrote:
如果A車在50公尺外變換車道

wetty wrote:
兩種情況:
1. A, B車都開70, A車換車道, B車還是可以開70
2. A只開50, 就切入內車道, B車只好由70減到50, 才不致撞上

應該可以理解, 變換車道, 不是只看「車距」一個條件

再回過頭看看Tom大:
Tom_Deng wrote:
高速公路汽車連續同車道超車、變換車道
只要員警有良心 就是危險駕駛會吊照
就算員警怕事,也會開罰單罰各1800
然後重機現在要求這種危險的行為要合法

現行法規, 高快速公路明文禁止同車道併行、超車
重機團體, 也沒有要求開放國道可以同車道超車

那, 他是在反什麼?
8924132 wrote:
案例一堆,隨便撈都有
不用小弟教吧?

這個案例其實是逼車, 只是法官不敢判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06402

『104年1月,李男行經國道一號南下31.9公里,想切進右方緩慢連續車流,不顧右前方跟右後方的車子距離7公尺,強行從中插入,後方車頭與他的車尾僅差不到1公尺,險釀追撞。』

7公尺, 是別人的跟車距離, 換算時速要低於14公里, 以下匝道的車流, 或許還合理

這時, 至少可引用45條『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但, 有了(強行)、(險釀追撞)

前審法官:『未「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撤銷罰單。』--> 用來排除逼車條款之適用

後審法官:『李男換車道時,與後方車距少於1公尺,換算時速僅2公里才算安全』
--> 插隊插到連一公尺都沒有, 要不要舉證:心甘情願?
8924132 wrote:
說過了,您要"舉證"B車減速不是心甘情願的啊

簡單地說, 低於跟車距離切進來, 必然對直行車有影響, 所以至少違規變換車道(若不判逼車)會成立
不等於, 高於跟車距離切過來, 一定對直行車沒影響, 但實務上警方不敢開

這個案例應該判45條逼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您說:
8924132 wrote:
一種利益若無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訴求,就不可能成為權利
既然不是權利,何來侵權之說?

依您的說法, 若機車不主張他行駛機慢車道的權利, 那汽車就沒有侵犯機車的權利, 是嗎?



8924132 wrote:
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佔主導地位
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
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
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
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
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
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圖片那地方不能停車
請問是"義務",還是"權利"?

太有學問了, 所以我看不懂

您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回答嗎?
雖然我們都知道, 您提出那個理論的用意, 是要為Tom變換車道沒讓直行車先行開脫的
wetty wrote:
簡單地說, 低於跟車距離切進來, 必然對直行車有影響, 所以至少違規變換車道(若不判逼車)會成立
但不等於, 高於跟車距離切過來, 一定對直行車沒影響, 但實務上警方不敢開

這個案例應該判45條逼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要有切的動作吧

那A車還沒有變換車道
用方向燈讓B車減速,違的是哪條規?
wetty wrote:
依您的說法, 若機車不主張他行駛機慢車道的權利, 那汽車就沒有侵犯機車的權利, 是嗎?


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規則所規定的
實際上是由社會和國家向法律主體提出來的

不能在車道上停車這種"義務"
跟有沒有機車主張無關
法律已經明文禁止

要說"權利"前,請先用"義務"套套看

wetty wrote:
雖然我們都知道, 您提出那個理論的用意, 是要為Tom變換車道沒讓直行車先行開脫的

我們都知道您對TOM大,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用您的"結果論"
富者對貧者的"施捨",也將變成"搶劫"

------
需要怎樣的人生觀
才能把"好心的爺,打個賞吧"
理解成"趕快把錢交出來"
論述合理, 言之有物, 當然不會詞窮
8924132 wrote:
我們都知道您對TOM大,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簡單地說, Tom就是佔了別人「防衛駕駛」的便宜, 還覺得自己好棒棒
Tom_Deng wrote:
我在變換車道的時候...後方車輛減速允讓

wetty wrote:
直行車(B車)怕Tom是三寶亂切, 防衛駕駛減速 --> Tom大解讀:他讓我

反重機的思考模式:
1. 當自己的路權落後時, 別人防衛駕駛, 讓路給他, 是應該的
2. 當重機上路時, 自己不用防衛駕駛, 要求重機騎士簽生死狀
8924132 wrote:
那A車還沒有變換車道
用方向燈讓B車減速,違的是哪條規?

