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katana057 wrote:
且哪時是"行政單位"建議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是媒體事吧?
你把媒體當成行政單位?



搜尋就有,打臉真好用


今年春節連續假期從2月14日起至2月21日共7天,公路總局第五區工程處及雲林監理站今天舉辦「春節疏運」計畫記者會,第五區工程處副處長汪令堯表示,「台3線轉雲212前往劍湖山遊樂區路段」、「台19線往北港媽祖廟路段」容易出現交通壅塞,建議民眾規劃搭乘大眾運輸,也請自行開車的民眾遵守管制引導,多運用替代道路,耐心駕駛。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陳勁甫今(16)日表示,該局已規劃完成107年春節交通疏導計畫,他呼籲民眾於連假期間,因高雄市各觀光景點車多易壅塞,建議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以度過愉快的假期。



原來你覺得公路總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都是媒體,不是行政單位


每天真的都要來這笑一笑,超有趣的
herblee wrote: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感謝回覆

問題是就您前面的說明「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必要條件應是「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

而非「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換言之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者未必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但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者必定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pafupafu wrote:
每天真的都要來這笑一笑,超有趣的

真的

每天都有人搶著輪流當主角

前面H神啥【速限跟路權沒關係】的謬論

完全提不出法律證明

純粹自己在幻想

如果H神說的【"速限"並非路權】是事實的話

就是自己打自己的【在超車道要用最高速限超車】的歪理

沒開到最高速限有超車道的路權嗎?

香港8兄弟自己的歪理打自己的歪理也不是第一次了
若毫無路權概念? 把 "道路使用正當性" ? 和路權 相互 混淆 !
恐怕說再多也不會懂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chiayingcool wrote:
感謝回覆
問題是就您前面的說明「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必要條件應是「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
而非「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換言之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者未必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但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者必定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恕刪)

謝謝回覆
這樣的論述有幾處盲點
問題是就您前面的說明「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必要條件應是「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
(0)保持安全車距是所有車都要遵守
邏輯很怪? 前車如何讓後車保有55m車距?????
前車能做的, 只有 超車後,駛回原車道時, 不能侵入原中線車前方的55m路權範圍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車輛密度, 根本不是前車能決定的?
1.前車拼命往前衝? 也不能製造出車距 (離開才能多出60m車距)
2.前車拼命往前衝? 後車要不要保持55m? 中線會不會擠進來? 同樣不是前車能決定的?

(1).推論的基本邏輯 ?????
「讓後車不能保有55m車距(~P),不能讓後車自由讓車速在0←→110km之間(~Q)」
法規8-1-3但書是 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P)→ 最高速限110km行駛 (Q)
不是 (~P→~Q),兩者不同義!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者(P)未必會堵塞超車道行車?(~Q)
此並非法規? 與法規不同義
法規(P) → (Q) 怎麼變成 (P) → (~Q)?
將(P→Q)變成(~P→~Q) 和 (P → ~Q)? 都屬於邏輯誤謬, 和 (P→Q) 不同義 !

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是法律的規定!(除了33-2,還有安全規則98,101及高管規則8-1-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或表示"允讓"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慢, 本來就應該在外側車道!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無外車道前車)是不能進來的 ! 必須回到外側車道 !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並不能因為不堵塞"就不駛回原車道???
根本沒有不堵塞就能不回原車道的法規 !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是錯的要處罰 ! 與其相反的『駛回原車道』才是對的!

這個8-1-3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不能違反但書不得類推的原則! 但書不能倒過來講, "速限"根本不是"使用權利", 是無條件遵守!

看不懂的邏輯1: 最高速限(那一面標誌)(P) 再度誤為~P 用路人的車速(這是~P)! (~P:不是最高速限為~P!)
看不懂的邏輯2: 法規(P) → (Q) 怎麼變成 (P) → (~Q)?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者(P) → 未必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Q)?』 P → ~Q根本就和33-2法條說的不一樣, 是不適用33-2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該事實"不適用不是合法, 是根本和這個法條無關, 不能引用這個法條!

