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檢舉違規案件應該要付行政規費,這個議題隱含的是使用者付費概念,而使用者付費,通常是指使用者使用資源或服務,直接對使用者本人獲得便利或利益之情況,而違規檢舉,或許是為了一己的情緒(看到違規奇檬子不好),但大部分這樣的作為還是會被定義為了公益(檢舉違規,使違規者心生警惕,日後不要犯,以維護整體交通安全),而基於公益所為之行為,檢舉者本身未實際直接獲得利益, 卻因需動用行政資源而收費,邏輯上好像不太通~
相同邏輯,所以我看見有人違法打人吸毒,打電話報警要付10-50元行政規費??檢舉不法,不是人人有責嗎??開立罰單的權責一樣還是在警方身上,並沒有直接賦與給檢舉人。檢舉人檢舉,警方可以依法規、情節做出不同的決定,開立勸導單、開立罰單等等…難道往這樣的方向來完整檢舉制度不行嗎???非要用取消檢舉、付費檢舉的方式讓不同立場的雙方對立加深嗎??
我覺得檢舉人利用自己的時間幫警察分擔工作,減少交通混亂,增加國庫收入,增加週邊停車場營收,減少交通傷亡,不只不能收費,還應該發獎金鼓勵,真的有增加警員的事後認證的規費,也應該向確認違規人連同罰單一併收取。法官也不是聖人,誰說檢舉人一定不能違規?違規照樣罰,一碼歸一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