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去檢舉機車行駛 禁行機車道的人很閒嗎?

mtsui wrote:
錯!權利與權力不是我(恕刪)


我沒講過權利與權力,你不承認那是鬼講的嗎?我講的是檢舉魔人濫權,是價值觀偏差的行為模式,你不是不認同檢舉魔人濫權?濫權不是指檢舉魔人的行為模式?不然你是要跟我講啥?
指我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自以為是並邏輯錯亂?你的邏輯就正確?你沒自以為是?你說的算嗎?你誰呀?
常常聽到有人講提告是你的權力,提告只是動作,那檢舉為啥不可以是權力?檢舉是動作,我可不可以講要不要檢舉是你的權力?那不對?講檢舉人是沒有"權力"是根據啥?
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誰都沒資格可以解釋法律,我也可以解釋法律,也只是讓自己幻想,沒人會理你
我的立論根本沒站起來?你說的算?究竟是自以為是?
simonni wrote:
就幾隻貓沒支持,講成整棟樓沒人支持?你怎知道沒講話的網友不支持?反對檢舉魔人的大有人在,觀點不同而已阿,要我拿證據給你嗎?


你哪來得資格講證據,你的證據比小學生還幼稚

反對檢舉制度跟反對解舉魔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偷換概念只能顯示你的邏輯爛得很徹底

一開始說所有檢舉人都是私怨的是你,
你既無法定義何謂檢舉魔人,又無法定義何謂私怨
喔抱歉,你有定義,你所謂的定義就是出自你自己的認知,那種偏蓋全的認知,

數據已經撈給你,告訴你所謂檢舉魔人,比例根本不到0.01%,
所謂的私怨,根本不存在,台灣的交通違規舉發,90%以上都是真的違規,
只要違規,就是違反法律義務,就是影響到公眾,就沒有私怨問題,也沒有濫權問題

你對於檢舉制的描述就只有一個重點:就是你不喜歡
其他任何據證的部分、論證的部分,你完全靠瞎掰後硬凹,
現在退回去說「觀點不同」,公眾事務你用個人觀點來討論,
這種出於道德不良的以偏概全,討論公眾事務就是一場災難
幸好,你認知中的觀點,社會完全不認同,法律也不會管你喜不喜歡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這是交通部長說的,立法理由載明在冊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這是16為交通委員的決議

以上紅字帶斜線的部分,沒有一個字是我講的,
很遺憾,你的認知根本與事實有巨大出入,你如果不是裝傻,就是你根本看不懂中文!!

simonni wrote:
我不會理你怎麼解釋法律,那你家的事,我也可以解釋,你會理我嗎?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你就是沒有資格解釋法律,我也一樣阿,我講的事講的都是原則,頂多沾到法律邊緣,不會拿法律 案例 來解釋我講的事,你解釋的法律有法官背書嗎?在法官那跟你講的可能又不一樣了,01 有裁判嗎?所以你以法律解釋的問題一律不理

你當法律你寫的嗎?法律是你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嗎?那不好意思你碰到我算踢到鐵板,我絕對不會理你用法律解釋的任何問題


真可憐,你真的看不懂中文,

160樓的內容,

關於行政罰的部分==>出於中華民國六法全書,行政罰章節

關於行政罰的內涵部分===>出於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關於道交法7-1檢舉制度的制度===>出於交通部法規委員會

關於道交法7-1修正===>出於交通部法規委員會

關於160樓內所有案例===>出於新北、嘉義、台中、彰化、高雄等地方及高等法院判決書

以上所有內容,沒有一個字是出自於我,
全都是出於法官、部長、副局長、以及交通委員,
全部都有法官、部長、副局長、以及交通委員背書

誰在跟你解釋法律?你連法官的判決貼給你看了,你都直接無視,你配解釋甚麼法律?
你要不要乾脆說法官也不懂法律算了!!

你算甚麼鐵板?你就只是單純中文太爛,法治素養太爛,爛不懂法條和判決文,
還自我感覺良好哩

你連人家拿出判決文和法條來證明:事實跟你想的不一樣,你都不知道,你旁邊玩沙去吧

simonni wrote:
若開自家車送病患去醫院會犧牲人權,開救護車也一樣會犧牲人權,少數人的人權就不能由你決定誰該被犧牲


你沒有犧牲任何人權,你是哪一點看不懂?
有不讓你就醫?還是不讓你叫救護車?還是不讓你報警請警察開道?
不要再扯人權了啦,法盲連人權是甚麼都不知道,扯人權勒
你根本沒犧牲,犧牲的全是別人

simonni wrote:
憑啥開救護可不避風險送病患?自家車不行?


