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428 wrote:原來也只是一個普通人...(恕刪) 最慘的是還可以被一個普通人笑法律素養不足,實在是…到底是誰比較可笑啊!話說幾乎每一樓的回文都被眾人打臉,然後神隱跑到另一樓,說實在,也不意外啦!
樓主這樣的建議蠻好的不過,應該有個附帶條件,有附上檢舉人無違規證明者,違規被檢舉人經查證屬實,罰款兩倍。如屬於同一類型違規事項之累犯,第二次起,依照次數累加倍數罰款!wkh2006 wrote:附上檢舉人無違規證明,可以 平息許多爭議,(恕刪)
MBUSA wrote:樓主這樣的建議蠻好的不過,應該有個附帶條件,有附上檢舉人無違規證明者,違規被檢舉人經查證屬實,罰款兩倍。如屬於同一類型違規事項之累犯,第二次起,依照次數累加倍數罰款! 這樣的附帶條件還請上面那位自稱法律素養很好的普通人評論一下有附上檢舉人無違規證明者,罰款二倍!!!
LEO428 wrote:這樣的附帶條件還請上...(恕刪) 樓主頭腦不清楚居然有這麼多人跟他一樣起鬨附和可憐!腦洞大開沒有的事怎麼證明!法律上不須證明自己無罪因為通常無法或很難證明,比如說你可以證明你自己沒殺過人嗎?你的父母朋友同事警察及你的犯罪紀錄都沒辦法證明他們只能證明他們沒看到或你無殺人紀錄而已因為只有你才能24小時跟你自己相處其他人都辦不到,你證明你沒殺人給我看看!對了,要知道你自己的證詞不算數喔!在樓主舉的這個案例中事實上整條街的車輛都無法證明當時自己無違規你在哪裡的話,你也無法證明自己無違規因為街道的監視器資料要有搜索票或警察辦案需求才能調用自己行車記錄器只有單一視角無法佐證被你們扯的好像自己也變笨了用簡單的話語說給你們聽吧!沒有的事(如無違規)無法證明你看到有人強盜殺人時你怎麼證明當時你沒在強盜殺人!動動腦吧!
knarf770628 wrote:我真的很倒霉遇到檢舉(恕刪) 沒辦法,這些人不屬規範範圍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二、輕微違規勸導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31200-0950606"警政署要求員警對輕微交通違規可以勸導代替舉發,以免引發民怨,但檢舉案因員警擔心被投訴吃案,反而沒有勸導空間,幾乎是有檢舉必罰。"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6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