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pafupafu wrote:
要我就自己開車囉,不用受人家的氣,呵呵
完全理念不同的人,我是不可能坐他的車10次的


說不一定那位同事是主管
看著別人不用他的法律見解開車卻無法指正,憋阿

只好來01上吐吐口水
請問高速公路警察是否可以在國道塞車的時候, 對每一部當時正塞在內側車道的車輛進行開單?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請問高速公路警察是否可以在國道塞車的時候, 對每一部當時正塞在內側車道的車輛進行開單?


不會

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Gullit168 wrote:
說不一定那位同事是主管
看著別人不用他的法律見解開車卻無法指正,憋阿
只好來01上吐吐口水



嗯.....說不定唷

要不然怎會講了十幾次,講破了嘴人家都不鳥他,哈哈

不過人家不鳥他,他還是很甘願的一直坐了人家車很多次啦,

我是不知道怎會忍氣吞聲到這樣


明明在01講話都很大聲的呀
Gullit168 wrote: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恕刪)


交通壅塞不知道有沒有定義? 不然當中外線車不少的時候, 因交通壅塞也可以持續行駛內線
加上前面爭議的, 在不造成阻塞的狀態下小客車也可以最高時速行駛內線, 那就不就塞車和不塞車都可以行駛, 也不分時速?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交通壅塞不知道有沒有定義? 不然當中外線車不少的時候, 因交通壅塞也可以持續行駛內線
加上前面爭議的, 在不造成阻塞的狀態下小客車也可以最高時速行駛內線, 那就不就塞車和不塞車都可以行駛, 也不分時速?


法規上沒定義"壅塞",不過要判斷不難

"未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超車,超完車就必須回原車道
若超到一半被前車擋住,想回中線也被擋住
那就是"壅塞"狀態
適用高管8-2,這時候內側車道不受"超車道"限制
自然沒有違法的問題
以此類推內側車道的前車
看誰第一個帶頭慢速佔用內側車道,是他違法

而內側車道若無前車,未超車目的行駛下,就是最高速線行駛
若行駛到一半而內側車道前方有台"未達最高速限"的車輛,因為高管6要求保持安全
所以前車時速多少、後方跟著降低跟車即可,或是回中線車道
若中線車道也有車而被擋住
適用高管8-2,這時候內側車道不受"高管8-1-3但書"限制
以此類推內側車道的前車
看誰第一個帶頭慢速佔用內側車道,是他違法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應作為而未作為"的行為,就是違法
在有其他車輛下,需要優先遵守的是"高管6"與"高管11"
防止碰撞而肇事是第一優先考量


Gullit168 wrote:
而內側車道若無前車,未超車目的行駛下,就是最高速線行駛...(恕刪)


最大的問題是多數人都提到, 最高速限不是車主說了算, 所以爭議甚多 (違規超速 or 龜車必須要由紅斑馬認定)
此法規和現有速限表的容許值也導致多數想依法的人無從遵循 - 何謂最高速限? 超車的人就敢保證自己的速限落在最高速限以及不超速(另類的違規)的情形下?
提到阻礙交通, 實際上超速鑽車也屬於造成車輛回堵的可能性

開版的人其實也沒辦法保證是不是最高速限, 而且內外道都沒車的情形下他也沒構成阻擋交通的要件
所以最終回看, 這些所謂的爭議在於高速公路法規撰寫不清, 以及速限表無從讓車主知道準確時速的問題
這種文前後幾年都幾十幾百篇有了, 大家還是在沒有意義的文中去打轉, 各自堅持自己的論點, 除了消耗時間之外, 不會有結論的一天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不會有結論的一天


何必在乎這兒的結論呢??

只要知道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結論,知道怎樣開車沒罰單就夠了


MUS wrote:
除了消耗時間之外,


來這本來就是來看笑話,聊天打屁,打發時間娛樂用的咩,也的確是消耗時間啦

MUS wrote:
最大的問題是多數人都提到, 最高速限不是車主說了算, 所以爭議甚多 (違規超速 or 龜車必須要由紅斑馬認定)
此法規和現有速限表的容許值也導致多數想依法的人無從遵循 - 何謂最高速限? 超車的人就敢保證自己的速限落在最高速限以及不超速(另類的違規)的情形下?
提到阻礙交通, 實際上超速鑽車也屬於造成車輛回堵的可能性
開版的人其實也沒辦法保證是不是最高速限, 而且內外道都沒車的情形下他也沒構成阻擋交通的要件
所以最終回看, 這些所謂的爭議在於高速公路法規撰寫不清, 以及速限表無從讓車主知道準確時速的問題
這種文前後幾年都幾十幾百篇有了, 大家還是在沒有意義的文中去打轉, 各自堅持自己的論點, 除了消耗時間之外, 不會有結論的一天



你一開始的問題好像是這樣
MUS wrote:
請問高速公路警察是否可以在國道塞車的時候, 對每一部當時正塞在內側車道的車輛進行開單?

答案是不會




chiayingcool wrote:
版大您好

以下請教非抬槓X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請問法律上有無對堵塞做出明確定義?何謂堵塞?


自己查字典,行車怎麼沒定義,你就知道什麼是行車?

chiayingcool wrote:
若駕駛人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但未堵塞超車道行車,是否構成違規?有無相關罰則?


沒有,前提是沒堵塞到別人。

chiayingcool wrote:
若本國超車道只能用於超車,那法規應該為「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即可,為何要特別加註「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因為這法律,是晚交通部訂立規則後,才上市的,因為國家看不下去他們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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