因為救護車是特種勤務車,你不是!
而且救護車已經用一切手段去降低對路人造成的風險,而你只會無限提高路人不特定風險!
你數學那麼爛,你有資格談風險嗎?
我手上有關於特種公務車值勤手段及風險管理間的關係論文,
你想要我拿出來打爛你的臉,證明你私家車的風險比公務車高不只一兩個量級嗎!!

simonni wrote:
若糖尿病患即時治療只切掉一根腳趾,若因拖延耽誤病情切掉腳掌,這風險你願意承擔嗎?不願意為親人承擔車禍風險,這行為還是人嗎?在你病榻旁只有親人為你端茶遞水,簽手術同意書時可能會有變數,能以心換心的才是親人,換到白眼狼算你親人倒楣


就說你真的很愛拿孤例來做道德綁架,

你要是真的覺得遇到這種萬分之一才會出現的特緊急情況,
而且當下叫不到救護車、報警警察又不理你,你不得已才能自己送,
送的過程,你又不願意遵守交通規則,一路橫衝直撞,
如果不幸撞到人,沒有一個法官會原諒你
160樓拿出一大堆案例,全都是自以為很緊急的狀況不該被開罰的違規申訴案,
結果全被駁回
,你自動無視!
你就這麼不敢面對「你的觀點根本非常天真」的事實嗎

事實上你的案例描述跟交通執法的常態,以及檢舉人制度連一點點的關係都搭不上,
你如果在沒有撞到人的情況下,被民眾檢舉或是被測速照相舉發,你大可以去做行政救濟
160樓同時也拿數字告訴你(數據全都來自於地方政府的官方統計,完全沒有唬爛),
實際上這種自認情有可原的申訴案,只佔總體交通違規舉發案中不到3%的存在,
而這3%的案件中,有接近80%,法官都不認為情有可原
也就是99%的違規,都是自私的違規!

交通違規舉發,90%以上就是有證有據的自私違規,
你一直舉這種連3%都不到的特例出來,根本支持不了你任何主張
也沒有辦法把你那種的主張變得具有「人權」
你無視90%對廣大用路人權益損害得交通違規,只聚焦在特例
只為了引伸出「檢舉人制度不該存在」的奇怪謬論,你根本是拿明朝的劍在斬清朝的官。
而我也不只一次證明,就算沒有檢舉人制度存在,
純靠警察和科技執法,也無法改變特例狀況被無條件通殺的事實,
法律已經為了避免這種極少數狀況設立行政救濟,讓自以為自己情有可原的人有申訴管道,
結果這些人的比例只佔1%不到,憑甚麼要求法律為了你們,而放棄對99%自私違規仔的懲戒!


simonni wrote:
你舉的案例只能證明違反法規被罰,不能證明什麼


好可憐阿,自己都知道證明違反法規會被罰,結果後面又說不能證明甚麼,
前後矛盾,自己打臉自己,你真的非常可笑欸!

simonni wrote:
你沒有勇氣承擔責任,受害者是你的親人,親人因你的拖延也有病情加重的風險而且機率很高,你自己的選擇,怎麼面對親人最好有圓滿解釋


不要再鬼扯了啦,你有很多更好、更安全、更快的選擇的方式可以去避免風險,
你卻認為你自己開車更安全,然後不顧其他用路人因為你而升高不特定風險
憑甚麼其他用路人要被你撞?
我要是被救護車撞,我會獲得國賠,而救護車上的病患和家屬完全不用擔心民事賠償,也不用擔心刑事責任
我要是被你撞,你拿甚麼賠?還是你認為我應該原諒你,你不用賠?
你不用負刑事責任?

還是你覺得,要是你的家人被要趕去醫院生產的私家車撞死,你可原諒對方,不用對方賠?
就算你不用對方賠民事,對方也得負上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simonni wrote:
所謂的風險是未知數,你怎可以當他一定會發生?那要是不會發生車禍呢?救護車載多少趟才發生一次車禍?發生車禍機率低,我為啥要在意這麼低的機率,開罰又怎樣?能讓親人即時得到救治,罰多少錢我也不在乎
前面的案例上面有講了,自己往上翻


你不在乎被罰是你的事,憑甚麼其他用路人要有機會被你撞?你最大?

