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看不懂'的大絕招...(恕刪)


請問你的錶準嗎?

怎麼認為你的最高限速到底有沒有符合法規的最高限速呢?

ming_ray wrote:
請問你的錶準嗎?怎...(恕刪)

請問你怎麼知道我對自己的表準不準知不知道?
要準確達到最高速限,有困難,
但要達到最高速限+10,很容易。
Gullit168 wrote:
但書就是在授權『車道路權為最高速限道』
法官也這麼認為
...(恕刪)

法官沒說, 這是您說的

Gullit168 wrote:
你該回去google一下,最大的車流量Q並不是發生在自由流的條件下
...(恕刪)

這些是您說的"最大的車流量Q", 不是herblee說的"最大車流量Q"
herblee說的是 : 增加車速V能創造 更大的車流量Q , 只有在 F自由車流的情況下
不是 追求塞車的最大的車流量, 都塞在一起的 最大的車流量

Gullit168 wrote:
錯,時速110下,內側車道的車距一直都有55公尺以上
低於55米車距,車速勢必低於最高速限,就會有車自動移出內側車道
...(恕刪)

是, 這些就是台灣國道的現況
先拼命擠進內車道, 堵塞了, 擠出來又造成另一波車流擾動
這不是 herblee 說的車道路權 (日本的通行帶區分)

Gullit168 wrote:
車距自然又拉開了
既然中/外車道很空,代表安全車距很足夠
內側車道車輛移出來,又為何會製造擾動??
超車完內側車道車輛移至中線車道不會製造擾動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移至中線車道就會製造擾動
又雙重標準了....

路權 不是只有你自己的,還要尊重別人的路權, 還要保持別人的安全車距
在S同步流的中線原本 有60m 很空, 內車道切進去只有 30m ,中線只好減速保持車距
我們說的是路隊長離開!
但如果是排成一列的S同步流出現於內側車道, 路隊長的前方不是S同步流 ,路隊長的前方是 F自由流
路隊長離開,前方是 F自由流, 才不會擾動到車流
排在路隊長後方, 內側車道排成一列的S同步流當中的車, 壅塞後要進入中線? 就會造成車流擾動

Gullit168 wrote:
超車道兼快車道,密度也不會越來越高,當每台車達到安全車距之後,密度就達到上限
所以是容納的車更多,更有效率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不是法規有的『最高速限行駛』, 是法規沒有的"不離開"!
法律保留原則

Gullit168 wrote:
會讓內側車道失去效率,一定是外部因素造成
中線車輛未保持安全車距切入、過多車輛匯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前方發生突發狀況等
這些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兼法定最高速限道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是你雙重標準

法規沒有 最高速限道 ? 法律保留原則

這混淆了『車道路權』和「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的"速限"」!
之後"遵守速限"? 就能回到從前? 取得原本不存在的路權?侵入內/中車道線?
有這種時空跳躍的說法嗎 ?
看不懂這和雙重標準有什麼關係???
路權的標準就是法規, 只有單一標準!
法律保留原則

Gullit168 wrote:
『超車道』加『快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
依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沒有快車道的說法,請回到法規的範圍,請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

Gullit168 wrote:
相對車速, 左車道的車速, 一定高於右車道
單位時間內, 通過左車道的車, 為通過右車道的 1.51 倍
這是執行路權法規所得到的結果
順序反了,一定是先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未堵塞行車之條件下』就是指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沒有足夠安全車距,8-1-3但書就不適用

是啊, 然後呢? 不是要離開才有車距 !
不然 車速必然下降, 這不離開不就無法"最高速限"?
D 和 V 是反比!

Gullit168 wrote:
回頭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法
中線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內側車道的車輛就必須切回中線車道
若車線車道無足夠的安全車距,代表當時車流已經達到壅塞階段
適用高管8-2: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法規定義的一清二楚
所以內側車道堵塞不是因為內側車道的駕駛遵守高管8-1-3的但書造成的
...(恕刪)

本來就不是高管8-1-3但書的問題, 是超出法規範圍的"不離開"? 是超出法規範圍的最高速→不堵塞?

不能倒果為因, 這是速限法規 , 不是安全距離法規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容許不離開, D密度不會越來越高嗎?


Gullit168 wrote:
是內側車道的駕駛不遵守高管8-1-3原則法
或是中線車道的駕駛不遵守高管第6條所致
只要車道的車流密度沒超過臨界密度,是不會發生堵塞
所以會發生堵塞都是中線車道強行進入已經接近飽和的內側車道
破壞內側車道的車流密度,才會發生堵塞
就是那些『想超車時,老子現在就是一定要超車的那批人』
...(恕刪)

本來就不是依照法規的問題 , 是超出法律之外的錯誤解釋
herblee wrote:
法官沒說, 這是您說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111 號行政判決
『上開規定目的係為維持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
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使用,以防
車速不足造成該車道之使用效能大幅衰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3 號行政判決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
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上面都是法官說的,我沒任何加油添醋


herblee wrote:
這些是您說的"最大的車流量Q", 不是herblee說的"最大車流量Q"
herblee說的是 : 增加車速V能創造 更大的車流量Q , 只有在 F自由車流的情況下
不是 追求塞車的最大的車流量, 都塞在一起的 最大的車流量


都塞車了,怎麼還會有最大的車流量
你怎麼會有這種交通門外漢的說法??



free flow離最大車流量還差得遠

Q=D*V
110的車輛,塞滿車道時,每台車安全車距55m,每台車車長假設5米
密度約為16.6 v/km,屬同步流狀態
所以Q=110*16.6=1826 v/h

