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anwenbaobai wrote:
這兩碼事 .救護車...(恕刪)
完全同一件事 , 都是"路權"
擁有路權者優先 , 喪失路權者 禮讓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有寫的就擁有路權
救護車擁有優先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但是 超車者 碰上 救護車 , 是喪失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是連"優先路權"都稱不上的東西 ,完全不涉及路權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 和有沒有駕照一樣
沒有駕照要受罰 ! 不是反過擁有駕照就為所欲為? 還是要停等紅燈 , 遵守路權
"違反速限" 要受罰 ! 不是反過遵守速限就為所欲為? 這是無條件的遵守!不是遵守速限就能違反路權!還是要停等紅燈,不是遵守速限闖紅燈! 遵守速限, 仍然有禮讓有路權者的義務!非超車/喪失路權,還是要離開!
Gullit168 wrote:
不知道你是真不懂? 還是假不懂?
我是指"車長5m"這回事
那我用你的問題來問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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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長不是固定值 smart 是2.7m, Van可達5.9m, Cardillac 可以長達6.6m
差異太大? 不知要如何倒推來算車距???
差異太大,所以加上去 目的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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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里放50台車 => 一公里放16.67台車
...(恕刪)
您的邏輯完全看不懂?
提出來的證據 -必須→ 支持您的論述?
您把數字50.00變成整數50 了 ! 已經數值簡化成整數了,變成支持herblee?
後面怎麼又倒過來變成小數點? 道路上不可能有 16.67台車
到底在說什麼?
Gullit168 wrote:
實際上,真要考慮現實情況
也不可能每台車剛好車距就是55m
一定有人車距高於55m以上
所以HCM 2000(這也是你自己貼的資料)
每車道每公里16車時,車速只有108.5km/h
依照公式
FFS=110下,最大的車流量為1450
Q=V*D => D=1450/110=13.18
車道密度超過13.18(v/km),就不會是自由流狀態,也就是車速不會是110km/h
...(恕刪)
您的邏輯完全看不懂?
那條線怎麼來的? 微分來的 ,前面已經說明

迴歸直線是依據 (X1,Y1) (X1,Y1)' (X2,Y2) (X2,Y2)' (Xn,Yn) (Xn,Yn)'
不是倒過來
人 → 動物
狗 → 動物
不是倒過來
進入內側車道後 → 遵行"最高速限"行駛
不是倒過來
會僵化到那條線當成唯一的數字?
底下的note就有說明, 再看不懂也沒辦法了

攝影車宣稱自己在內線已達最高速限
不滿被別人插到前面煞車 說人家逼車
其實那台車煞車 也不過就是把時速從115調整到110
學他一樣 以最高速限佔據內線 一切合法 (這句話就是內線速限派最常說的說詞)
半斤八兩啦
看兩台 內線速限派的 狗咬狗 就是爽
herblee wrote:
您的邏輯完全看不懂?
提出來的證據 -必須→ 支持您的論述?
您把數字50.00變成整數50 了 ! 已經數值簡化成整數了,變成支持herblee?
後面怎麼又倒過來變成小數點? 道路上不可能有 16.67台車
到底在說什麼?
密度D=16.67 v/km => 三公里50台車
H大大版
一公里16台車 => 三公里48台車
50=48??
支持herblee??
這個笑話不好笑喔~~~
herblee wrote:
您的邏輯完全看不懂?
那條線怎麼來的? 微分來的 ,前面已經說明
迴歸直線是依據 (X1,Y1) (X1,Y1)' (X2,Y2) (X2,Y2)' (Xn,Yn) (Xn,Yn)'
不是倒過來
人 → 動物
狗 → 動物
不是倒過來
進入內側車道後 → 遵行"最高速限"行駛
不是倒過來
連座標的標示方式都錯了~~
實在無法再多要求你什麼了....
herblee wrote:
會僵化到那條線當成唯一的數字?
底下的note就有說明, 再看不懂也沒辦法了
1450是 HCM 2000 的說明 , 不是 Gullit168 說算的

此圖就是引用自 HCM 2000 的說法 ,您要說HCM2000是錯的嗎?
你可以看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可以順便問你一個問題嗎?
不遵守"高速公路速限標誌或車速規定"行駛的車輛,有高速公路的路權嗎?
車速50km/h的車輛可以宣稱有高速公路的路權嗎?
車速75km/h的小型車不遵守高管8-1-1的規定,非超越外側前車下可以行駛中線車道嗎??
herblee wrote: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herblee wrote: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
有55m車距, 所以能自由讓車速在 0 ←→110km 之間
沒有擋住的”土垣、土牆” , 即前方55m,沒有擋住的”路隊長”
即55m路權範圍內沒有擋住的 “路隊長”
herblee wrote: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自由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的人)
以110km行駛就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並不是!
herblee wrote: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因此, 堵塞是看車距(密度)! 而不是看車速多少!
herblee wrote: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herblee wrote:
法律"堵塞"就寫在高管規則6
就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保持有對應"車速"之該當"車距"
反之,未保持車距 = 未保持密度, 也就定義了"堵塞"!
herblee wrote: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herblee wrote:
在此, 法規高管規則6已經定義, 有55m車距,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herblee wrote: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herblee wrote: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慢, 本來就應該在外側車道!
感謝您的回覆
您說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中線車道"上),自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是非常淺顯易懂的概念
不在該車道上自然無成為致堵塞者之虞
但在該車道上是不是為致堵塞者
依您的解釋則是要看能否讓後車保能有55m車距, 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
所以
不在超車道上:非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在超車道上:
1.讓後車能保有55m車距,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非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2.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以33-2開罰之
與目前執法單位標準一致
tjyang wrote:
沒錯,我是這樣想的
前提是前車不讓,且交通情況允許的情況下
我相信若是車內坐的是自己親人,我會要求司機超車
而不是一直跟在後面,
剩下的只是司機自我優越感在做怪,這無法解救我的親人
在高速行駛時變換車道,正常情況下並不會有大偏移的情況
若是有,其實那司機真的不適合開救護車
只要不鑽來鑽去,並沒有變換車道會嚴重會影響病人的情況
試想從 A->B 要轉多少個彎,都比高速公路換車道還偏
在情況允許下為何不超車縮短時間救人呢,
一直跟在錯車面後會比較好嘛 ?
再次強調,阻擋救護車是不對的
但那司機的處理也不是很好.
請問,您有看過影片嗎?
小弟看到有"優越感"的
可不是救護車駕駛啊
是前面那位認為"白海豚會自己轉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