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車入內線後有相當距離卻未加速到能超中線車輛之速度
其前方無車也不完成"超車動作"回歸中線
為何有人要自行"斷章"假設只是在合法超車中並當成最大可能?
該行為是合法超車之"可能"明明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另一"可能"就是該單所示最常見的未達最高速占用內道
而是有什麼跡證能顯示該車非占用只是在超車?
其他客觀事實證據就是該車換內線行駛
加速短時未達超越中線車輛速度前方無車也未回歸中線
怎會不論這些只看片面照片與速度就能推論"只想超車"?
另一違規占用之可能跑去哪了?
而曾經以前未來有警察開錯單跟這人是否開錯又有甚麼必然因果關係?
客觀類比之可能跟此類比針對屬性不同
不可混淆視為相似這是偷換概念
若自以為比中線車輛快一點就可自行定義為"超車"
不看實務現況均值常態多數而論
這叫鑽牛角無限上綱為反而反
為了預設目的找片面藉口合理化個人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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