所以Tom大還沒變換車道, 還在自己原本車道時, 就被重機嚇一跳?
Tom_Deng wrote:
我在變換車道的時候是真的嚇一跳

根據Tom大的故事,事件的經過是?
A. 直行車讓Tom大
B. Tom大讓直行車

『變換車道時,讓直行車先行,注意安全距離。』
<讓直行車先行> 和 <注意安全距離> 都要成立喔
8924132 wrote:
用您的"結果論"
富者對貧者的"施捨",也將變成"搶劫"
------
需要怎樣的人生觀
才能把"好心的爺,打個賞吧"
理解成"趕快把錢交出來"

你們好壞心喔!
前一位網友, 把Tom大套上「逼車」條款
現在, 您把他當成「乞丐」?

兩種情況:
A. 人來人往的大街上, 不想掏錢給乞丐
B. 四下無人的暗巷裡, 遇到來借錢的兄弟

Black Ocean wrote:
我覺得沒有不好阿,...(恕刪)


話別說太滿!等真的免責砂石車撞到你時,你就不會這樣講了!

而且照你的理論誰會故意去撞人,那換個角度想誰騎車誰會故意去摔車/撞車!

你覺得免責條款變成合法殺人其實是個假議題!
我才覺得鑽應注意未注意的牛角尖的才是假議題!

老話一句:你要是真沒違規就不會有肇責也沒有過失,怎麼以刑逼民何來帝王條款之有!
wetty wrote:
論述合理, 言之有物, 當然不會詞窮

某方面來說,能這麼形容自己的言論,也相當了不起

您不是說,網友的意見您都很在意
小弟看對您的客觀評價,可不如"自己"所言那樣
wetty wrote:
簡單地說, Tom就是佔了別人「防衛駕駛」的便宜, 還覺得自己好棒棒

您有"證據"證明那是"防衛駕駛",還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再說,您說的可是"違規"
用"方向燈"讓人防衛駕駛或激起同情心
違的是哪條規?

能找個案例來"教育"大家?
wetty wrote:
反重機的思考模式:
1. 當自己的路權落後時, 別人防衛駕駛, 讓路給他, 是應該的
2. 當重機上路時, 自己不用防衛駕駛, 要求重機騎士簽生死狀

行車於公共道路空間上
與其他車輛互動,是必定發生的事情

與人互動,當連別人"願意"讓您先行都看不懂
跟聽不懂人話一樣,是會被討厭的
您開車跟人"狹路相逢"時,會拿出水平尺
來量量看誰要先走?
因為下坡車已在坡道中,上坡車就必須禮讓下坡車嘛

至於您扯的重機狀況
您沒聽過"不告而取謂之偷"?
就像TOM大說的故事一樣
B車的動態,看起來有像要"讓"後方重機?
搞不好連B車都不知道後面有重機呢

怕的不就是遇到如您這樣
深識"結果論",精熟"二分法"的法官

(以下設計對白)
法官問:你是不是開車輾過X姓騎士,導致其死亡
(A)是
(B)否

wetty wrote:
所以Tom大還沒變換車道, 還在自己原本車道時, 就被重機嚇一跳?

當出現預期之外的情況時,您還能處之泰然?
那叫"泰山崩於前不動於色",不是任何人辦得到的
有沒有看過內、外線同時想切中線?
wetty wrote:
根據Tom大的故事,事件的經過是?
A. 直行車讓Tom大
B. Tom大讓直行車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讓直行車先行> 和 <注意安全距離> 都要成立喔

小弟前面問過了
重機"超車"是"兩次"變換車道
您的標準怪怪的
只會套在想用的地方

法律上有"直行車不得讓變換車道車"這項義務?
小弟在日本,連轉彎都有直行車讓了
因為小弟後面塞滿滿的
wetty wrote:
你們好壞心喔!
前一位網友, 把Tom大套上「逼車」條款
現在, 您把他當成「乞丐」?