你說不可以塞那麼滿,那密度少一半好了,問題是車速並不會增加
所以Q=8.3*110=913 v/h

跟你所謂的同步流相比
自由流的密度越低,Q值越少
所以要追求更大的車流量Q,就是要增加D值(內側車道的車輛密度,達到同步流)

herblee wrote:
是, 這些就是台灣國道的現況
先拼命擠進內車道, 堵塞了, 擠出來又造成另一波車流擾動
這不是 herblee 說的車道路權 (日本的通行帶區分)
路權 不是只有你自己的,還要尊重別人的路權, 還要保持別人的安全車距
在S同步流的中線原本 有60m 很空, 內車道切進去只有 30m ,中線只好減速保持車距

那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中線車道有60m 很空,內車道切進去只有 30m ,
這時候中線車道不用減速保持安全車距嗎??
雙重標準!!


herblee wrote:
但如果是排成一列的S同步流出現於內側車道, 路隊長的前方不是S同步流 ,路隊長的前方是 F自由流
路隊長離開,前方是 F自由流, 才不會擾動到車流
排在路隊長後方, 內側車道排成一列的S同步流當中的車, 壅塞後要進入中線? 就會造成車流擾動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不是法規有的『最高速限行駛』, 是法規沒有的"不離開"!
法律保留原則


對拉,最高速限進去中線車道就是會擾亂車流
超車後,進去中線車道就是不會擾亂車流

雙重標準!!雙重標準!!

herblee wrote:
法規沒有 最高速限道 ? 法律保留原則

這混淆了『車道路權』和「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的"速限"」!
之後"遵守速限"? 就能回到從前? 取得原本不存在的路權?侵入內/中車道線?
有這種時空跳躍的說法嗎 ?
看不懂這和雙重標準有什麼關係???
路權的標準就是法規, 只有單一標準!
法律保留原則


你是混淆了高管規則8-1-3的原則法與例外法關係
你看不懂只是你不肯面對而已

雙重標準是
超車道兼快車道,密度也不會越來越高,當每台車達到安全車距之後,密度就達到上限
容納的車越多、越有效率

你卻認為只有『超車道』才會發生,容納的車越多、越有效率
這跟法規一點關係都沒有
是跟你對交通認識的認知有關係

herblee wrote: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容許不離開, D密度不會越來越高嗎?
本來就不是依照法規的問題 , 是超出法律之外的錯誤解釋


先搞清楚,要先有安全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是發生在足夠的安全車距條件之下

所以怎麼可能密度越來越高,你在紮稻草人嗎??


再來這裡湊個熱鬧…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最高速佔用內側車道,
合法但不道德。

有人覺得合法就是對,
有人覺得不道德就是錯,
每個人水準不同、標準不同,
所以答案不同,以致爭論不休。
ck9127 wrote:
再來這裡湊個熱鬧…法...(恕刪)

認同幫推推
ck9127 wrote:
再來這裡湊個熱鬧…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最高速佔用內側車道,
合法但不道德。
有人覺得合法就是對,
有人覺得不道德就是錯,
每個人水準不同、標準不同,
所以答案不同,以致爭論不休。


請問一下
如果甲先生在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時
乙先生卻一直叫甲先生放棄自己的權利
好讓乙先生可以擴張自己的權利

你覺得乙先生是『道德』的嗎??


那再請問你,一個法治的國家
你覺得應該是以『法律』為優先,還是以『道德』為優先??


華人喜歡講道德,所以碰到商業合約時
常常會凹一些合約以外的事,
反正套關係、講道理,說服對方就坳到一份免費的服務

跟外國人談生意,合約以外的商業行為,請另外開案
一切都依照合約所規定的事辦理

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歐洲有一條像台灣『最高速限可行駛內側車道』的法律
外國人一定是乖乖地跟在對方後面,等對方離開
如果受不了這種行為,他們會想辦法去要求政府修改法律
而不是訴諸『道德』

歐日的人們也不是一開始出現內側車道時,就知道要讓路
是法律先規定不可佔用,駕駛超車完自然就回原車道
久了就變成人民的習慣,這也不叫做道德
這叫做『守法』







Gullit168 wrote:
請問一下如果甲先生在...(恕刪)

這只是時速錶誤差再加上寬限值,最終認知上會有差異,並不是要甲先生放棄自己自身的權益


ck9127 wrote:
再來這裡湊個熱鬧…...(恕刪)


最高速限開內車道至少還合法

看回文一堆愛超速,逼車的都不合法了,當然也沒有道德可言,還在那邊要求別人遵守道德...

JasonMMIV wrote:
最高速限開內車道至少還合法
看回文一堆愛超速,逼車的都不合法了,當然也沒有道德可言,還在那邊要求別人遵守道德...



這,您就是外行、太淺了。

在01論壇這裡,只討論公共道德,私德屬「個資法」所保護管轄,不在此限。您開內線120,只要他比您快,您就是要讓。不讓,就是您公共道德不佳、無同理心。超速僅是違規,無安全顧慮、無公共道德問題(屬私德保護),更能順暢車流。

只要把握上述原則,就能充分理解01的內線論生態了。


以下為gtr86x網友的提問,歡迎大家參考(若有,我也一同膜拜您的 大 勇氣):
gtr86x wrote:
上面諸多強調內車道為超車道的人
請問,中間一台高公局警車閃著燈,表速118定速巡航
哪一位敢從內外車道超車的,貼個影片上來讓小弟膜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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