很奇怪的是? 怎麼把"不堵塞"(~Q)和 "不駛回原車道"(P)? ~Q → P? 如何綁在一起?
法規(P) → (Q) 的同義是 ~Q →~P , 並不是 ~Q → P ???這又是一句不是法規的東西??
是"不堵塞" 有55m車距(~Q)才有辦法變換車道回到原車道(~P) ? 怎麼會變成 ~Q → P??????
8-1-3但書"不堵塞" 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但書!單行道!不能←反過來!)
而且
處罰條例33-2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是錯誤引用該條文。
況且 33-2 發生的時空是"超車後"駛回原車道(車在中線道上), 而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
不同時空(車在不同車道上)的法律事實如何隨意排列組合在一起? 再度違反但書不得類推的原則!
所有法條都要遵守, 不是只拿一個但書法規就無限擴大解釋,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2)"內側車道"路權歸屬為何?
問題是, "非超車"並沒有路權 ?
沒有路權當然要離開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速限(道路使用正當性)不是路權!完全無關路權!
超車(綠燈)進入 , 非超車(紅燈)讓離 "最高速限"則是完全不涉及路權, 用以分辨路權規屬的是紅綠燈! 不是速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條成立的構成要件是
不遵(超車道)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超車道)管理事項,而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是走錯道的違規

(3). 法規 是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根本就不是指"用路人的車速"!
怎麼又把但書倒過來講??????
根本沒有這種倒過來的說法? 違反但書規則了!
法規白紙黑字規定為"最高速限"
違反規則之罰則應該是 未以規定之 "最高速限"
"裁罰基準表"卻將官方設置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反面解釋為用路人之"最高速度"?
就已經是倒過來變成罰則了
前面再加上反面的"未以規定之" 負負之後?兩個反面加在一起???扭曲法條變成什麼?
和原法條完全不一樣 !
把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變成用路人以自由心證的車速, 自行決定速限?

車速在0←→110km之間者? 根本和"換上那一面速限標誌"無關
又怎麼推論, 定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

此科學報告的圖形, 是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該圖形斜率=0就說明一切了!顯示是車速和堵塞無關! 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政確』? 官方此種說法是違反"科學數據"

(4).速限 和 位置(那個車道) 無關
問題是法規不只一條, 規定汽車在那個"位置"的法規非長多 ,全部都是要求行車靠右, 全都是要求"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前面列據舉很多法條 , 沒有一條是 "行車靠左" 的! 沒有一條說是可以不必駛回原車道?
『政確』?只有官方說法,錯誤將但書倒推? 才會冒出很奇怪的,法規完全沒有的"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個錯誤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 也違反了科學報告 !
怎麼會讓中/外車道空在那裏? 然後說"最高速限"就沒問題?
此種說法毫無路權觀念
"速限"根本無關路權!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遵守速限後反過來要求路權這種事 !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最高速限"無法拿來分配車道 !

行車靠左, 走錯車道, 沒有依照法規所指定的車到行駛, 適用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違反路權,走錯車道,這是有罰則的 , 不是沒有罰則 !

車子應該在那一個車道上, 和在那一個車道上的"車速"是多少? 完全是兩回事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問題就是, 讓後車能保有55m車距 ,並非以"最高速限"行駛去達成的 !
兩者無關! 以"最高速限"行駛 無法 影響"車距"
無論車距995m 或車距57.5m,"最高速限"都不會變, 都是110km, "最高速限"完全不影響"車距"
"車距"是看總共擠進幾台車? 不是車速決定的!

那個圖形的"最大車流量"之前,斜率=0 , 已經顯示 "堵塞" 完全和車速110km無關

1km 長的車道, 就同時只能放16台車以110km行駛,速限再提高120km, 1km能容納的車反而變少為15台
超出"最大車流量"之後, 斜率<0 速限越高 , 車流量反而越低

有人很不用功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作者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員湯儒彥
===
三、「通行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3.1 「通行權」之內涵
又如,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
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53條),其違反規範而強行
通過者,勢將製造之一法所不容的危險,當然其本身必將不再受到法律之保障
,此即為「通行權」與「路權」之關係。