而且,你也知道會被罰是吧,那你通篇再唬爛甚麼東西啊
你明明知道被罰就是因為違規,前面還花一大堆時間講廢話,
試圖導引出「很多違規不該被罰」的垃圾理論!
典型的刁民論點,難怪台灣交通這麼爛!!

simonni wrote:
只要是救人我管你啥車都是救護車,就算法規認定不是那又怎樣?我為啥要冒著命危的病患擔心路上會發生車禍?違規被罰就被罰,你有見到我很在意被罰嗎?


你不在意被罰,別的用路人很在意被你撞!你真的很厚顏無恥,心裡只有你自己!

simonni wrote:
只要能約束檢舉人沒法濫權就行,放任不管就是人禍


沒有放任問題,160樓,已經把沒放任的證據給你,全都是出自於法規,沒有一字一句出自於我
所謂的放任,只有你自己自以為是的認定,政府根本沒有這麼想!

simonni wrote:
你要學我用詞也行但別亂用阿,1% 類似看病 產子的個案,是你認為的個案機率,我沒認同也沒反對


笑死人,你有甚麼資格認同還是反對?
數據放在那邊,法規放在那邊,
法律還需要得到你的認同啊?你是哪根蔥哪根蒜阿!

哦,你認為我需要學你詞?你的自我感覺良好已經到了另一個高峰了~~~

simonni wrote:
看病 產子是基本人權,怎可以由你決定誰該被犧牲?


說過了,胡說八道再說一百遍也不會變成真理

你沒有任何的犧牲,你犧牲的都是別人!!

simonni wrote:
別跟我提法律或法條,我是不會理你的解釋


當然阿,因為你是法盲看不懂啊,你當然直接否認,
我沒在跟你解釋,我貼的全是當前的法規和判例,全是繁體中文,全都很具體,根本不需要解釋,
你現在否認的是法律,不是否認我,
你真偉大,法律在你面前也形同虛設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檢舉違規都是因私人恩怨,私人恩怨含 不爽 眼紅 不高興 都是不滿的情緒,檢舉就成了發洩情緒的管道



法盲,看清楚我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法規委員會的文: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這是交通部長說的,立法理由載明在冊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這是16為交通委員的決議

以上紅字帶斜線的部分,沒有一個字是我講的,
很遺憾,你的認知根本與事實有巨大出入,你如果不是裝傻,就是你根本看不懂中文!!

在凹阿,自以為是的法盲!!!

至於下面有關「訓練」的部分,這種空中閣樓的想法,完全沒有任何討論和回覆的價值
假設前提就錯了,後面的方法就完全是虛設目標,你要解決的問題根本就不存在!
怎麼會有人認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特權.濫權?

民眾檢舉違規違法事件
應該是身為文明社會.法治國家成員的應盡義務吧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simonni
檢舉魔人檢舉不是為了要維護交通秩序,檢舉魔人是看自己高不高興私人恩怨檢舉,檢舉魔人這種行為就是濫用權力
不長眼
很棒啊..每個人都應該善盡自己在社會上應盡的義務.
simonni wrote:
我沒講過權利與權力,你不承認那是鬼講的嗎?我講的是檢舉魔人濫權,是價值觀偏差的行為模式,你不是不認同檢舉魔人濫權?濫權不是指檢舉魔人的行為模式?不然你是要跟我講啥?
指我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自以為是並邏輯錯亂?你的邏輯就正確?你沒自以為是?你說的算嗎?你誰呀?
常常聽到有人講提告是你的權力,提告只是動作,那檢舉為啥不可以是權力?檢舉是動作,我可不可以講要不要檢舉是你的權力?那不對?講檢舉人是沒有"權力"是根據啥?
解釋法律是法官的工作,誰都沒資格可以解釋法律,我也可以解釋法律,也只是讓自己幻想,沒人會理你
我的立論根本沒站起來?你說的算?究竟是自以為是?


哈哈哈哈哈
"權利"與"權力"的字義去查字典了沒?????"濫權"去查字典了沒?????
哈哈哈哈哈
你哪來得資格講證據,你的證據比小學生還幼稚


證據誰都可提出來阿,我沒資格?你秀逗了嗎?你不也提證據,你連自己都反喔?