大家可能比較好奇,您從匝道匯入主道時打的方向燈
是"搖尾乞憐",還是"干預脅迫"?
wetty wrote:
兩種情況:
A. 人來人往的大街上, 不想掏錢給乞丐
B. 四下無人的暗巷裡, 遇到來借錢的兄弟

這對您而言有差嗎?
依您的"結果論"來說,重點只在於"有沒有拿到錢"吧?


yoshifumi wrote:
你要是真沒違規就不會有肇責也沒有過失,怎麼以刑逼民何來帝王條款之有!

大大忘了這是台灣?
8924132 wrote:
您有"證據"證明那是"防衛駕駛",還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我認為, 這句話有<應注意能注意>, 也有<防衛駕駛>的意義
8924132 wrote:
再說,您說的可是"違規"
用"方向燈"讓人防衛駕駛或激起同情心

<同情心>是你自己編出來的, 不要抹到別人身上

『變換車道時,讓直行車先行,注意安全距離。』
<讓直行車先行>和<注意安全距離>, 兩條件都要被滿足

方向燈沒打就違規, 但不是有打就有路權
8924132 wrote:
與其他車輛互動,是必定發生的事情
與人互動,當連別人"願意"讓您先行都看不懂
跟聽不懂人話一樣,是會被討厭的

8924132 wrote:
說過了,您要"舉證"B車減速不是心甘情願的啊

1. B車讓A車,A車就沒有讓B車
2. 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只有當事人才知道
8924132 wrote:
法官問:你是不是開車輾過X姓騎士,導致其死亡
(A)是
(B)否

您編的問題, 其實包括了兩個問題:開車輾過、導致死亡

法官只會問認不認罪, 多半都答不認罪, 才進入攻防

若處理一件汽車輾人案:
1. 當然要先確認輾到人的事實(若不是他輾的, 干他什麼事?)
2. 再討論輾人是否造成該人死亡(輾到時, 這人還活著, 才有可能導致死亡;而不是輾到屍體)
3. 再討論是否己盡應注意、能注意之義務, 仍無法避免輾到
8924132 wrote:
法律上有"直行車不得讓變換車道車"這項義務?

前面就說啦,轉彎車佔了直行車防衛駕駛的便宜
8924132 wrote:
您開車跟人"狹路相逢"時,會拿出水平尺
來量量看誰要先走?

雙方都有讀交通規則, 就會是路權優先方先走
8924132 wrote:
小弟在日本,連轉彎都有直行車讓了
因為小弟後面塞滿滿的

PO個影片來看看吧
8924132 wrote:
大家可能比較好奇,您從匝道匯入主道時打的方向燈
是"搖尾乞憐",還是"干預脅迫"?

這是您自己編的
8924132 wrote:
依您的"結果論"來說,重點只在於"有沒有拿到錢"吧?

這也是您自己編的
不超速 不亂鑽 這樣騎車與開車 比較能保命

我住台北市外 在台北上班
我要等到高速公路開放 我才會想要買重機
不然騎省道 用小綿羊就很OK!

高速公路開放 還需要一段時間 要抗議的人要小心騎車

美日都可以騎重機上高速公路 為什麼台灣不能?
台灣人一定行的!

旁觀者也不用這些特殊的情況來說明重機有多危險
汽車飆車 死傷也不輕 新聞比比皆是

重機要當汽車騎車 保持前方車距 不要亂鑽 這樣才令人尊重
開車要禮讓重機不要逼車 才樣才任人佩服
互相禮讓 重機才有機會上國道~
《DIY CENTER》 自助互助中心
yoshifumi wrote:
老話一句:你要是真沒違規就不會有肇責也沒有過失,怎麼以刑逼民何來帝王條款之有!

8924132 wrote:
大大忘了這是台灣?

那個案例,01這邊也討論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37090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37452

<<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刑事案件關於過失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
自不得因被害人有闖紅燈之事實,遂認被告即毋須盡其注意義務

他貼這個新聞,還滿有意思的
8924132 wrote:
說過了,您要"舉證"B車減速不是心甘情願的啊

wetty wrote:
簡單地說, Tom就是佔了別人「防衛駕駛」的便宜, 還覺得自己好棒棒

一方面擔心自己有路權時,會吃「應注意能注意」的虧
一方面覺得別人有路權時,「防衛駕駛」讓路給他很合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