===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不是『路權』

===
3.2 「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內涵
可分(一)「身份條件該當性」與(二)「使用方法正確性」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
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
及其他社會法益。
前者乃指由於用路人不適當的用路方式,將可能創造一個增加風險之道
路交通環境,危及他人之安全,形成法規範中不受允許之行為,而需加
以規範。包括: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罰條例42條)、獨輪行駛或蛇行
(處罰條例43條)、坡道蛇行或放空檔(處罰條例51條)、不依規定停
車(處罰條例55條、56條)、遇紅燈不聯貫停車(處罰條例58條2款)、
路口內停車(處罰條例58條3款)、事故或故障車未移至路邊(處罰條例
59條、62條2款)、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等。
後者則指用路人之行為侵害廣義之社會法益,包括:違規攬客營運(處罰
條例38條)、不依規定鳴按喇叭(處罰條例41條)…等,其破壞的是一個
道路秩序、環境噪音污染…等屬廣泛性的社會法益。

===
道路使用正當性完全沒提到"速限"

當然硬要鑽洞就是上文中的【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
處罰條例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如果
遵守速限標誌為「道路使用正當性」;那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也為「道路使用正當性」
跟路權無關

===
綜前所述,「道路使用正當性」保障之法益均非用路人本身,因此,縱然行
為人出現不正當的道路使用情形,應受相關法令約制處罰,但其於該道路上仍受
路權原則之保障。舉例而言,機車或小汽車行駛於公車專用道上,雖其身份與該
交通管制措施不合,基於維護交通系統之秩序與效率,應對其施行行政處罰(處
罰條例 45 條 13 款),但其於行駛過程,仍擁有應有之路權
,並不因其身份條件
不該當而喪失路權,其他車輛亦不可無視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路權,其更得以
本於路權之原則,對抗對己身之不當侵害。然而,與「通行權」很大之不同是,
「道路使用正當性」並不是路權取得之基礎,因此,此種主觀之道路使用不正當,
不妨礙其路權之取得,其於該道路上之行車,仍受路權原則之保障。

===
所以"機車"行駛於公車專用道上,還是有路權
那"非超車目的之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於超車道上,還是有路權
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還是有路權,只是屬於道路使用不正當,需受行政罰


哎呦,路權大拍賣了

以上論述全部基於『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這篇文獻



補充本篇文獻的路權定義
===
四、路權內涵與理論
4.1 路權之內涵與定義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舉凡
未獲此權利者,在該時空下使用或通過該道路,其生命、身體或財產等
法益,將不受法律之相關保障,甚至即便未發生事故,亦需受到法律之
責罰。
然而,「路權」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概念,與一般法律上所稱之「權利」
,在本質上略有不同。
後者受法律之明確保障,當其受侵害時,被侵害
者除得據以提出主張對抗侵害者外,更有相當之救濟管道,以落實保障
之實現。反之,前者則為一種「準權利」概念,其受侵害方必須在實際
發生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受到實質損害並發生結果時,
路權始具有法律上之實質意義,可成為法律上主張的內容,而非在「路
權」始受侵害之時,當事人即可立即主張自己之權益受害,要求排除侵
害或損害賠償。

===


用路人遵守法律之相關規定是種"義務"
就算無人主張該項"權利"
也無法免除義務關係人應負的"義務"

難不成"違停"沒礙到人
就可以不算"違停"?


Gullit168 wrote:
有人很不用功『通行.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不是『路權』 ?
..(恕刪)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不是『路權』 ?????
有通行權當然不完全代表有路權
但怎麼會說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不是『路權』 ?

請再看 一次
又如,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53條),其違反規範而強行通過者,勢將製造之一法所不容的危險,當然其本身必將不再受到法律之保障
,此即為「通行權」與「路權」之關係。

通行權不存在 → 路權無由附麗 ?
這句話那裏說了『"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不是『路權』 ?"』
通行權和路權是獨立毫無相關的東西嗎 ?
很奇怪的邏輯
無通行權當然無路權
有通行權 就不是 路權 ?
能這樣反過來說嗎 ????

通行權不存在, 是根本不能進入, 當然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
怎麼能這樣就說成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不是『路權』 ?"』

這個路口誰有通行權? 誰有路權 ?
永遠是綠燈那一方有通行權 嗎?
燈號會轉換, 紅燈會變綠燈, 綠燈亮起,通行權就存在, 此時有沒有"路權"?當然有路權!
由此可知, 您不知為何『紅燈停綠燈行』代表路權 ?

