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台灣大道的例子,4線(左+內中外),接內中外
說內要跑去中外不用打方向燈(現實真的可以這樣)
你說錯了,這樣有過失

那為什麼此例,3線(左+內外),接內外
軍卡從內跑到外
他的責任只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方向燈就不用了?
而且真的要打方向燈的話...
到底是打方向燈的要禮讓人,還是被禮讓啊?

傲笑憐 wrote:
有阿,所以警察不是...(恕刪)

海神肇責較高這點我沒意見喔
因為現行法規就是這樣
但是現行法規也是...路口變換車道(實際上根本沒有車道概念,所以不叫變換車道)不需要打方向燈
所以這點,千萬不要再爭了
我只是拿你的論點在反駁你而已XD

海神肇責較高也是因為路口沒有車道的概念
方向燈在這裡根本不存在

LRadiant wrote:
未打方向燈跟應注意未注意.(恕刪)


所以說,你沒認真爬樓?

這裡說的軍卡過失"未注意"並不是他沒打方向燈

再重打一次:

因為軍卡"必須"注意到右邊有個白目一直靠過來(注意路況)
而軍卡的左邊完全淨空的,所以軍卡"應該能"(來得及反應)
靠左行駛而閃躲過這次事件,所以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

已經有精通交通訴訟的網友說過了:
軍方律師勢必會以"無法注意"就是看不到為攻防,嘗試完全脫責
但我覺得很難,因為有車長,車長的職責就是補充駕駛的盲點
海神的律師一定會從這條軍中操作規定去回擊~
傲笑憐 wrote:
所以說,你沒認真爬...(恕刪)

唉啊~我不是說了海神肇責高沒問題嗎?
問題是你說的路口打方向燈這回事啊XD
所以我才說別管方向燈了
路口趴趴走真的不用方向燈
海神也是輸在這一點,路口沒有車道概念,僅此而已,所以如果有延伸線,這題就逆轉了

你說交通,安全最重要
到底是內對內、外對外的開安全呢?
還是內對外,外停下來的開安全?
軍卡以不安全的方式行駛
海神白目不讓就造成了這趣聞

但是正確,安全的開法還是要推廣的不是?
內對內、外對外,該怎麼對就怎麼對
別隨意"變換車道"了


兩台車就一直平行的,小的那台硬要擠過去,才去擦到

大卡車視野本來就很狹窄,很多視野盲角。而且噸數大,煞車沒有那麼犀利的。衝過去逼卡車,要卡車讓,到底在想什麼.....


影片中的地點應該在這裡:
南投市南崗三路45號附近 - Google地圖



確實是三線縮二線沒錯

但也不能這樣,就撞過去啊。

看都不看一下左方有沒有車,喵一眼都不肯,直接就切過去,要所有車都讓他,有這樣開車的?根本危險駕駛。

LRadiant wrote:
但是正確,安全的開法還是要推廣的不是?.(恕刪)


有阿,很多人有在推廣阿,但是老是被路權覺青砲

正確,安全的開法:防禦性駕駛 

fedora wrote:
兩台車就一直平行的...(恕刪)

左轉道不能直行,你確定這叫三縮二嗎?

公益路,左轉道+兩直行,接兩直行。內對內,外對外,很安全吧?
請不要內對外



台灣大道,左轉道+三直行,接三直行,內對內,中對中,外對外,很安全嘛~
不要內對中甚至外就好

借一下圖片喔XD

本案,一樣是左轉道+兩直行,接兩直行,但是有些許角度
軍卡很明顯的起步後到中間碰撞前都沒有要往內的意思
不正確的行駛方式,但是海神還是得禮讓,原因只在路口沒有車道概念,軍卡就算那樣開也不算變換車道,海神外線就是得禮讓內線

軍卡不正確、不安全的駕駛方式
海神白目不讓(不讓這件事也是不正確)的結果

請不要再說這種路口是縮道還是三接二了...
左轉道不能直行,直行道單純只是二對二
有出車禍做筆錄的人都知道,
車禍發生後7天才會有初判結果,
且上面只會寫 誰是肇事主因,誰是次因,或無肇事責任
根本不會寫說 7:3或是 8:2

比例那個是談賠償時, 保險公司在講的。
內接內,外接外,是一個「常識」,但並不是「法規」
沒這麼做的人,也沒違反哪一條交通法規

但是 「過當防衛」 是犯法的
比方有個人作勢要打你,都還沒動手,你就拿刀捅他,這是「過當防衛」..

軍卡貌似不想內接內,他也沒犯法啊
怎麼小車就能「撞過去」?


即便假設沒內接內是違規的,可是能用這種理由,就撞過去嗎?

路邊並排違停,都是違規的呢,能看違規的人不爽,就朝他的車撞下去嗎?

這根本兩回事好不好。別人就算違規,也不是你能撞他的理由。第一你不是警察,沒有執法公權力,第二就算警察,也不能未經審判就動用私刑的。

影片中,那台小車分明就是蓄意逼車,直接整個撞過去,要別人都讓他。

誰賦予他這種權力?難道開比較貴的車,身份就不同了,可以凌駕法律之上了....

為何要一直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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