反對檢舉制度跟反對解舉魔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偷換概念只能顯示你的邏輯爛得很徹底


我沒反對檢舉制度阿,只是制度不夠完善阿,反對檢舉魔人這我有,你是不是健忘阿?上篇上上篇,都有表示沒反對檢舉制度,檢舉制度與檢舉魔人也有相關,沒不完善的檢舉制度怎會有檢舉魔人?這邏輯關係你搞不懂嗎?證明你解釋的法律只能當垃圾

一開始說所有檢舉人都是私怨的是你,
你既無法定義何謂檢舉魔人,又無法定義何謂私怨
喔抱歉,你有定義,你所謂的定義就是出自你自己的認知,那種偏蓋全的認知,
數據已經撈給你,告訴你所謂檢舉魔人,比例根本不到0.01%,
所謂的私怨,根本不存在,台灣的交通違規舉發,90%以上都是真的違規,
只要違規,就是違反法律義務,就是影響到公眾,就沒有私怨問題,也沒有濫權問題

你對於檢舉制的描述就只有一個重點:就是你不喜歡
其他任何據證的部分、論證的部分,你完全靠瞎掰後硬凹,
現在退回去說「觀點不同」,公眾事務你用個人觀點來討論,
這種出於道德不良的以偏概全,討論公眾事務就是一場災難
幸好,你認知中的觀點,社會完全不認同,法律也不會管你喜不喜歡


何謂檢舉魔人都有證據給你了,不是我自己以為的,你的數據沒法證明什麼!檢舉魔人不到 0.01%?剩下的不是檢舉魔人請你證明?檢舉制度誰規定我要喜歡?說 觀點不同 社會不認同 個人觀點來討論,那是你的看法?那很重要嗎?你開使語無倫次了,公信力不足你的論述都會被當放屁不理

你沒資格解釋法律,你解釋的法律都會被略過不理,你的字白打了!資料白查了!時間白花了,略過的動作很簡單 但你花的時間浪費了,若你不在意你請繼續,呵呵

你沒有犧牲任何人權,你是哪一點看不懂?
有不讓你就醫?還是不讓你叫救護車?還是不讓你報警請警察開道?
不要在扯人權了啦,法盲連人權是甚麼都不知道,扯人權勒
你根本沒犧牲,犧牲的全是別人


你不是說妨礙到用路人,用路人使用道路也是人權,你不是以此為提要我使用救護車?產子 也是人權,產婦在產子時生命脆弱,使用自家車能比救護車更快送到醫院,我為啥要管用路人的人權,用路人頂多讓一下路,紅燈讓我闖一下,用路人並沒啥損失,只有浪費一點時間而已,2相權衡我為啥要管你所謂用路人的人權?

就說你真的很愛拿孤立道德綁架,

你要是真的覺得遇到這種萬分之一才會出現的特緊急情況,
而且當下叫步道救護車、報警警察又不理你,你不得已才能自己送,
送的過程,你又不願意遵守交通規則,一路橫衝直撞,
如果不幸撞到人,沒有一個法官會原諒你
160樓拿出一大堆案例,全都是自以為很緊急的狀況不該被開罰的違規申訴案,
結果全被駁回,你自動無視!
你就這麼不敢面對「你的觀點根本非常天真」的事實嗎

事實上你的案例描述跟交通執法的常態,以及檢舉人制度連一點點的關係都搭不上,
你如果沒有撞到人,你大可以去做行政救濟
160樓同時也拿數字告訴你(數據全都來自於地方政府的官方統計,完全沒有唬爛),
實際上這種自認情有可原的申訴案,只佔總體交通違規舉發案中不到3%的存在,
而這3%的案件中,有接近80%,都不被法官認為情有可原
也就是99%的違規,都是自私的違規!

交通違規舉發,90%以上就是有證有據的自私違規,
你一直舉這種連3%都不到的特例出來,根本支持不了你任何主張
也沒有辦法把你那種的主張變得具有「人權」
你無視90%對廣大用路人權益損害得交通違規,只聚焦在特例
只為了引伸出「檢舉人制度不該存在」的奇怪謬論,你根本是拿明朝的劍在展清朝的官。
而我也不只一次證明,就算沒有檢舉人制度存在,
純靠警察和科技執法,也無法改變特例狀況被無條件通殺的事實,
法律已經給了你們這些刁民,自以為自己情有可原的申訴管道,
你們的比例只佔1%不到,憑甚麼要求法律為了你們,而放棄對99%自私違規仔的懲戒!


