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jhs19710520 wrote:
每次開在高速公路就...(恕刪)


內線開110+10會造成塞車???
個人30年經驗覺得任意變換車道才是造成車流速度變慢的元兇
因為亂插隊沒保持安全距離,被你插隊的人不用減速直接撞上去嗎?
自以為是的人真的太多了
國道塞車哪一次不是這種自以為的人亂超車造成車禍事故回堵的?


Adeee wrote:
如果說是要超中線車...(恕刪)


如果內車道或是中車道前方都沒車....

我想大家都喜歡開中車道....

比較安全啊...

不想超速接罰單又因為中車道車速太慢 一直被擋

所以用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不停的超中線的車有甚麼不對...

andrew3688 wrote:
那請教如果中線車道...(恕刪)


請他減速..因為中車道沒必要開最高速限 遲早被慢速的前車擋

不然請他加速或減速

切到內車道我的車前面 或後面 以最高速限行駛..
Saad Otabi wrote:
如果內車道或是中車道前方都沒車....

我想大家都喜歡開中車道....

比較安全啊...
...(恕刪)

但是你沒有路權 , 沒有中線車道路權, 必須退出中線, 在外側車道行駛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車道之前車 )
暫時利用 後就該離開,回到外側車道
Saad Otabi wrote:
不想超速接罰單又因為中車道車速太慢 一直被擋

所以用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 不停的超中線的車有甚麼不對...
...(恕刪)

前面170樓說過, "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 這是遵守速限, 這並不是路權,不是權利! 而是一種"速度限制"是"義務"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前面170樓說過,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無遠弗界, 不是 基隆到高雄, 只有55m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及A車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1車及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出這55m之外,路權就喪失了,若無車可超, 必須回到原車道(中線車道)
若有車, 當然能繼續超越
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和最高速車道,不是超速車道
jhs19710520 wrote:
每次開在高速公路就會...(恕刪)
andrew3688 wrote:
那請教

如果中線車道的車也跑跟你一樣的速度,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時,你沒有辦法超他車時變成與他併行,又該如何?


Saad Otabi wrote:
請他減速..因為中車道沒必要開最高速限 遲早被慢速的前車擋

不然請他加速或減速

切到內車道我的車前面 或後面 以最高速限行駛..



大家快來看啊,自己佔著超車道不超車,還要非超車道的別人減速或加速來配合他讓道
世界上他最大耶
甚麼歪理都能說了

10ELIBOMKCUF wrote:
超車後往內車道放慢車速
千萬勿急踩剎車 等等被反檢舉
這些路隊長就會換車道往中線去
屢試不爽


這些龜車隊長肯定是用定速
如速限100,則定速100
因為是快樂表,實際大概90~95
你繞到他前面速度放的比他慢,他就不能定速或者一直要解除定速
然後他就會換到中線去,推論應該是這樣
richie1115 wrote:
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和最高速車道,不是超速車道
...(恕刪)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不知 最高速車道 ?那一個車道?
法規本來就沒有 『最高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嗎?

法規本來就沒有 『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嗎?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說的簡單明瞭些好了

就是只要自認時速有100 內側車道可以無限享用。

基本上什麼事也沒有,

快樂不快樂表,警察才能認定,各位不是警察。




"行車速度"自由心證,顯示出駕駛人自私的心態,內側車道似乎在這些自私駕駛者的眼中,應當是無限速的~~~好讓他們能超的合情合理,車速度180Km/H來超車也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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