若P(通行權不存在) 則→ Q(路權無由附麗)
怎麼會變成
~P(通行權存在)則→Q(路權無由附麗)

要先能通行, 才有路權選擇
怎麼會永遠反過來講,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也是毫無路權概念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也是『路權』

Gullit168 wrote:
道路使用正當性完全沒提到"速限"
當然硬要鑽洞就是上文中的【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
..(恕刪)

下面明明有提到

Gullit168 wrote:
所以"機車"行駛於公車專用道上,還是有路權
那"非超車目的之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於超車道上,還是有路權
..(恕刪)

但其於行駛過程,仍擁有應有之路權,並不因其身份條件不該當而喪失路權,其他車輛亦不可無視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路權,其更得以本於路權之原則,對抗對己身之不當侵害。

『仍擁有應有之路權』此路權非彼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只有一種嗎 ? 法規分配它走機車道,它卻走公車專用道
公車專用道分配給公車
公車道上,公車仍然要遵守燈號, 保持安全車距,及其它一切法規
此路權 是 法規規定的其它路權!機車仍然受其它路權保障 ! 公車不能因此撞機車而無罰則及刑則 , 可以叭它逼車而無罰則及刑則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使用權利只有一種嗎 ?????
機車有使用"公車專用道"的權利嗎 ? 沒有
有沒有保有車身及左右前後範圍的"路權'? 有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Gullit168 wrote:
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還是有路權,只是屬於道路使用不正當,需受行政罰
哎呦,路權大拍賣了
以上論述全部基於『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這篇文獻
補充本篇文獻的路權定義
..(恕刪)

您後面貼的完全推翻您前面說的?

由此可知, 您仍然不知為何『路權 』?
herblee wrote: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也是『路權』


紅綠燈代表『通行權』

就算是紅燈方,無路口『通行權』
但你還是有停止那個位置的"路權",別人不能侵犯你

路權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
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
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

herblee wrote:
您後面貼的完全推翻您前面說的?
由此可知, 您仍然不知為何『路權 』?


機車進去公車專用道
他還是有『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的路權範圍
他只是屬於道路使用不正當,需受行政罰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他還是有『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的路權範圍

慢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他還是有『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的路權範圍
他只是屬於道路使用不正當,需受行政罰


你,可以準備重修了



pafupafu wrote:
搜尋就有,打臉真好...(恕刪)


那不是行政"公告",是記者採訪,
你從頭到尾都在斷章取義呢。
herblee wrote:
『仍擁有應有之路權』此路權非彼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只有一種嗎 ? 法規分配它走機車道,它卻走公車專用道
公車專用道分配給公車
公車道上,公車仍然要遵守燈號, 保持安全車距,及其它一切法規
此路權 是 法規規定的其它路權!機車仍然受其它路權保障 ! 公車不能因此撞機車而無罰則及刑則 , 可以叭它逼車而無罰則及刑則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使用權利只有一種嗎 ?????
機車有使用"公車專用道"的權利嗎 ? 沒有
有沒有保有車身及左右前後範圍的"路權'? 有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機車進入『公車專用道』
屬於【其他不依規定事項(處罰條例60條1~3款)】
道處60條『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跟路權沒關係
公車於公車專用道追撞騎士,
造成騎士的健康或是財產發生損失
公車駕駛還是要負大部分的肇責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標誌喔,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H大大大


無紅綠燈路口
『幹道與支道』雙方都有路口通行權
當『幹道與支道』車流交匯,雙方共用路權
『幹道與支道』兩車的『最短停車視距』路權範圍發生交錯
這時幹道的路權範圍優於支道的路權範圍

高速公路之內側車道
只有『車身與安全跟車距離』才是路權範圍
跟小型車的"行為"無關

並沒有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超車"路權優於"行車"路權這回事
內側車道的前後兩車之路權範圍並不會發生交錯
只有要變換車道,才會跟隔壁車道的車輛之路權範圍發生交錯
但是『直行車優於變換車道車』,法規都定義的很清楚

不是只要自認為是『超車者』,就是一附"老大"樣
別人都要退避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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