你有沒盡心幫助親人盡快到醫院,當事人還有其他親人會知道,親人命在旦夕不管是自家車或救護車,哪種方式能將病患以最快的速度送到醫院,就用哪種方式,使用自家車一定是比救護車快,你要選救護車那你家的事,病患康復後你最好有個圓滿解釋
拿沒法證明的數據,證明不了什麼,情有可原只佔不到 3%,3% 又有 80% 不被認為情有可原,這 3% 只是你看到的數據,那沒看到的呢?不理?就你認為可被犧牲的嗎?3% 裡有 20% 是認為情有可原,不證實了違規有情有可原的情況發生,檢舉魔人會管你違規是否情有可原?
90% 是你認為的自私違規,要你提出證明呢?你提的出來嗎?就當 90% 是自私違規,那剩下的 10%,不也是檢舉魔人檢舉的,檢舉魔人會管你違規是否情有可原?
警察 科技執法 測速照相 都是公平公正執法,檢舉魔人只管自己高不高興,若檢舉魔人也是公平公正執法,本人立馬閉嘴,

好可憐阿,自己都知道證明違反發規會被罰,結果後面又說不能證明甚麼,
前後矛盾,自己打臉自己,你真的非常可笑欸!


我開車救人管你有沒違法,你舉的案例只能證明違反法規被罰,那又怎樣呢?送醫也是人權,路上違規也只是影響到用路人,人命比用路人的人權還重要?

不要再鬼扯了啦,你有很多更好、更安全、更快的選擇的方式可以去避免風險,
你卻認為你自己開車更安全,然後不顧其他用路人因為你而升高不特定風險
憑甚麼其他用路人要被你撞?
我要是被救護車撞,我有國賠,車上的病患和家屬完全不用擔心民事賠償,也不用擔心刑事責任
我要是被你撞,你拿甚麼賠?還是你認為我應該原諒你,你不用賠?你不用負刑事責任?

還是你覺得要是你的家人備要趕去醫院生產的私家車撞死,你可原諒對方,不用對方賠?
就算你不用對方賠民事,對方也得負上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救命黃金時間拖延,只會讓病患病情加重,跟你沒關係所以你不痛不養,不能體會病人的痛苦,人性冷血到這種程度,自私自利算計到自己的親人身上,你沒有勇氣承擔責任,將來你會被反趨,國賠有那麼容易賠的嗎?我撞到你不用法官判決就賠嗎?法官會不會因救人降低賠償?依情節量刑是法官心證,不是你說怎賠就怎賠,而且我在救人我管你路上會不會撞到你或其他人路人,我只要不事故意的就行

你不在乎被罰是你的事,憑甚麼其他用路人要有機會被你撞?你最大?

而且,你也知道會被罰是吧,那你通篇再唬爛甚麼東西啊
你明明知道被罰就是因為違規,前面還花一大堆時間講廢話,
試圖導引出「很多違規不該被罰」的垃圾理論!
典型的刁民論點,難怪台灣交通這麼爛!!


開車上路就有機會撞到人,按你邏輯不應該開車囉?開自家車救人就一定撞到人,這啥邏輯阿?要是不會撞到人呢?未知數就不一定會發生,你當他一定會發生不就是硬凹嗎?我開車救人為啥要管是否違規?違規了又怎樣?病患康復後也會願意幫我繳罰單,親人互相幫助互相扶持才叫親人,你沒親人是嗎?還是你家都死光了剩你一人?

別的用路人很在意被你撞!你真的很厚顏無恥,心裡只有你自己!


為了救人用路人讓一下道,只浪費一點時間,沒有其他損失,撞到人那是未知數,平常開車也有機率撞到人,講成一定撞到人那你別開車,我們不一定會撞人我們開就行

沒有放任,160樓,已經把沒放任的證據給你,全都是出自於法規,沒有一字一句出自於我
所謂的放任,只有你自己自以為是的認定,政府根本沒有這麼想!


你舉的案例是違規被罰,不是只可約束檢舉魔人檢舉時是公平公正檢舉,

笑死人,你有甚麼資格認同還是反對?
數據放在那邊,法規放在那邊,
法律還需要得到你的認同啊?你是哪根蔥哪根蒜阿!


