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你有沒有要超車

沒有...那請回到中線

謝謝你的合作!
所以樓主你打方向燈前會先看前後左右有沒有車再決定要不要打方向燈嗎?

聽說很多事故都是從對向噴過來的
而我不管幾點或者什麼路段
規則只有一個
就是超完車離開內側車道
就這麼簡單
這種鳥問題到底有啥好吵的?

鳥問題一段時間就出現一次
你們是飛蛾嗎?這麼喜歡撲向內側車道的火?
高速公路要遵循叢林法則
物競天擇,弱肉強食,適者生存不適者就淘汰
經常看到的情況是~~外側車道變成超車道而內側是龜速道,開的很隨性。市區道路的速限參考就好,照著開等著被叭,還有半夜的市區與高速公路可以想像整個台灣就像一個超大的大鵬灣,沒事太晚就別出來了。另外傳說中台灣人上了車個個都變賽車手~~
都沒車,幹嘛一直開在內側,中外側不好使嗎?我挺你................的朋友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整棟看完覺得很奇怪

我們考的駕照內容都不一樣?


現行的法規我覺得也寫得很不清楚,覺得應該寫白話一點

批踢踢實業坊 orsonplus (orson) wrote:
有人說這個議題是月經文

不過爬完文之後,發現針對法規方面的探討有一點少

以下就法規面提出一點看法(看到法規就暈的,抱歉!!可以直接...END)


傳 說 : 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前車不管開多少,後車要過都要閃邊。
(因為後車有無違規超速是執法單位的問題)

所以特別來朝聖這個公文之,看完發現公文"紅字部分"被解讀太狹隘,

才會導致上面的傳說出現。所以來多嘴一下純討論法規,希望大家開車多多互相禮讓。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其實紅字的由來是有法規依據,不是只有這張函的片面解釋。

更不是對"超車道"欲超車者就可通行無阻驅趕前車的專用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很明顯,允讓規定跟超車道無關。


其他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
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
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
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
高速限行駛。




==========================法規結束========================================

簡單說:

讓車是用"允讓"的概念

1.後車要超車,要前車同意讓車否則受罰。
(不是用那種你看到我就應該滾的態度)

2.後車閃燈、喇叭告之前車,前車若無正當理由,就該同意讓車。
(後車要告知前車,前車不能故意阻擋)

3.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要有禮貌啦)

內線車道特別規定

4.未達上限速度不能佔用內限,就乖乖開在中線,超完車也應該回到中線。
(超車道用意)

5.達上限速度可持續行駛內線,不得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依特殊國情,修法改良的規則,對阻塞定義防止烏龜車)

6.內線超車、讓車仍然是依據1+2的東西。
老實說,讓車跟是不是"超車道"完全沒有關係,
不管哪一線,若情況許可,前車該讓的還是要讓,不是只限於內側,
但要有禮貌的請求前車"允讓"。


注意!!

並不是超車道就是後車要過前車就要無條件要閃人,

更不是,我開在這邊好好的,為什麼要讓...


法規有規定允讓規則,就從法規討論...

並且除內側車道(超車道)外,在其他狀況下,若後車示意超車,

前車狀況許可,就要允讓還,但既然用了"允"讓就表示要尊重前車的同意權。

允讓問題不限於超車道,跟是不是在超車道、時速有沒有緊繃無關;

不要在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出門在外,是要互相禮讓的啦~

以上從交通法規面,來跟大家討論一下超車、讓車的禮節。







火疾風 wrote:
整棟看完覺得很奇怪我...(恕刪)


個人開內側原則,定速取限速+10km,
1.中線有車平行,一定補加速,直到錯開
2.後方來車跟上,閃中線讓過;中線有車,補加速閃中線讓過
3.遇前車速度低於速限,閃大燈提醒,不理會就閃中外側加速超車
(心血來潮,開到慢車前自然減速)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超車道主要是以超車為主,
但沒堵塞他車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也是合法用路。
法規這樣寫,樓主這樣做,沒違規。


這沒什麼好吵的
想開內側就開內側
愛開外側就開外側
真是奇怪耶
我要一直超車不可以嗎
我在限速110公里路段
遵守時速110公里超車有錯嗎
盡量不開內車道吧 其他車道也沒車 幹嗎歸在內車道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