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chiayingcool wrote:
是我不好說的不夠清楚

想說那樣問您應該會理解我的疑問為何

我換過方式跟您請教

請問法律上有無對「堵塞超車道行車」做出明確定義?何謂「堵塞超車道行車」?
..(恕刪)


"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
有55m車距, 所以能自由讓車速在 0 ←→110km 之間
沒有擋住的”土垣、土牆” , 即前方55m,沒有擋住的”路隊長”
即55m路權範圍內沒有擋住的 “路隊長”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條件) → 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但書完全沒提到路權! 只有說明要以那一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得擴張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自由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的人)
以110km行駛就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並不是!
V固定為110km/h,在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V 是長度單位, 代表距離(單位時間)
Q 是多少輛車(單位時間)
對應 V 和 Q 的每一點, 比值的一連串變化組成"斜率"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V 和 Q 的圖形, 斜率只有直線=0及<0,完全沒有 >0
V車速多少? 和Q車流量, 只存在"無關"及負相關, 完全沒有正相關 !

密度D和車流量Q的關係
再看(密度D) VS (車流量Q) , 只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而非如速度(V)一般"無關"及負相關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因此, 堵塞是看車距(密度)! 而不是看車速多少!

讓車變少,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法律"堵塞"就寫在高管規則6
就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保持有對應"車速"之該當"車距"
反之,未保持車距 = 未保持密度, 也就定義了"堵塞"!
塞不塞? 就是密度 ! 一台小車1個人不塞,擠5個人很塞? 就是密度增加了!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在此, 法規高管規則6已經定義, 有55m車距,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數學證明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55m車距 (D 密度/車距)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V 車速)
D(密度/車距) : 16車/km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那一種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高-低車流量有不同速限!
(高車流量 S 同步流+廣域堵塞J車流) VS (低車流量 F 自由流 )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F 自由流)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S 同步流/J流)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但書完全和路權無關

駕駛人是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是反過來, 遵守速限還能如何如何?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並非路權 !
依據高管規則5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完全和內側車道一樣 ! 這不是"路權" !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完全不涉及路權!

再者
高管規則的母法處罰條例33條,這是罰則, 罰則是在說錯的,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錯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或表示"允讓"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路權就是禮讓 , 喪失路權的要禮讓擁有路權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慢, 本來就應該在外側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依法律規定!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herblee wrote:
就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也定義了"堵塞"!
塞不塞? 就是密度 ! 一台小車1個人不塞,擠5個人很塞? 就是密度增加了!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現在是自爆煙火秀嗎??



當然,一定是老招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Gullit168 wrote:
現在是自爆煙火秀嗎...(恕刪)

H大神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H大神常自爆啊
我之前就PO過很多了


前面還有個五楊高內線是超車道的
指鹿為馬 可見都沒在做功課

內線不一定都是超車道
五楊高架不知道都被我拿來電香港幫N多次了

33-2再大 也沒下面這條大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接著是要討論被人"堵"是種"必要"的事嗎?

怎麼說的好像上高速公路不"塞"車不過癮似的
Gullit168 wrote:
現在是自爆煙火秀嗎?
當然,一定是老招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恕刪)

您的邏輯完全看不懂?
不清楚? 車輛沒有小數點 的台數?
馬路上 沒有 16.66台車 ?

計算密度當然有 16.67台 ,這樣的車輛密度

但是,實際道路上, 每公里不是放16台車, 就是放17台車
不知道 要怎麼放 16.67 台車?
1km內有16台車,能"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台車,就是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只有"能"110km行駛 ? 或不能 110km行駛 這兩個選項, 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這中間不存在小數點的 16.67台車, 能不能""最高速限行駛"的問題!

和 "車速" 和"車距"的 比值 2:1 ? 自爆什麼 ??????
前後因果關係在那裏 ?
到底是???自爆 -推論→ ○ ○ ○ ????

雖然不知道在說什麼? 您這麼高興? 很好, 請繼續

herblee wrote:
您的邏輯完全看不懂?...(恕刪)


不知道你是真不懂? 還是假不懂?


herblee wrote:
就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也定義了"堵塞"!
塞不塞? 就是密度 ! 一台小車1個人不塞,擠5個人很塞? 就是密度增加了!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我是指"車長5m"這回事

那我用你的問題來問你好了
--
車長不是固定值 smart 是2.7m, Van可達5.9m, Cardillac 可以長達6.6m
差異太大? 不知要如何倒推來算車距???
差異太大,所以加上去 目的為何 ?????
--

herblee wrote:
但是,實際道路上, 每公里不是放16台車, 就是放17台車
不知道 要怎麼放 16.67 台車?
1km內有16台車,能"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台車,就是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只有"能"110km行駛 ? 或不能 110km行駛 這兩個選項, 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這中間不存在小數點的 16.67台車, 能不能""最高速限行駛"的問題!


三公里放50台車 => 一公里放16.67台車

實際上,真要考慮現實情況
也不可能每台車剛好車距就是55m
一定有人車距高於55m以上
所以HCM 2000(這也是你自己貼的資料)

每車道每公里16車時,車速只有108.5km/h

依照公式

FFS=110下,最大的車流量為1450
Q=V*D => D=1450/110=13.18
車道密度超過13.18(v/km),就不會是自由流狀態,也就是車速不會是110km/h



的確是要考慮"現實情況"

為什麼人家可以超越"理論最大值"


而我們連"理論平均值"都達不到




用九,見群龍无首,吉。

《象》曰: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用九」為乾卦六爻皆變,也就是筮得「乾之坤」,則以「用九」為占斷。

六爻皆變,為六龍(群龍)無首之象。
乾龍為純陽之物,最忌剛上加剛,以適變、中庸為宜,若在物首則反而過亢
因此群龍而無一龍可為首,無首則吉。


上九,亢龍有悔。

《象》曰: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高傲的龍,會有悔恨。

亢原指頸部或咽喉,後引申為高的意思,今言「高亢」即為此義。亢龍,意指居高位的龍,此有高傲之意。過猶不及,五位是飛龍在天,已至尊位。上位則過高,反而有危險。《文言》「貴而无位,高而无民」,意指上九雖高貴但無權位,且無人民之擁戴,以此而動,必有悔恨
Gullit168 wrote:
我是指"車長5m"這回事

你在問東 他故意答西...

不然就裝傻 裝沒看到

香港幫一慣招式

還有人授權中線+外線車堵自己

然後再授權自己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佔用內線超車
都在內線"超車"了
是怎樣被中、外線的車"堵"呢?

這邏輯....

劉奕兒612 wrote:
你在問東 他故意答西...(恕刪)


先建立不存在的法學規則
同時又要解釋現在的交通法規
最後就是這些人的邏輯都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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