你解釋的法律我當然可以反對,我現在就是這麼做,你能怎樣?

說過了,胡說八道再說一百遍也不會變成真理

你沒有任何的犧牲,你犧牲的都是別人!!


看病 產子不是基本人權?怎麼胡說八道法?我又犧牲了誰?用路人嗎?用路人讓一下道只是浪費時間沒任何損失,誰胡說八道?

當然阿,因為你是法盲看不懂啊,你當然直接否認,
你現在否認的是法律,不是否認我,
你真偉大,法律在你面前也形同虛設


你是站在你的角度解釋法律,只針對有利於你的情況解釋法律,公平公正在那?你解釋的法律得有法官背書,律師也行,沒人背書的法律解釋,就只是個屁,我為啥要理某個人放的屁?

法盲,看清楚我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法規委員會的文: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給予民眾檢舉管道,
立法理由載明在冊:「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這是交通部長說的,立法理由載明在冊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16位交通委員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這是16為交通委員的決議

以上紅字帶斜線的部分,沒有一個字是我講的,
很遺憾,你的認知根本與事實有巨大出入,你如果不是裝傻,就是你根本看不懂中文!!

在凹阿,自以為是的法盲!!!


你沒資格解釋法律,略過不理
ryan00014875
法官判例沒看在眼裡啦!誰跟你講法,台灣是講情的,只要被大衆同情就算違法也可以被原諒的哦!對吧!
ryan00014875
我家人緊急要就醫,當然可以一路闖紅燈,被撞算他倒霉,因為我家人的命最重要,所以被撞的應該,理應原諒我不求償[真心不騙][笑到噴淚]
mtsui wrote:
哈哈哈哈哈"權利"與...(恕刪)


我管你啥 "權利"與"權力" 我講的是原則,講檢舉魔人濫權,是指檢舉魔人的行為,我認為濫用權力很符合檢舉魔人的行為,濫權用詞是可以改,但沒必要阿,檢舉魔人的行為才是我要講的,我用不用濫權這詞並不重要,你看得懂我要說啥就行了,有必要鑽文字牛角尖嗎?
simonni wrote:
我管你啥 "權利"與"權力" 我講的是原則,講檢舉魔人濫權,是指檢舉魔人的行為,我認為濫用權力很符合檢舉魔人的行為,濫權用詞是可以改,但沒必要阿,檢舉魔人的行為才是我要講的,我用不用濫權這詞並不重要,你看得懂我要說啥就行了,有必要鑽文字牛角尖嗎?


搞不懂"權利"與"權力",還能誇誇其談"濫權"。
現在你自己說用不用"濫權"這詞不重要?????還說我是鑽文字牛角尖?????
看來你是掰不下去,想開始打模糊仗囉????
另外,我可以跟你說,這並不是鑽文字牛角尖,而是進一步證明你是個自以為是跟邏輯錯亂的法盲。
不長眼 wrote:
民眾檢舉違規違法事件
應該是身為文明社會.法治國家成員的應盡義務吧


美國以前常發生,白人社區訂立一堆奇怪規矩,像是前院草長多常要除,星期天不得喝酒等等。白人違規都沒事,黑人只要搬入社區就天天被民眾檢舉,直到搬家為止。

當然隨著時代演進,這些種族歧視的作為都被一一廢除。法治社會不能靠檢舉制度維持,這當中太多弊端了。
ryan00014875
哈哈哈!所以檢舉是在維護白人違規仔?你這舉例會不會太搞笑了[笑到噴淚]
wikiwikiwildwildwest
台灣人口M型化加上新移民跟LGBTQ逐漸增加,正在從均質社會走向多元。我是覺得法治社會的底子要先打好,沒必要重蹈美國60年代的覆轍。政府開放民眾互相檢舉,很多族群仇恨會因此而起。
simonni wrote:
我管你啥 "權利"與...(恕刪)


來台南住啦!鴿子絕不會讓檢舉人濫權

絕對不鳥法條的維護違規仔人權

六分鐘內紅燈任你闖,用你的私家車送家人就醫,只要六分鐘內大家都對你沒輒,不來住嗎?

在六樓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40471
simonni
交警是彈性執法,沒影響到交通不會主動執法,超商旁道路一定是紅線,交警不知道嗎?在那站一天開幾十張罰單是沒問題的
被檢舉過蠻多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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